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章程

全国机关事务管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全国机关事务管理研究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Institute of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缩写NIGO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机关事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研究机关事务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社会团体。

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突出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作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聚焦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提升服务保障效能、推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开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伟大建党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形成良好的会风、文风和调查研究之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机关事务管理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研究方向、研究重点和研究课题;

(二)围绕加强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推动机关事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推进机关运行立法,提升保障和管理效能等核心问题开展研究,促进机关事务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

(三)组织开展机关事务管理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持续推进治理法治化、服务规范化、保障标准化、管理精细化、机构职能化、手段信息化、评价绩效化;

(四)充分调动各会员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各机关事务研究机构理论研究专业优势,组织理论成果、实践经验和重点信息的多平台、多渠道的合作探讨及相互交流,开展机关事务管理理论政策宣传,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搜集、整理、编印国内外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动态和信息,为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机关事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七)主管《中国机关后勤》杂志推荐会员的理论文章和实践经验

(八)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中央和地方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研究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提出推荐人选作为单位代表参加会活动。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或热爱机关事务工作的个人,有一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会议以及理论研讨、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编印书刊、资料及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和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研究任务,提交研究成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一年,视为自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可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理事会提议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地区、部门和单位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单位理事的代表一般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职务变动后应由新任主要负责人替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机关事务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较高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研究能力学风端正、严谨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设办事机构。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秘书长负责主持本会和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根据章程第六条规定的业务范围,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本会可设立非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九 会长负责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十 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研究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落实本会工作计划和重要会议的决定事项,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专题研讨、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培训考察和经验交流,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研究支付的经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研究、培训、出版等活动服务收入;

(三)企业、社会的捐赠和会员的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务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每年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三十七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八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17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四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本会理事会所有

四十八 本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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