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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序号:
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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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宾馆,想办理政府采购定点宾馆手续,应该怎样办理?哪个电话可咨询,现场办公地点是哪里?有时间限制还是随时可申请办理?很急,请尽快与我联系,谢谢! 
客户姓名:
 
日期:
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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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政府采购定点宾馆由我局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处负责,联系电话为:83086361,现场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每天定点宾馆政府采购是有时间限制的。 

留言序号:
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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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曾经买过北京市两限房,上市出售后,还能享受单位的分房吗?住房补贴能享受吗? 
客户姓名:
 
日期:
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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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出的是两个问题,现分别答复如下:
    1、目前根据保障性住房政策,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因此,曾经购买过北京市两限房的,不可以再申请中央国家机关经济适用住房。
    2、如果没有购买过房改房的,可以根据职务级别申请住房补贴;购买过房改房的,可以申请级差补贴。 

留言序号:
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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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些军转干部转业前买过部队的经适房,请问这种情况还能享受我单位的住房补贴吗?另外,还能享受单位的分房吗? 
客户姓名:
 
日期:
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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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住房补贴是针对是否享受房改房而言,如果曾经购买房改房,则仅可以申请级差补贴。如果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可以按照职务级别享受住房补贴。但是不可再申请中央国家机关的经济适用住房。 

留言序号:
7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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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服务员的培训时间、考证时间、收费标准 
客户姓名:
 
日期:
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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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培训问题,详情请见《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一览表》,网址见:http://www.ggj.gov.cn/zjw/zxdt/201211/t20121121_283073.htm。请与表中相关机构联系,咨询相关培训时间。
    关于考试时间。一般情况下,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每年只举行一次考试,一般情况时间安排如下:
    1、头一年12月,发布第二年考试的工作安排;
    2、第二年年初,印发报名通知,安排有关培训内容;
    3、6月份参加考试。
    4、10月份,发放证书。
   届时,在我局网站上会发布有关信息,请您及时查看,了解有关事宜。
    国管局网站:http://www.ggj.gov.cn
    工考委网站:http://www.ggj.gov.cn/zjw
    对于未尽事宜,您还可以直接拨打电话咨询,联系电话:63099149或63094995。 

留言序号:
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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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请问公务用车(小轿车)如何报废,报废标准是什么,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如果没有的话,我们怎么报废车辆?谢谢! 
客户姓名:
 
日期:
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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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公务用车报废,目前没有年限的标准,当汽车无法通过年检,经权威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后,认为应该报废的,可以申请报废。
    对于未尽事宜,您还可以直接咨询我局资产管理司,联系电话:83086675,83084977。 

留言序号:
7698
留言类别:
留言内容:
您好!清华大学房管处说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必须腾退离异前家庭购买的经适房,不管离异多少年,也不管夫妻双方是否再婚,也不管是不是2008年前买的,都必须退。我4年前离异,名下无房,符合清华购房条件,我咨询住建委热线59958811,他们非常肯定的说我申购政策性住房无需腾退,因为政策规定离异3年后,符合条件可再次申购。假如申购没有过,是有些部门信息没有及时更新,让我自己去要求更新一下即可。但清华大学房管处一口肯定国管局的政策是无论多少年都受限制,这不和国家政策矛盾吗?由于我找不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的文件,所以在这里想问问清华大学这个政策确实是国管局的政策吗?房子不在我名下,我怎么去退?谢谢!
 
客户姓名:
 
日期:
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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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当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即使离异,也视同曾经享受。如果不腾退原有保障性住房,则不能再次申请。
    对于未尽事宜,您还可以直接电话咨询我局房改办,联系电话:63099774,63095056。 

留言序号:
7692
留言类别:
留言内容:
    请问:软件停止使用后,不涉及国家机密、仍具有经济价值的,应当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处置。但联系了“中再生”被告知已停止回收报废的软件,不知该联系何处进行软件回收处置?谢谢 
客户姓名:
 
日期:
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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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对于软件资产的处置,如果认为尚有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北交所的网站进行转让、拍卖等交易处置。如果认为没有经济价值,单位本身可以执行报废手续。
    对于未尽事宜,您还可以直接咨询我局资产管理司,联系电话:83084836。 

留言序号:
7689
留言类别:
留言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本单位我卫生计生委下属在京中央事业单位,可否参照国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局办<2010>30号)文件中“职工自采暖报销标准按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0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制定补贴标准,还是参照《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中“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制定标准?多谢 
客户姓名:
 
日期:
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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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目前对于采暖费用报销有关事宜,中央国家机关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执行。 

留言序号:
7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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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在原工作地已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不退回的,或将已购公有住房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京干部,调京后享受两地的地区差额补贴,只限于夫妻一方,但不得再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目前,财政部暂停发放地区差额补贴,待新的规定出台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面积不达标,地区差价补贴怎么算?新的规定什么时候出台?
    
客户姓名:
 
日期:
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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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地区差额补贴政策,政策没有变化。财政部也仅是暂停发放。 

留言序号:
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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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本局1995.8.1发放,继续教育到2009年,没有年检会作废吗? 
客户姓名:
 
日期: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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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由于您留言提供的信息量比较小,无从知晓您的证书的内容。一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时都会有年检时限,建议您先查看一下年检时限。如果没有时限标志,请您直接拨打我局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接待室,联系电话:88393050 68316611-1830,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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