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费收缴办法如何改革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2-09-0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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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费收缴办法如何改革
●本刊记者 吕凤波

  5月24日,国家机关房地产研究会邀请北京房地产研究会暨北京市昌平、顺义、平谷、朝阳等区房地局的负责同志,就冬季供暖管理和收费改革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

    国家机关房地产研究会理事长赵文海说,目前的供热缴费办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福利性包费制。这种按面积计量并由单位包干的缴费方式,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受益者没有经济责任,更没有节能意识。大多数供热企业的供热费收缴率低,有的甚至无法维持正常运行,而政府管理部门又缺少必要的调控措施,企业与用户间的矛盾难以解决,严重影响了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北京市的供热行业实行政企分开后,行业法规尚不健全,政府管理部门缺少对供需市场的引导、规范、监督,企业服务和社会监督有时无规可循,不利于供热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北京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温洪璋指出,进入本世纪初,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政府就已关注这一热点问题。由财政部等7部委提出了《城镇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并报告了国务院。当前,我国凡有冬季供暖的城市均认为,现行供暖收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必须进行改革。免费供暖“包烧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是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全部供暖费,供暖单位负责供暖,职工个人做为一种福利免费享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种“包烧制”的供暖收费体制开始暴露出了更多的弊端和问题,主要是:(1)许多产权单位的房屋中住的并不完全是该单位的人。(2)大部分单位按照房改规定,已把住房全部或部分卖给了职工,这些房屋的产权已属个人,但供暖费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房改的深化,购买现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人越来越多,住房面积越来越大,费用逐年递增,单位不堪重负。(3)随着改革的深化,原来的用热单位,特别是不少企业变成了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等,这些单位更不愿或无力为职工负担取暖费。现行的供暖收费制度使受暖者(职工)不缴取暖费,但要求越来越高,室温16℃已不满足,要求提高到18—20℃;缴费者(职工所在单位)不受暖,往往找出种种借口不付费用;供暖者(供暖单位)因收不上钱来,又很难保证正常供暖。受暖人、缴费人、供暖人三方矛盾日趋突出,扯皮、吵架、上访经常发生,收费率逐年下降。据北京市房管系统统计,90年代初,统管公房取暖费收取率都在90%以上,1992年降到了85.79%,1998年又降到85.75%,1999年仅为88%。自管房单位更低,一般只有60—70%,有的不足40%。由于不缴取暖费也可以照常供暖,因此,一些有能力缴费的也开始不缴了,长此下去会造成更大的困难。

    北京房地产研究会朱华秘书长在发言中概括地介绍了近几年我国北方一些城市,根据国务院及建设部、财政部的要求,对供暖收费制度进行改革的情况。沈阳市最近提出了一个改革供暖收费制度的过渡方案,大体包括以下内容:(1)取暖费由职工个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负担。比例是:个人负担10%,单位负担90%。个人负担10%可以拿供暖单位开出的票据到受暖职工(包括受暖家庭全部职工)所在单位报销;无处报销的,由个人负担。(2)因破产、停产等单位无力缴纳职工90%取暖费的,经认定后,其承担的职工取暖费转由职工家庭中有能力的其它成员所在单位支付,其他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破产、停产单位要认真制定缓缴计划,并签订缓缴合同,待经营状况好转后补缴,补缴的取暖费进入市供暖保障基金和技改资金账户。(3)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取暖用户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为破产、停产企业的,经居民社区委员会认定后,其取暖费由市供暖保障基金支付(市政府从预算外资金中归集10—20%为供暖保障基金。各区亦设立了此项基金)。(4)取暖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属于个体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的,其取暖费由承租人(产权人)个人负担。再如长春市政府自1996年下发文件规定:取暖职工个人应负担供暖费的10%,单位不予报销。收费办法是:单位应交的90%由供暖单位直接向单位收取,单位不付的,由受暖人先行垫付,然后凭票据到单位报销。单位不缴、个人不垫的则停暖。该市还规定,所有新建住宅楼从1998年起一律采用“分户控制”供暖系统设计(到1999年底95%的新建楼已采用新系统)。老的住宅楼,现已改造20%,以后每年至少再完成10%,直至全部改造完毕。采取上述措施后,供暖收费率明显回升。

    据悉,目前北京已有密云、延庆、怀柔、平谷四个远郊县区进行了供暖收费制度改革,共同特点是把暗补改为明补。即单位把取暖补贴发给职工,职工按住房面积向供暖单位缴纳取暖费。发放补贴计算的依据,大部分都是根据本区县的财力情况并适当考虑了个人应负担部分取暖费的因素。密云县按职工职级补贴:局级780元/年;处级585元/年;科级及以下390元/年。怀柔区按职工工龄补贴:工龄5年以下的200元/年;6—10年的300元/年;11—15年的350元/年;16—20年的400元/年;21—25年的450元/年;26—30年的500元/年;31年以上的550元/年;退休人员600元/年;离休人员650元/年。除此之外,上述两个县还对丧偶及另一方无工作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缴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平谷区从1996年开始,不分职级、工龄,职工每人每年发给供暖补贴325元。延庆县从1999年开始,对住有暖气设备房屋的职工每人每年发给补贴400元。住无暖气设备房的职工,仍按北京市的规定发给供暖费。

    供暖费收缴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牵扯到诸多社会问题,比如住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线、鳏寡孤老和困难企业职工的保障,政府、企业、个人三者负担的平衡及供热成本与价格的平衡,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军队改革政策的配套等等,许多问题是供热行业管理无法解决的。为此,建议尽快进行专题研究,在大量社会调查和测算基础上,及时提出改革方案。供暖费收缴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谁消费,谁交钱,变承租人所在单位负担为家庭中有收入成员共同承担。通过暗补改明补,先由政府、企业、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逐步过渡到全部或大部分由个人负担。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参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将取暖费按一定比例纳入职工工资,由职工个人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这种方法简单明了,沈阳、长春、哈尔滨等城市大都采用这种方法。其次,是参照住房公积金、大病统筹或养老保险等方式,建立供暖保障金,直接从工资总额中筹集。职工在全额缴纳取暖费后,再按一定比例用保障金报销。在供暖费制度改革中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二是单位、个人能够承受;三是有利于搞好供暖,保持社会稳定。

    出席座谈会的还有:国家机关房地产研究会董述伟、赵洪年、刘振泉、陈小平等,国家机关房地产研究会顾问何绍一,北京市朝阳区房地局原副局长戚恒,顺义区房地局副局长王华生,昌平区房地局副局长王福成,平谷区房地局副局长张宏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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