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自2016年起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等工作。近年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机关事务工作核心职能,落实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强化管好用好国有资产责任,实施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提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质效。
一、创新机制,实施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自2020年开始实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并于2022年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检查考核范围。
(一)构建指标体系。立足实际,充分运用科学化、规范化手段,不断调整、优化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目前,已建立由资产基础管理、资产规范管理、资产管理效果、专项工作落实4个大项构成且较为完整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考核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对相应指标及分值作出微调,让“有形”指标成为“无形”抓手。
(二)优化评价过程。主要包括单位自评、集中评审、初评反馈、补充材料4个环节,最终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保证了过程公开透明,提升了结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逐项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督促整改,确保绩效评价实效,推动国有资产规范管理。
(三)注重结果应用。坚持每年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省政府,抄送省财政厅、审计厅,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省绩效办作为年度考核依据,提高了省直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借助国有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契机,适时推进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资产配置挂钩,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机制约束作用。
二、夯实底数,推动盘亏资产核实处置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等情况复杂、解决难度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拓展思路、创新方式、强化措施,切实推动核实处置工作。
(一)出台指导政策。2016年、2019年2次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开展全面清查,对清查出的盘亏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制定推进解决固定资产盘亏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主要在赔偿金额认定、超年限一般设备资产核销、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核销等方面补充完善政策,提高了盘亏资产核实处置的可操作性,从制度上打好解决问题的“地基”。
(二)强化分类指导。组织省直重点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资产管理重点问题推进解决培训,解读盘亏资产核实处置有关政策。积极参与教育、法院、农业农村等下属单位多、资产体量大、存在问题突出的系统主管部门组织的资产培训,现场审核、指导,推动省直重点单位盘亏资产核实工作有序开展。
(三)定期督办通报。定期督查督办省直各单位资产盘亏核实处置情况,按已完成、有进展、无进展划分督查督办结果档次并进行通报。将完成情况纳入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考核,推动了省直各单位盘亏资产核实处置工作开展。
三、盘活存量,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能
深化落实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下大力气盘活闲置存量资产,切实提升省直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一)印发指导意见。制定印发《辽宁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地资产盘活利用工作指导意见》,根据房地资产实际情况,统筹谋划工作思路,多措并举推进省直各单位闲置资产盘活工作。对适合作为办公用房的,纳入办公用房调剂和储备库;对不宜作为办公用房的,深挖潜力优先自用,或经审批后公开出租、处置;对水利、林业、法检等单位地处偏远、长期闲置的业务用房,结合属地发展需要,经审批后无偿划转当地政府,支持地方发展;将部分房产划转省属企业,用于解决事业单位改革后的遗留问题;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将部分房产委托省属企业管理运营。
(二)开展督导评价。明确省直各单位资产盘活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深入教育、监狱等重点单位进行调研指导,针对疑难复杂情况进行分析,共同研究盘活路径,提出合理有效的意见建议。每月调度各单位闲置资产盘活进展情况并定期通报,将闲置资产盘活情况纳入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动盘活工作取得了扎实成效,提高了国有资产使用效能。
(文/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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