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
2024年度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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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
2024年度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2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要求,持续全面了解各地区各部门机关运行成本情况,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坚持过紧日子要求和厉行节约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机关运行成本管理,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现就做好2024年度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次统计范围与2023年度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保持一致,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本级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含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政府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本级及其所属的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的各县(含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等)政府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本级及其所属的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统计调查内容为单位基本信息和统计年度财政拨款总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机关运行成本总额及各组成部分、单位人员、办公用房、“三公”经费、单位资产等情况。
  二、组织实施
  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统一布置、分级负责、逐级统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政府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所属政府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和指导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做好工作推进、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与同级统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本级,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本级,以及上述单位附属的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填写《单位基本信息表》、《机关运行成本情况表》、《机关运行成本相关信息表》等基础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汇总填写《机关运行成本本级综合表》、《机关运行成本区域综合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统计调查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落实好统计调查工作主体责任,确保统计调查工作扎实开展。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二)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2024年9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统计调查,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聚焦源头数据质量,严格审核统计数据,对年度差异较大、人均指标不合理的数据要重点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深入分析统计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实际情况全方位分析和解读数据,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适用性,最大限度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政府自身建设、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四)按时提交数据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统计培训,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提高统计工作效率,确保如期完成。3月15日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省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将本单位统计联络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座机、手机)反馈至国管局财务管理司指定联系人。5月10日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5月10日前、5月20日前、5月31日前,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省本级、市级(含4个直辖市的区县)、县级(辽宁、四川两省)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在统计报表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
2025年1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柯思宇  010-83085683  13811836788
          王明威  010-63099654  1312159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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