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出台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20-11-28 10:09
关闭本页 打印

【 字体:

  文/本刊记者 李军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

  《办法》确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范围:中央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机关事务分别属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的中央各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但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通过招拍挂等市场运作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用于出售出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不动产。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适用《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申请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书。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资料不齐全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局确认盖章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办理登记时应当进行公告。各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性质或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各管理局出具的载明同意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性质或转移权属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书。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委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保存、管理登记资料。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依据各管理局对机关事务归口管理单位名录的年度更新和实时更新结果,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自然资源部对委托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依法监督。

  《办法》指出,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管理局应当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中纳入权属统一登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提供明细清单,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按照“清单对账”方式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权属登记在有关管理局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未经登记,或原产权单位撤销、重组更名的,可以由各管理局单方申请登记。各管理局应当就办公用房权属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使用单位对办公用房范围予以认可的书面意见;原产权单位撤销或重组更名的,各管理局还应当提供机构改革文件、更名文件或机构编制部门的书面意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均已登记的,产权单位应当配合申请转移登记。

  《办法》明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原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未改变的;土地使用权人虽发生变化,但现使用权人仍为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且土地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的;经各管理局批准,调整利用现有存量土地进行非经营性项目建设,且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在有关管理局出具载明同意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书的情况下,办理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划拨确认相关材料。

  《办法》规定,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属于《北京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1年6月1日施行前通过协议调整置换且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办理登记时以协议确认各方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为准。属于多家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共用同一宗土地,具备分宗条件且经各使用单位确认的,办理登记时可以按使用单位予以分宗。属于同一宗土地存在多个用途,具备分宗条件的,办理登记时可以按用途予以分宗。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指导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同各管理局建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和登记结果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具体执行问题的工作机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