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全面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现代化治理水平

2023-02-0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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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机关事务是党和政府行政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建设强大的现代化后勤,这对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机关事务工作全流程、各领域,加快构建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机关事务治理体系。


一、立足大局,把握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新要求

法治化是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事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以本条例为参照予以执行。据此可知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运行经费的机关工作均能被管理条例覆盖,法治化道路下对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适度扩大立法范围,调整立法内容,以现有《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为基础,尽快出台匹配的法律法规、解释。以规制各级机关权利行使和保障高效运行为基础维度,将各级机关和人民团体均纳入法治化范畴。扩大立法范围,可以涵括各党派机关、各级行政组织、各级司法部门乃至事业单位等,其目的在于将法治化覆盖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有关全范围,使得参与法律活动时所有法律主体有法可依,受法律规制,法治化范畴扩大带来的是权益纠纷的缓解和政治纪律的严明,对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有着积极的意义。

机关事务管理应依法确立管理体制和运行标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的管理体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集中管理各级机关事务、各政府部门集中管理各部门事务。在“同类事项同一部门进行统筹;同一事情同一部门予以负责”的精神下,青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寻求新的工作模式,力图形成统一、集中的管理机制,集约保障工作运行,有效提升资源配置率和利用率。我国在多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确立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涵盖了运行经费、服务和运行资源。但在标准化进程中仍有许多挫折阻碍。一是法律规制缺失,没有具体有效的法律法规以保障机关事务标准化进程;二是标准管理、制定主体多元化,在规划、政策、制度、标准、管理上难以统一;三是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地区间职责差异化明显,产生了碎片工作、零散工作和随机工作问题;四是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机制失位,对于工作具体落实造成干扰。在法治化轨道上,以统一立法、统一标准为指导,以保障支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通过立法,在相关组织法中明确部门职权和功能以确保权利和责任有明确法律依据。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对标“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的要求,加强自我管理效能。一是坚持政治建设为统领。政治建设是我党建设之根本,对党建效果有着巨大的影响。而机关事务运行保障对象即是各级党政机关,法治化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不仅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其后续长效机制也对各级党政机关影响颇深。二是统筹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行政管理领域发展目标是更健全的行政体系、充分发挥的政府作用、高效的行政职能、提升的社会公信力。集中统一领导可以有效解决机构冗余问题,减少运作开支。三是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坚持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履行标准化、信息化,以保障规范型、质量型、效能型机关事务工作。以信息化模式提高机关事务工作精细化,走智能数字化道路。


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事务工作效能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是依法治国关键所在,其目的就在于规制行政权力以保证合理范围内行使,各级党政机关应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行政应做到行政权来源合法,所有的行政权力均法律明确规定,或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定程序授予,且权力行使不得超出法定范畴,应行使权力而不行使,无规定而滥行使均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应做到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需负责。行政权力行使主体在合理使用权力时应承担责任与义务,若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力即为失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当前,各级机关事务部门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为基础,不等不靠,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完善机关事务工作法定职能,明确法定地位。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的资金、资产和服务的管理职能,结合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名称和行政层级,理顺机构设置问题,持续深化改革也是必要的。以功能管理取代行业管理,为行政权设置外部的明确边界,通过拆分以重构规划权、执行权及监督权的手段。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两大方面均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做了深层次的明确。比如,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工作是为省级党政机关提供机关事务运行保障的,但各机关间职责不同,功能不同,种类多元化。在法治规范化要求下,力求提高自我服务整体水平,集成核心职能于一体的同时形成指导关系,以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应对管理越位、错位和缺位的出现。职能边界的明确是职能法定化建立履行的基石,以促进机关事务管理在整体上形成集中统一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对于诸如价值取向、道德伦理和民族风俗等非制度因素还需进一步关注。

人治下的管理模式是对公共资源的不必要损耗,组织成本过高,省级正式制度供给缺失和领导协调核心职能的形成、履行均是不可取的。借鉴于此,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补足制度失位,清晰职能边界,有效降低成本避免冗余,以刚性的制度体系推动机关事务管理走向法治化、现代化。同时,优化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做到:一是整合职能,统一运行保障机构。通过扁平化举措调整机关事务管理的横向格局,精简各级行政机关的运行保障机构。二是明确职责权限,独立行使职权。结合实际科学划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其余行政机关部门的职能范畴,通过立法来规制诸如资产投资、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重大事项的运行保障权限和范围。将属于保障范畴的纳入管理体系内,不属于的及时剔除。三是形成省级到地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关系,在纵向体系上规范管理模式。内部管理改革是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之举,而内部管理中的垂直管理、业务指导等上级行政机关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部门的管理模式是极其重要的一种。由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种类繁杂,诉求多元,涉及内容覆盖整个行政机关甚至部分事业单位,明确统一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以避免资源浪费和效率降低,实现科学配置行政资源。


三、加快建章立制健全机关事务工作制度体系

机关事务运行保障立法是时代的要求和历史的必然。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立法质量是关键,以科学、民主立法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体制。以法治化思维对机关事务工作管理是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推进和管理方式革新的根本途径,机关事务工作是从资源申请到资源分配再到使用监管的公共资源分配过程,把此工作视为一个系统,以宏观管理为抓手,在省级范围内优化资源合理配置,以求达到“更优解”。机关事务运行保障实质是治理和管理的双工作过程,传统的“机关事务管理”在新时代法治轨道下以“机关事务运行保障”更迭。2003年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继发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逐渐有法可依,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效率较以往有了显著改观。诚然,《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在法律位阶上、实施程序上以及监督规定等均有亟待完善之处,逐渐完善并大力实施综合性法律法规,为确保党政机关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下,一个完善的机关事务法律法规体系较以往时期更重要。一是大势所趋。全面从严治党、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的提出,公务用车改革、办公用房处理和“三公”经费管理等保障任务赋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后,机关事务工作从幕后走进法治化舞台。要求机关事务管理立法必须积极推进,不同任务制定相应匹配之法规体系,以稳妥完成历史交于我们的特殊使命。二是工作之需。《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虽使得机关事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了质的飞跃,但多样化任务的更新出现,一些法治建设的新领域仍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三是职责所在。随着各项任务如公车制度改革等不断推进,机关事务工作出现的问题逐渐显现,最重要的就是机关事务工作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政治性有待提高解决。而这也是机关事务工作的职责所系,以依法治国思想为引领,落实依法治省,规范依法治局,为机关事务工作职责浇筑法治根基。

法的基本价值即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机关事务运行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同理会带来社会关系的变化。立法之目的就在于配置权力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为党政机关、国家财政支持机关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支持。而机关事务运行保障立法应围绕以下原则。一是保障公务、优质服务。这是立法之应有之意、工作之着眼点。二是科学管理、整体效能。科学化手段管理是新时代法治化的高效原则,是提高机关事务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冗余的抓手。三是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机关事务工作涉及党政机关、国家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涵盖各个领域,因而触及众多机关利益。政务公开透明是现今社会尤为关注的一点,如公车使用问题等,高透明的运行模式是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走向现代化治理的必要途径,是群众参与监督国家机关的基础。监督的前提就是知情,公开透明原则是基础。四是依法行政,依规办事。机关事务的开展应以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为基础,主体法律明确,权责有法保障并监督,违反组织法会产生权力滥用专断。在法治框架内的机关事务运行保障开展尤为重要。即将出台的《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必将进一步规范机关保障工作,节约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创新工作举措,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监督实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不断深化改革,在制度层面成就颇丰:初步形成行政执法制度,基本确立行政执法原则,逐渐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更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逐步构建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行政监督种类众多,当代较完整的行政监督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对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强调内外监督形成合力。尤其是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党建为引领,落实党建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以党建推动机关事务各项工作的开展,结合党法强化机关事务运行监督体系,坚决做到依法执行、依法保障、依法管理。

其一,落实工作职责和提高监督能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科学配置各级行政机关资源,保证行政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转和避免冗余。以法治思维的监督理念代替传统监督理念,正确的理念可以使得行动事半功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法治理念保障行政机关运转,满足社会群众需求。以党的绝对领导深化体制改革,以化解实际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障碍。紧抓依法管理要求,各级领导带头依法办事,履行好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职责。强调统一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举措,在保障机关运行时坚持效率高、成本低的原则,以信息化网络技术为基础,努力构筑一网通办、一趟办好的美好蓝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网络技术信息化时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从纸上办公的传统审批模式转向网络信息资源互享、无纸化办公、网上流转运行环节的数字化模式,以网络监督为新型监督模式完善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严格监督公权力的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对公共资源财产在各级行政机关间的二次分配,权大面广,对其权力的严格监督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永恒课题。转变传统工作作风,通过严厉监督体系倒逼形成严谨作风,机关精神面貌直接影响到国家法治轨道现代化建设的好与坏。

其二,完善监督制约制度体系。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监督制约体现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方面。外部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内部监督是层级监督和制约。提高外部监督强度,首先是发挥行政监督作用,通过具有监督行政职能的机关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其次是发挥行政审计作用,审查各级行政机关的财务收支状况,依法监督工作人员的财务纪律状况。再次是发挥权力、司法机关作用,通过多渠道司法介入,整体上监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运行。最后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诸如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新媒体舆论,实现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多元综合化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关系,以领导视角分析,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通过指挥、下达命令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以指导视角分析,上级机关是指挥监督权而非直接的监督指挥权。以协助视角分析,此关系不针对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机关运营应建立上下级指导关系和同级的运营保证部门的指导关系。设立完善内部法规、监督机构和职能,在组织内部形成良性监督体系,以保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体制高度统一,统筹管理公共资源。

文/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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