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1992-12-2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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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92]国管财字第3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精神、将中央国家机关现行由入托儿童家长单位报销托儿补助费的办法,改为对婴幼儿发放补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七周岁,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随工资各发给二十元婴幼儿补贴费。
二、 婴幼儿父母如只有一方在京或一方有工作,由在京的一方或有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三、 婴幼儿父母双亡的,可由领养者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四、 双胞胎和多胎的婴幼儿补贴,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全部发给。
五、 婴幼儿父母离婚的,由双方所在单住各发给一年的补贴。再婚后又生二胎的,只能享受一个婴幼儿补贴。
六、 婴幼儿父母双方同时停薪留职的,不享受补贴;如有一方在职,则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发给一半的补贴。
七、 婴幼儿父母有一方是个体开业人员,另一方在职,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发给一半的补贴。
八、 婴幼儿户口在农村或在外地的,不享受婴幼儿补贴。
九、 实行对婴幼儿发放补贴办法后,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再托儿补助费。
十、 发放婴幼儿补贴,可在"补助工资"目下增设"婴幼儿补贴"一节。
十一、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执行。凡通知下达前已报销托儿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婴幼儿补贴。我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补充通知》([86])国管财字第328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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