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4年版)
一、首都文明单位定义
首都文明单位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工作实绩和社会贡献突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在首都地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单位;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反映单位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二、申报条件
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首都文明单位:
1.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甲方交通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资源严重毁损等责任事故及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4.干部职工发生“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并受到查处,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1.结构:测评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6个测评项目,即创建工作扎实、道德风尚良好、管理科学规范、工作实绩显著、文化建设突出、社会责任落实;17项测评内容,51条测评标准。特色指标反映文明单位创建特色和单位特色,共5项。
2.数据采集方法:运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采集数据,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汇总审核。
3.分值构成:总分为100+10分,其中基本指标100分,特色指标10分。
四、考评方法
各区县、系统可根据《首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设计和研制适应本区县、系统的操作手册;考评数据,以“网上在线考评”为主,同时把听取汇报作为材料审核的辅助方法采集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