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
国管节能[201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我局定于5月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包括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公共机构节能组织领导、节能管理制度、能源资源消耗计量统计、节能管理和措施落实、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资金落实等。
二、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自我评价。4月,各地对照《“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表》逐项自评打分并撰写自评报告。评分方法请登录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网站(http://ecpi.ggj.gov.cn/)查询。
(二)实地考核。5月,考核小组赴各地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2至3个省级公共机构和1至2个地(市)级或县(区)级公共机构,核查自评结果,反馈核查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三)总结通报。6月,汇总各地考核情况,综合评价“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报告国务院并通报考核结果。
三、有关要求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是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区要以这次考核为契机,认真总结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全面客观评价工作成效,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加以整改,切实推动本地区“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开展。
请各地区于4月27日前将自评报告(包括评分表)报送我局。考核小组到达各地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 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邢丽峰 郭海涛 谢 波
联系电话:(010)83083952 83087238(传真)
附件:“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表
“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