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字[1995]9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计划,力争在三年内使所属各单位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取得规范化合格证书。
第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等。
第六条 各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下列要求,可以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认真进行会计核算。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记帐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凭证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现金和银行日记帐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做到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五)报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章。
(六)会计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七)建立健全适应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八)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的要求。
(九)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进行对照检查和自行整改,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考核。提出申请时,要填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表》,申请表所列内容要逐项填写,不得漏项。
第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采用百分制,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逐条逐项地进行评分。会计电算化单位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非会计电算化单位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第九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师或相当于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经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考核方法,并明确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
(二)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重点,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深入实地进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章等。
(四)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当通知被考核单位。
(五)被考核单位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经考核小组复核。
第十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分批组织对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对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进行确认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对三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20%。经考核或复核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条件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按照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建帐但长期不记帐、不对帐,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帐簿记录不对应,帐证、帐帐、帐表、帐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证、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已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上岗的;
(六)申请考核前两年内,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三条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且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凡是列入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范围而没有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颁发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对在复查中发现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收回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适用于会计电算化单位)
考核项目 | 标准分 | 考核标准 | 评分标准 |
一 |
15 |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免的扣1分。 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的会计证扣2分;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人员无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扣1分。 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帐簿,擅自另立新帐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1分。 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
二
、 会 计 核 算 |
10 |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
1、未按规定建立帐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
二 、 会 计 核 算 |
15 |
(二)原始凭证 |
1、 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 2、 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无验收证明的,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的,每张扣0.5分. 3、 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0.5分;对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处理不规范的扣1分. 4、 职工出差借款处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5、 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没有将批文作附件或不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的,每笔扣0.5分. 6、 原始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每笔扣1分. 7、 丢失外单位的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每笔扣1分. 8、 原始凭证有外借情况或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分. 9、 需凭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的业务,未开原始凭证分割单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内容不齐全的,每笔扣1分. 10、 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5分. |
考核项目 | 标准分 | 考核标准 | 评分标准 |
二 |
10 |
(三) 记帐凭证 |
1、 记帐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无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 2、 记帐凭证未连续编号的扣1分,附件张数不齐的,每扣0.5分;记帐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 3、 汇总填制记帐凭证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4、 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不附原始凭证的,每笔扣1分. 5、 不按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0.5分. |
|
1、 未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报送的扣1分。 |
||
三 、 会 计 监 督 |
10 |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扩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 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每笔扣2分。 |
考核项目 | 标准分 | 考核标准 | 评分标准 |
四 |
10 |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
1、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扣2分:虽有会计管理制度,但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扣1分。 2、未按要求设岗或未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的扣1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3、未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4、未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5、未建立稽核制度的扣1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6、未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无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扣1分;有制度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7、对各种财产物资无具体管理制度的扣2分,执行不严或未对财产进行定期清查的扣1分。 8、未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扣2分,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扣1分。 9、未建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的扣2分,执行不严或失控的扣2分。 10、未建立财务分析制度的扣1分,有分析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
五、 |
10 |
(一) 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 |
1、 未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的扣1分,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扣1分,办事无要求、工作无检查的扣1分。 |
10 |
(二) 硬件、软件、数据及档案管理制度 |
1、 无硬件、软件、数据和电算化会计案管理制度扣1分。 |
考核项目 | 标准分 | 考核标准 | 评分标准 |
一 |
15 |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免的扣1分。 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的会计证扣2分。 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帐簿,擅自另立新帐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1分。 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
二 、 会 计 核 算 |
10 |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
1、未按规定建立帐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
二 、 会 计 核 算 |
15 |
(二)原始凭证
|
1、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
|
考核项目 | 标准分 | 考核标准 | 评分标准 |
二、 |
10 |
(三) 记帐凭证 |
1、记帐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无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2、记帐凭证未连续编号的扣1分,附件张数不齐的,每笔扣0.5分;记帐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 3、汇总填制记帐凭证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4、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不附原始凭证的,每笔扣1分. 5、记帐凭证空行不按规定划线的扣0.5分. 6、记帐凭证随意涂改,不按规定更正错误的,每笔扣0.5分. 7、不按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0.5分. 8、记帐凭证填写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的,每笔扣0.5分. |
(四)会计帐簿 |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和备查帐簿的扣2分。 |
||
会 |
10 |
(五)会计报告 |
1、未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报送的扣1分。 |
5 |
(六)会计档案
|
1、未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每项扣1分。 |
考核项目 | 标准分 | 考核标准 | 评分标准 |
三 |
10 |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每笔扣2分。 |
三 、 会 计 监 督 |
10 |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
1、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扣2分;虽有会计管理制度,但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扣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