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8-10-18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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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资2018231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的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促进废旧家具类资产处置工作规范高效、循环利用、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开展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开展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工作,使废旧家具再次作为资源进行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避免环境污染隐患;也是资产处置方式的创新,完善了资产处置机制,为各部门开拓了新的资产处置渠道,解决当前部门普遍反映的家具类资产处置难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的重要意义,做好组织实施,规范工作程序,发挥建设节约型机关、推动绿色发展的示范作用。

二、工作原则。坚持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在资产日常管理中,要强调家具类资产的修复性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或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家具,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环保回收;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与环保回收机构协商,要求其提供一定数量经修复的废旧家具,用于调剂使用或捐赠扶贫。坚持严格审核,规范程序。以环保回收方式处置家具类资产,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科学评估鉴定;可以通过处置平台进场交易、调剂使用、捐赠等其他方式处置的,不得进行环保回收。坚持公开透明,避免流失。家具类资产进行环保回收前,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存在异议的,不得进行环保回收。各部门应按要求向我局定期报送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情况。

三、适用范围。拟处置的废旧家具类资产,由本部门资产处置鉴定小组或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分类确定具体处置方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环保回收方式进行处置:(一)经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场交易流拍的;(二)损坏严重且维修费用达到新购置价格70%以上的;(三)在处置过程中需进行破坏性拆卸的;(四)批量原值20万元以下且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五)其他经批准进行环保回收的。

四、工作程序。经批准以环保回收方式处置废旧家具类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内部以适当方式对拟进行环保回收的废旧家具类资产进行公示,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置日期、账面原值、使用现状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各部门、各单位将废旧家具类资产无偿交由按照规范程序选定的环保回收机构进行收运和处理,并提供相关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资产清单。

(三)环保回收机构按要求上门收取废旧家具类资产,并当场核验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清单与交接资产实物情况,出具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凭证。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确保交接的废旧家具类资产实物与资产清单相符,如因拆卸、保管、运输等因素造成数量、型号等情况不符的,应作出说明。

(四)各部门、各单位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凭证等材料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并将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情况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五、监督评估。我局参照招标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环保回收机构,在我局政务外网公布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选择名单中的环保回收机构处置本部门、本单位的废旧家具类资产,同时可结合实际,按照规范程序选定本部门所属京外单位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机构,报我局备案。我局将建立环保回收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监测反馈机制,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考核,根据各部门反馈情况和第三方评估结果对环保回收机构进行动态调整、淘汰更新;会同相关部门对环保回收机构的收运、拆解、再利用和处理等流程进行监管,确保资产处置合法合规,并向社会公开环保回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适时对各部门、各单位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在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废旧家具类资产环保回收凭证(样式)

 

 

                                                                      国管局

                                                                   20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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