关于做好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国管房地[201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信委、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青海省政府办公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和厉行节约的要求,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
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取得积极进展,能耗水平稳步下降。
(一)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健全。建立并完善了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组建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作组。有27个省区市成立了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并由省级领导担任组长,北京、广东等地实行了由主管市(省)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黑龙江、上海、重庆等19个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了专门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处室。
(二)政策法规建设扎实推进。颁布施行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耗油定额标准》。各地组织编制了“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吉林、山东、江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河南、陕西颁布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北京、江西、海南等地出台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办法60余项。
(三)统计监测基础逐步夯实。28个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46个部门完成了2005-2008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吉林、福建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纳入了地方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北京、天津、深圳等地构建了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平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了覆盖到县级单位的网上报告系统。
(四)重点领域节能稳步实施。2009年中央和各省区市安排公共机构节能资金10.1亿元,积极推进建筑节能、车辆节能和节能产品采购,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开展资源循环利用。中央国家机关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50万只,淘汰更新“黄标车”328辆,节能产品采购总额19.93亿元,2006-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人均用电量同比分别下降 8.95%、5.48%、5.26%、4.0%,人均用水量同比分别下降19.15%、2.63%、18.92%、5.66%。
(五)节能监督检查不断强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公共机构节能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8个部门对各省区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和量化评价。各地积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保障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实施了能耗指标分解和重点能源审计,取得了积极效果。
(六)宣传培训力度逐步加大。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培训,累计培训2.5万余人次,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能源紧缺体验、节能知识竞赛、抵制商品过度包装万人签名、节能环保展览等活动,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开通运行公共机构节能网,定期印发《公共机构节能情况》,出版发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释义》等书籍。
虽然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各地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是管理组织机构有待完善,有的地方未设立或未明确专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影响了工作开展。二是法规制度建设任务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条例》配套制度办法,但总的来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还缺乏全面规范的制度保障。三是统计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县级等基层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缺失严重,有的地方统计数据存在项目不全、数据不准、缺乏可比性等问题。四是节能资金投入不足,大部分地区公共机构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改造试点,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五是节能意识有待增强,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正确认识,存在工作不扎实、不到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