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时期的苏维埃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文 / 江西省吉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1931年至193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创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这个历史时段里,主要由赣南、闽西、粤东苏区组成的中央苏区已经形成,各级工农民主政权已先后建立。依托中央苏区,并以地方政权为基础和纽带成立的中央工农民主政权,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已经有效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国家权力,体现中共执政理念。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有了从地方到中央的苏维埃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红色割据区域建立苏维埃政府之前,一般要先成立革命委员会,作为工农兵贫民夺取政权前指挥暴动的政权机关的组织。《革命委员会组织纲要》规定: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各区域内的最高政权机关。县革命委员会设组织、宣传、政治保卫、财务四科和秘书处。其中秘书处下设文书、收发两股。从各科、处职能来看,县革命委员会里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当系秘书处与财务科。县革命委员会(以及其他级别革命委员会)系临时权力机关,政权处于草创阶段,机关事务工作不是大量的、经常的、有序的,没有专司机构不足为奇。况且《革命委员会组织纲要》明确要求:“各级代表及各级执行委员会和各部办事人员,均有尽义务之责。”这意味着革命委员会的机关事务工作,多由各部(主要是秘书处和财务科)办事人员兼职完成。
1930年3月间,先后成立的闽西苏维埃政府、赣西南苏维埃政府,以及同年10月成立的江西省苏维埃政府,都内设秘书处,以掌管机关事务工作。
一苏大前尚未成立中央政府,故一苏大的会前、会中事务性工作,均由临时筹备机构承担,其工作人员亦从相关单位调集、借用。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隆重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大会期间正式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称“赤色中国”。赤色中国的最高政权机关为全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简称“全苏大会”)。全苏大会闭幕后,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11月2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初设九部一局,即外交、军事、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等部,以及国家政治保卫局。此外,还设立了总务厅。由此,中央政府初具规模,保障中央政府正常运转的机关事务工作,日趋繁杂。
12月11日,广州起义四周年纪念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在瑞金创刊。12月18日出版的第2期第4版,发表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政府工作人员的文告,其中有“委任方维夏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总务厅厅长”的内容。这表明,第一次全苏大会结束后,临时中央政府便成立了总务厅,并委任了该厅首长。从此,中央政府里有了管理机关事务的专门机构。
临时中央政府总务厅(以下简称“中央总务厅”)的职权及详细组织情况,从其实际履行的职责、开展的工作来看,中央总务厅为管理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人民委员会)内部事务的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是为中央政府正常运转提供后勤保障。为切实履行职责,中央总务厅下设处(管理处、出版处、总务处等),处下设科(文书科、会计科、交通科等),科下设股(事务股等)。另外,还有运输队。全厅工作人员一度达到165人。
中央总务厅机关无专门办公场所,随中央政府首脑机关一起处理 公务。从成立之日起,到红军长征离开瑞金,中央总务厅历经数次迁移:先在叶坪,1933年4月迁到沙洲坝,1934年7月迁到云石山,同年10月10日随中央红军主力实行战略突围即长征,1935年10月到达陕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