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近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九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权属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覆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全生命周期。明确省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房屋(含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及其他用房)和土地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并依据有关管理制度,分别明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级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明确除委托管理情形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明确规范资产配置、使用、维修、处置中具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对单项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动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