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落实新修订《条例》精神,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配套修订出台采购相关工作制度,为带头“过紧日子”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规范要求,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强化制度保障。
此次新修订出台的制度规范将名称调整为《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涵盖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及内控采购项目,与现行上位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相衔接。新办法设置6章节共计32条款,较原办法增加了1章16个条款,主要变化包括: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在深化“过紧日子”要求方面创新实行计划管理,强化政府采购与内控采购工作要求及强化采购主体责任。一是明确采购主体的职责和责任分工。新修订办法明确要求采购主体负责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调查、计划申报、信息发布、过程组织、合同签订、结果验收、资料存档等主体责任。二是调整采购管理工作机构与职责。新修订办法增加职能处室作为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对直属单位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采购领导小组职责中涉及的需要审议的“重要项目”作了界定。三是通过采购计划管理强化“过紧日子”要求。新修订办法明确了实施采购计划管理以及计划调整的有关要求。根据 “无预算不支出”的要求,提出相关采购实行计划管理,在申报年度预算计划时同步申报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采购主体按要求组织实施。四是强化政府采购和内控采购的合规管理。新修订办法对政府采购管理进行了规定,将目前《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关键内容在该章中进行了明确,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含有关货物、服务)采购规定。在内控管理方面,以专章形式对内部控制采购进行了规定,结合南京局内控实际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内控采购的范围、方式、流程和审批权限,针对不同预算区间的内控采购方式提出了指导建议。五是强化采购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新修订办法明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有偿代理采购;强化采购主体采购需求论证和市场调查、合同签订履约、项目验收、资料存档、台账管理、质疑投诉等有关要求;加强纪检监察监督,新增局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重大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与的规定。
为了配合8月份新修订采购办法的实施,南京市局还专门组织召开制度宣贯座谈会,邀请了局机关各处室和部分直属单位负责采购工作人员,进行制度修订情况讲解、采购流程介绍、疑难问题解答,为制度修订实施营造了良好环境。
供稿: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戴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