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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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2004  北京

国管房地[2004]85号,2004424日印发)

 

 

1  

    1.0.1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简称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

    1.0.3 特殊工作性质用房(如安全机关和公检法的专业用房等)的维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4 地震区办公用房的安全性鉴定与维修,宜与抗震鉴定与加固结合进行。

    1.0.5 办公用房的维修,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专门规程(如火灾后安全性鉴定规程等)的规定。若本标准的规定与设备更新合同特定的规范有不一致时,按特定规范执行,但其安全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是评估和审批办公用房维修方案、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2

 

2.0.1 系统

    由若干成分(如分系统、子系统、子项和构件、部件等)相互间有机地组合成能履行某种综合功能的集合体(如办公用房系统)。

2.0.2 可靠性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2.0.3 适修性

    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2.0.4 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本标准规定的在正确、合理选择适宜材料的前提下,正常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应使一项工程无需进行大、中修即可按其预定功能使用的预期年限。

2.0.5 系统集成

将智能办公用房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3 基本规定

 

3.1 维修及其分类原则

 

    3.1.1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注重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3.1.2 办公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重要建筑物应定为一级;特殊重要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3 维修分类:办公用房作为一个具有现代办公综合功能的系统,宜由下列9个分系统组成,其维修分为房屋本身维修和设施维修两大类:

    1  房屋本身维修:

   1)承重分系统的维修;

   2)围护分系统的维修;

   3)装饰装修分系统的维修。

    2  设施维修:

   4)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

   5)供热、采暖分系统的维修;

   6)空调通风分系统的维修;

   7)电气分系统的维修;

   8)电梯分系统的维修;

   9)智能分系统的维修。

    3.1.4 按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小修: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3.1.5 为方便管理,办公用房维修又可分为专项维修和综合维修两类:

    专项维修:仅对任一分系统进行的中修以上的维修。

    综合维修:根据各分系统维修类别被综合评定为全系统中修以上的维修(详见本标准第13章)。

3.2 维修工作的基本要求

    3.2.1 新建办公用房竣工投入使用时,其权属部门和使用部门应遵照《建设部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手续,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安装记录、保修责任书、保养规定等,为办公用房的维护提供基本资料。

    3.2.2 对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除应长期保存第3.2.1条规定的档案文件外,还应随时收集历次维修、加固及改造的有关资料(包括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进行建档。

    3.2.3 办公用房的检查与评定是维修的主要依据。检查一般分为三类:

    1)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考察。日常检查应分别根据各分系统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2)详细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详细检查又分为局部扩大检查(如中修前检查)和系统检查(如大修前检查)。

    3)专门检查: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的检查,其工作范围、内容和工作量相当于局部扩大检查。

    3.2.4 检查周期:日常检查和详细检查的周期由本标准各章作出具体规定。专门检查不设周期,根据需要确定。

    3.2.5 日常检查应由使用部门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进行的小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3.2.6 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办公用房有安全隐患或耗能、耗水严重超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详细检查。

    3.2.7 详细检查与评定(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3.2.8 根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鉴定报告,需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中修或大修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强加固、修复或改造、改装设计。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节能节水改造方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3.2.9 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修、改造和改装应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

    3.2.10 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备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修性评估报告,参考办公用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确定。需更换的围护材料、隔热、保温层、建筑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节能或节水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保型的产品或材料。

    3.2.11 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中维修、改造和更新的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交接点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3.2.12 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这些记录应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完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

 

4  承重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 一般规定

    4.1.1 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软弱地基应为前5年),每年进行1次,而后每隔6~12年检查1次;使用已超过30年的旧办公用房,检查间隔应适当加密。

    4.1.2 详细检查宜每隔12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4.1.3 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 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出现异常沉降、结构处于濒临危险状态、构件发生意外破坏等;

    2 震前(预报时)及震后,或其他灾害后的安全检查;

    3 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高度安全时,对房屋进行的以消除隐患与组织监控为目标的检查与鉴定。

 

4.2 检查

    4.2.1 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附录表A.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但仅要求作定性的表述。若检查发现有些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检测时,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

    4.2.2 承重分系统中结构构件的详细检查,分为结构构件安全性检查和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

    1 结构构件安全性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1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2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2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4.2.3 承重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应在其结构构件详细检查基础上,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3所列项目和要求进行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及正常使用性检查。

 

4.3 评定

    4.3.1 承重分系统结构构件安全性和使用性详细检查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4章和第5章的规定分别进行评级。

    4.3.2 承重分系统各子单元安全性和使用性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6章和第7章的要求分别进行评级。

    4.3.3 承重分系统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定,应根据各子单元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定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8章的要求进行。

    4.3.4 承重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在鉴定单元评级的基础上,按表4.3.4确定。

 

4.3.4 承重分系统维修类别确定

                  使用性等级

 安全性等级

使用性检查评定结果

ASS

BSS

CSS

安全性检查

评定结果

ASU

仅需保养

小修

中修

BSU

小修

小修

中修

CSU

中修

中修

大修

DSU

大修

大修

大修

    4.3.5 对确定为大修的工程,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292-19993章和第10章的规定进行适修性评估,并按下列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1 对评为ArBrArB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予以修复使用;

    2 对评为CrC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分别作出修复与拆换两个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估,以确定是否修复;

    3 对评为CSU-DrDSU-DrCu-DrDu-D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注:本节条文中所用的GB50292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相当于本标准中的“分系统”和“子系统”。

 

4.4 维修

    4.4.1 承重分系统的小修:主要是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2 承重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加固方法;

    2 围护分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也应一并考虑,并同时组织实施。

    4.4.3 承重分系统加固、改造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现行设计、施工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3 《钢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4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5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6 《砖混房屋加层技术规范》;

    7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8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  其他新发布的加固改造专用规程和标准。

 

 

5 围护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1 一般规定

    5.1.1 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每年雨季前进行1次,之后每隔3年检查1次。

    5.1.2 详细检查宜每隔6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5.1.3 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 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出现异常情况已波及围护分系统时;

    2 震前(预报时)及震后,或火灾后的使用功能检查;

    3 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正常使用功能时,对围护分系统进行的以消除渗漏、排水不畅、冷凝等为目标的检查。

 

5.2 检查

    5.2.1 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附录表B.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若检查发现有些功能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探测时,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其使用功能已显著受损,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

    5.2.2 围护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分为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简称围护构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检查和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1 围护构件可靠性检查,应参照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A.0.2-1A.0.2-2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2 围护系统正常使用功能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围护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表B.0.1所列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5.3 评定

    5.3.1 围护构件可靠性(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的详细检查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92-19994章和第5章的规定分别进行评级。

    5.3.2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50002-19997章的要求分别进行评级。

    5.3.3 围护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在鉴定单元评级的基础上,按表5.3.3确定。

 

5.3.3 围护分系统维修类别确定

              围护分系统使用性等级

承重分系统安全性等级

使用功能检查评定结果

ASS

BSS

CSS

结构安全性

检查评定结果

ASU级或BSU

仅需保养

小修

中修

CSU级或DSU

中修或大修

中修或大修

大修或更新

    注:表中“中修或大修”是指应按结构维修可能损坏围护分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

 

5.4 围护分系统的维修

    5.4.1 围护分系统的小修:主要是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4.2 围护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分系统的修缮、更新,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方法;

    2 围护分系统的更新,除采用成熟的技术,做好防水、防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外,尚应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果作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以改善其使用功能。

    5.4.3 围护分系统维修、更新的设计和施工,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016

    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5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CJJ 62

 

6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的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1.2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分系统的大修或更新工程,其设计、施工质量应满足表6.1.2规定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的要求。

 

6.1.2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序号

子系统名称

      使        

1

抹灰工程

外墙抹灰工程6;内墙抹灰工程12

2

门窗工程

外门窗工程6;内门窗工程12

3

吊顶工程

6

4

轻质隔墙工程

12

5

饰面板安装工程

12

6

饰面砖粘贴工程

12

7

幕墙工程

12

8

涂饰工程

6

9

裱糊与软包工程

6

10

细部工程

6

11

地面工程

水泥地面工程、石材地面工程、陶瓷地面工程12

实木地面工程、复合木地面工程、竹地面工程6

地毯3

    注:本标准的子系统相当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子分部”。

    6.1.3 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6.1.2的规定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修或大修。

    6.1.4 除特殊情况外,建筑装饰装修的中修和大修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中修和大修同时安排。

 

6.2 检查与评定

    6.2.1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6.2.2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其检查评定基本单位(简称“检评单位”)进行。

    6.2.3 建筑装饰装修的检评单位应按下述方法划分:

    1 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外每一面墙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2 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内每一房间、每一楼梯间和每一走道分别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6.2.4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6.2.4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

序号

子系统名称

外观检查

功能检查

安全检查

1

抹灰

3

3

3

2

门窗

1

1

1

3

吊顶

3

——

3

4

轻质隔墙

3

需要时

——

5

外墙或内墙饰面板

6个月

1

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

6

外墙或内墙饰面砖

3

3

3

7

幕墙

6个月

1

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

8

涂饰(包括油漆)

3

——

——

9

裱糊与软包

3

——

——

10

细部

3

3

3

11

地面

3

3

——

12

室内环境质量

——

——

有异常情况时

    6.2.5 进行日常检查、保养时,应从本标准附录C《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规定中选择检查项目,编制成检查、保养计划报使用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局部损伤或使用功能下降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6.2.6 在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进行中修或大修前应进行详细检查。详细检查前应根据维修范围确定需要检查的每一子系统名称及其所包含的检评单位的数量。

    6.2.7 进行详细检查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外观质量、使用功能和安全等三方面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并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再按下列规定确定该检评单位的等级:

    1 一般情况下,取安全项目和功能项目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检评单位的等级;

    2 若外观项目的等级比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等级低二级,则应将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等级降低一级。

    6.2.8 当评定每一子系统的完好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所含检评单位的等级及数量,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完好性为I级的子系统,应不含c级和d级检评单位,可含b级检评单位,但不多于20%I级子系统仅需采取保养措施。

    2)完好性为II级的子系统,应不含d级检评单位;可含c级检评单位,但不多于10%,且不含涉及安全的c级检评单位。II级的子系统需采取修缮措施,但尚不影响正常使用。

    3)完好性为III级的子系统,其所含的c级检评单位不应多于20%d级检评单位不应多于10%III级子系统需采取修缮或更新措施才能正常使用。

    4)完好性为IV级的子系统,其所含的c级检评单位多于20%,或所含的d级检评单位多于10%,或d级检评单位位于建筑物的外墙正面。评为IV级的子系统已严重损坏,需进行全面修缮或更新才能正常使用。

 

6.3 维修

    6.3.1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清洁和维护。

    6.3.2 当子系统被评为I级或II级时,该维修项目为小修。

    对检查中被评为I级或II级的子系统,凡有局部损坏或使用功能下降的检评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

    6.3.3 当有3个以下的子系统被评为III级或IV级时,该维修项目为中修。

    6.3.4 当有3个或3个以上的子系统被评为III级或IV级时,该维修项目为大修。

    6.3.5 当外墙面、外门窗发生损坏时,应进行专门检查;当该子系统被评为III级或IV级时,应申请中修,并应及时修复。

    6.3.6 建筑装饰装修进行中修和大修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并与城市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6.3.7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6.3.8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

7 给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维修(包括改造)与更新。

    7.1.2 当办公用房达到详细检查周期或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耗能、耗水严重,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时,应及时组织详细检查。

    7.1.3 详细(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质量检查机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消防、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7.1.4 除特殊情况外,给水、排水系统的大、中修与更新,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大、中修同时进行安排。

    7.1.5 给水、排水系统的改造与更新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不得随意分割发包。

    7.1.6 经大、中修的项目,其主要材料、设备、器具的性能及节能、节水的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

 

7.2 检查与评定

    7.2.1 给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进行。

    1 日常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地按区域或系统进行的保养检查。

    2 详细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详细检查。主要是通过试验的方法,以仪器、仪表量测为主,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为辅,检查、验证系统或其设备的可靠性。

    3 专门检查:分为紧急情况检查和事故检查,按系统或区域进行详细检查。

    7.2.2 检查评定内容分为三类:

    1 使用功能(简称功能类);

    2 环境保护与卫生(简称卫生类);

    3 系统安全性(简称安全类)。

    7.2.3 给水、排水分系统定期检查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类项目                               11次;

    2 卫生类项目                               每半年1次;

    3 安全类项目                               61次。

    注:①功能类和安全类项目中消防给水的检查周期按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确定。

        ②若设施和设备的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功能类和安全类的检查周期。

        ③雨水检查应在每次大雨时进行,不作定期的安排。

    7.2.4 给水、排水功能类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子系统的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空调系统、采暖系统及其它用水设备的用水量,以及上述系统的供水压力。

    排水子系统的排水量;通水能力;卫生器具盛水、通水能力及完好程度。

    7.2.5 给水、排水卫生类的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子系统出水口处水的浊度、色度;饮用水的卫生达标情况。

    排水子系统、雨水系统通水对环境的污染情况。

    7.2.6 给水子系统安全类的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管道及设备的承压能力和使用的可靠性。

    7.2.7 给水、排水分系统三类检查项目的检查方法、检查要求及其检查结果的评定标准,均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给水、排水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D)执行。

    7.2.8 给水、排水分系统每一项目检查结果的可靠性评定,应按本标准划分的下列三个等级进行:

    1 功能类项目:

    A  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必采取措施;

    B  功能稍差,尚能使用,可局部采取措施;

    C  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应采取更新、改造措施。

    2 卫生类项目:

    A  符合卫生标准,不必采取措施;

    B  有个别指标(如:色度、浑浊度、臭味、PH值、细菌总数、游离余氯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应采取局部或系统整改、消毒措施进行处理;

    C  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必须采取全面治理的措施进行处理。

    3 安全类项目

    A  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

    B  安全性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应采取补救或加强措施,提高其安全性;

    C  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强制性改造措施,确保其安全。

    7.2.9 给水、排水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I  安全类项目的检查结果为A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并进行消毒处理后能达到卫生要求;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允许有很少数项目为B级(如局部出水量不足、压力不足、个别管道排水不畅、卫生器具有划痕或细裂纹等),并仅需进行小修,即可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II  安全类项目的检查结果为B级,其他类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以下为C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后,其取样检验尚未完全合格;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允许有个别项目为C级(如出水量不足、压力较低、排水不畅对局部环境有污染、少量器具有破损等),应经中修后才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III  系统已达到使用年限或经鉴定,安全类项目为C级或至少其他类项目的检查结果有2项以上为C级;不能满足建筑物使用要求,危险性大、故障率较高,严重不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应经大修后才能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正常使用的要求。

 

7.3 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

    7.3.1 3次中修或2次大修后,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中修;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应大修。

    7.3.2 小修包括下列内容:

    1 局部更换器具、小型设备、管材、配件和易损部件等;

    2 清通管道,并进行局部维修。

    7.3.3 中修包括下列内容:

    1 按系统更换器具、设备、管材和配件等;

    2 对独立子系统进行改造、更新。

    7.3.4 大修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各个子系统进行全面更新;

2 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材和设备对原系统进行改造。

 

 

8 供热、采暖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的供热、采暖分系统的检查、评定、维修(包括改造)与更新。

    8.1.2 供热、采暖分系统的检查、评定、维修与更新,应遵守本标准第7.1.2条、第7.1.3条及第7.1.4条的基本规定。

    8.1.3 供热子系统中锅炉等承压设备的检查、评定与维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规程的规定。

    8.1.4 经大、中修的项目,其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

 

8.2 检查与评定

    8.2.1 供热、采暖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以上三类检查的具体划分同本标准第7.2.1条。

    8.2.2 检查评定内容分为两类:

    1 使用功能(简称功能类);

    2 系统安全性(简称安全类)。

    8.2.3 供热、采暖系统检查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类项目                 1~21次;

    2 安全类项目                 21次。

    8.2.4 供热、采暖系统检查项目包括:

    1 功能类

    采暖子系统满水、失水情况;软化水设备及软化水;室内温度;室外管道防腐绝热;水泵运行;锅炉、换热设备运行,采暖子系统自控平衡;散热设备表面及形式与装饰配套。

    2 安全类

    采暖子系统承压能力;换热设备、锅炉承压能力;锅炉水侧管道结垢、腐蚀;室内、室外管道结垢、腐蚀。

    8.2.5 供热、采暖分系统两类检查项目的检查方法、检查要求及其检查结果的评定标准,均应按本标准规定的《供热、采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技术标准》(本标准附录E)执行。

    8.2.6 供热、采暖分系统检查项目的可靠性评定,应按本标准划分的下列三个等级进行。

    1 功能类项目:

    A  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必采取措施;

    B  功能稍差,尚能使用,可局部采取维修措施;

    C  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应采取改造或大修措施。

    2 安全类项目:

    A  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

    B  安全性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其安全性;

    C  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必须采取更新、改造措施,确保其安全。

    8.2.7 供热、采暖分系统可靠性检查结果的评定,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I  安全类项目检查结果均为A级;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允许有2个项目为B级;系统中无C级;仅需进行保养或小修,即可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II  安全类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以下为B级,但无C级;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允许有2个项目为C级;应经中修后,才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III  安全类项目检查结果有1项为C级,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以上为C级;不能满足建筑物或设备使用要求,危险性很大,故障率较高,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经大修后,才能符合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

 

8.3 维修

    8.3.1 3次中修或2次大修后,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中修;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应大修。

    8.3.2 小修包括下列内容:

    在日常维护基础上局部更换管材和易损零配件等。

    8.3.3 中修包括下列内容:

    1 按系统更换散热设备、管材、配件等;

    2 对独立子系统进行更新、改造。

    8.3.4 大修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各个子系统进行全面更新;

2 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材和设备进行改造。

 

 

9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的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含更新和改造)。

    9.1.2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有关的规定。

    9.1.3 对于可能的突发事件,如:在当地发生的流行病疫情有可能通过通风空调系统传染扩散时,管理者应预先制定通风空调系统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长期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9.2 检查与评定

    9.2.1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分为:

    1 日常检查:根据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的需要而进行的维护性检查;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根据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文件而进行的建筑能耗日常计算与核查。

    2 详细检查: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辅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详细状况检查。

    3 专门检查:针对特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必要时辅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若干性能状况的检查。

    9.2.2 在通风与空调的使用中,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能耗过高,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分析。

    9.2.3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日常检查:

    1)日常运行效果的巡视性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

    2)系统和主要设备的定期保养性检查:应按设备要求安排,且每年不少于2次。

    3)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4)建筑能耗计量:每年不少于1次。

    2 详细检查:每6年不应少于1次,且应在中修或大修前进行。

    3 专门检查:不定周期,根据日常检查的结果,或者针对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如:卫生要求,紧急特殊情况要求)安排进行,必要时还应会同有关部门(如: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9.2.4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通风与空调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F)所列的检查项目进行。其中:

    1 详细检查应全面检查评定每一项目;

    2 其他检查应根据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内容,选择检查与评定项目。

 

9.3 维修

    9.3.1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分为:

    1 小修:为维护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保养性质的修理,如清洗或更换过滤材料等。

    2 中修: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针对重要设备或系统重要部位进行的修理或更换、更新。

    3 大修:可局部或整体地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改造和使用功能改变),对重要设备或重要部位乃至全系统进行的修理、更换、更新或重新施工。

    9.3.2 两次维修的时间间隔:

    1 中修:与前次中修、大修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6年、且不应少于4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延长维修的间隔时间。

    2 大修:与前次大修或改造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10年,且不应少于6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适当延长维修的间隔时间。

    9.3.3 维修原则:

    1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维修同时进行安排。

    2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改造与更新,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节能、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分割发包。

    3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中主要材料、设备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宜不低于15年。

    9.3.4 维护内容的确定

    1 在决定设备更新和系统改造等维修内容前,应首先考虑依靠调试手段来改善系统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使用效果,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1)系统调试前,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系统设计、竣工资料和检查评定结果,编制出完整的调试方案;

    2)系统调试应由专业人员应用专业的测试仪器仪表进行;

    3)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资料。

    2 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维修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等因素,考虑现有系统和设备的折旧残值,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的自动控制内容的调整或增加,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的类型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具体内容。以下内容应首先考虑:

    1)采用自动控制,才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时;

    2)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3)工艺和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如计算机房等)。

    4 建筑能耗计量结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能耗和节能潜力评估、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分析,确定节能改造的维修项目实施内容。

    5 对于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维修项目,实施前应规定对实施结果予以量化约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和对结果的保证时间;工程验收后,在保证时间内不得再度追加或者重复投资。

    6 对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进行更新时,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报告,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宜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严禁采用国家已淘汰型产品。

    7 通风与空调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无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11)设备和系统的调试报告。

 

 

10 电梯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役的电力驱动曳引或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在役的液压电梯和杂物电梯也可参照本章执行。

    10.1.2 电梯的检查、评定与维修,应遵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当几台电梯共用一个机房或井道时,其检查和维修尚应委托同一有资质的维修组织承担。

    注:维修组织是指具备规定资格的承担电梯维修工作的法人或法人下属单位。根据所具备能力的不同,又分为只具备电梯维护能力的维修组织和具备电梯维护、修理、改装能力的维修组织。

    10.1.3 层门、机房、井道安全门、轿厢安全门、底坑通道门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必须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

    10.1.4 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修组织培训)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若专门人员不能按现行国家标准GB758812.5条规定的紧急操作或第14.2.1.4款规定的紧急电动运行控制使轿厢移动到电梯层站或井道安全门解救乘客,必须立即求助于维修组织。

    10.1.5 使用单位应保证电梯井道和机房承重结构的安全;保证底坑、井道、机房无渗漏现象;保证通往机房、滑轮间、井道及维修人员用房的通道安全、通畅和充分的照明。若有涉及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维修组织。

    10.1.6 若电梯生产企业对其电梯产品的维修有特殊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10.2 检查与评定

    10.2.1 电梯检查分为三类: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10.2.2 电梯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常检查:

    1)专门人员的巡视:每日全程乘电梯上、下至少各一次;

    2)维修组织的维护(保养)检查:由维修组织根据电梯使用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和电梯各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保养检查的周期(如周、月、季、年等);

    3)定期检查:每年1次,根据使用单位情况确定具体检查时间。

    2 详细检查:

    详细检查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但可根据电梯设备性能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1)局部检查:每31次,一般在中修前进行;

    2)系统检查:每61次,一般在大修前进行。

    3 专门检查:不定周期。当遇到下列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检查:

    11个月内2次以上频发同一故障的部件;

    2)电梯主要设备遭到突发性损坏;

    3)电梯运行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4)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任一部件动作时;

    5)门锁装置发生故障时;

    6)有特殊重要的运行任务,需确保无故障时;

    7)发生水浸、地震或火灾之后;

    8)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况时。

    10.2.3 使用单位专门人员的每日巡视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项目,并应将任何不正常的情况及时通知维修组织,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1 轿厢、层门、地坎和候梯厅的清洁情况是否良好;

    2 平层情况是否正常;

    3 层门总体性能是否正常,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4 层站呼梯盒、轿厢内操纵盘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5 层站指示器及到站钟(如果有)是否工作正常;

    6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7 轿厢及层站的照明是否工作正常;

    8 轿厢通风或空调装置是否正常;

    9 电梯运行有无异常。

    10.2.4 维修组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应从本标准附录G《电梯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规定中选择检查项目,编制成《电梯保养规程》,报使用单位批准后执行。

    注:在保养性检查中,可能需要进行一些操作,但这些操作不应改变电梯的特性。

    10.2.5 中修前的详细检查项目应根据下列情况按本标准附录G《电梯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进行确定:

    1 与运行性能下降有关的重要部件和装置;

    2 与额定运行参数偏离有关的重要部件和装置;

    3 需要拆卸才能检查和调整而又较长时间未检查的部件或装置;

    4 易磨损的重要部件;

    5 频发故障的部位或装置;

    6 已接近老化期的设备或部件。

    10.2.6 大修前的详细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电梯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全面执行,必要时,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GB 7588的其他技术要求进行补充检查。

    10.2.7 定期检查(年检)应至少包括下列项目。检查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GB 7588附录EE1定期检查的要求。

    1 门锁装置;

    2 悬挂装置及其附件;

    3 制动系统试验;

    4 限速器与安全钳联动试验;

    5 缓冲器;

    6 报警装置;

    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

    8 层门强迫关闭装置;

    9 载重量控制装置;

    10 曳引能力;

    11 电气安全装置;

    12 极限开关。

    10.2.8 电梯的性能状况采用划分等级的方法进行评定,并以下列4个等级描述其性能状况:

    I  符合本标准要求,能安全、正常地运行,仅需按日常检查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可继续安全使用;

    II  略低于本标准要求,尚不显著影响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仅有个别旧部件需进行加工、修配或更换,仍可继续安全使用;

    III  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显著影响安全或正常运行,有部分重要部件存在安全隐患或性能下降等问题,需经中修或紧急修理后才能安全使用;

    IV  极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严重影响安全和正常运行,主要部件存在安全问题或性能全面下降问题,需经大修后才能安全使用,若技术经济评估表明该电梯的适修性很差,则应建议予以更新。

    10.2.9 对电梯所评的性能状况等级,仅作为技术管理和制订维修、更新计划的依据,而不作为具体处理检查结果的依据,即使所评的等级较高,也应及时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逐个做出处理。

 

10.3 维修与更新

    10.3.1 电梯的维修是指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的所有维护(保养)、修理和改装等的服务。

    10.3.2 专门管理人员应将任何不正常的情况及时通知维修组织,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应根据《电梯保养规程》进行;应急修理应根据专门检查结果进行;大修或中修应根据详细检查及专门检查结果进行;修理完成后的电梯应按GB7588附录E的要求重新进行安全检查。

    10.3.3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梯,可进行改装:

    1 电梯主要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7588的规定,且使用时间已达9年以上;

    2 设备经过两次以上大修,再次修理部分部件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使用。

    10.3.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通过权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是否适宜进行改装:

    1 电梯某些部件的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一定缺陷,故障率较高,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2 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严重事故,导致部分电梯设备损坏;

    3 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变动或增加,在用电梯已不能满足需要;

    4 因建筑物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有倾斜度不大于15º的倾斜;

    5 一些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一些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对它们的维修,属于第10.3.5条的改装项目。

    10.3.5 电梯改装项目包括:

    1 改变以下一个或几个重要参数:

    1)额定速度;

    2)额定载重量;

    3)轿厢质量;

    4)轿厢行程。

    2 改变或更换以下一个或几个部件:

    1)门锁装置的类型(不包括用同类型的门锁装置更换);

    2)控制系统;

    3)导轨或导轨的类型;

    4)门的类型(或增加一个或多个层门或轿门);

    5)电梯驱动主机或曳引轮;

    6)限速器;

    7)缓冲器;

    8)安全钳装置;

    9)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

    10.3.6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梯,可向权属部门申请报废,进行更新:

    1 当建筑物内仅装设一部电梯,且使用时间已达15年;

    2 电梯主要性能指标(包括耗能指标)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一般的改装也不能达到要求,且使用时间已逾15年;

    3 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部件磨损严重,或设备已经过3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的投资费用超过设备拆旧残值。

    10.3.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通过权属部门组织专家的论证确定是否适宜更新或停用:

    1 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

    2 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3 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导致电梯产生严重事故,造成电梯设备严重损坏;

    4 由于建筑物严重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的倾斜度大于15º。

    10.3.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1 电梯生产厂家在合同或质量保证书中声明的报废年限超过本标准第10.3.6条第1款的规定;

    2 对主要部件(如:拖动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安全部件、驱动主机等)已进行改装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性能指标均符合交付使用时的现行国家标准GB 7588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11 电气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办公用房中动力、照明和建筑物防雷等电气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不包括由市政供给电力的电源部分。

    11.1.2 电气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应按下列划分的7个子系统分别进行:

    1 变配电室;

    2 供电干线;

    3 动力;

    4 照明;

    5 备用和不间断电源;

    6 防雷及接地;

    7 室外电气。

    11.1.3 电气分系统检查、维修前,应以原设计、施工、历次大修以及日常维修等的技术文件和记录为依据,对照工程实际核对其符合性。若档案已缺失,应实测补齐。

    若上次检查、维修后至本次检查、维修间,电气分系统曾出现过故障或事故,则本次检查、维修前应认真查阅故障或事故部位的处理记录及其日常运行记录,以供本次检查借鉴。

    11.1.4 电气分系统与智能化分系统间状态和量值信号的接口正确性与精度等级,在每次维修后均应进行测试,以确保两者衔接有效。

 

11.2 检查与评定

    11.2.1 电气分系统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三类:

    1 日常检查:分为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停电清扫为主的保养检查(若发现导电连接处有异常迹象时,尚应进行紧固程度的检查与操作),以及定期的维护检查。

    2 详细检查:以仪表量测为主,辅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详细检查又可分为:

    1)局部扩大检查:适用于中修前组织的检查,以及高负荷季节或高温、高湿季节的安全检查;

    2)系统检查:适用于大修前有组织的检查。

    3 专门检查:适用于下列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的检查:

    1)供电系统遭受暴风雨袭击造成大面积停电;

    2)建筑物受灾后急需恢复供电;

    3)用电严重超负荷烧坏电气设备;

    4)建筑物有特殊重要活动,需确保供电无故障;

    5)院内道路变更、绿化布置更新或景观调整,需将原有线路改造或改为埋地敷设;

    6)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况。

    11.2.2 电气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常检查:

    1)专门管理人员巡视  每日不少于1次;

    2)定期维护检查  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但例行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 详细检查:

    1)局部扩大检查  中修前的检查,每2~31次;

    2)详细检查  61次,若设备、线路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检查周期。

    3 专门检查  不设定周期,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

    11.2.3 定期维护检查的项目包括:

    1 易损部位及易耗零部件检查;

    2 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检查;

    3 末级配电箱及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检查;

    4 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中小型的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是否需要更换的检查;

    5 变配电装置的预防性试验;

    6 防雷子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检测。

    11.2.4 定期维护检查应从本标准规定的《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技术标准》(本标准附录H)中选择与维护检查有关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成定期检查计划,报使用部门批准后执行。

    11.2.5 中修前的局部扩大检查项目,应根据中修的范围,以及日常检查发现的下列情况,确定应检查的子系统或其中项目,按《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H)的检查要求进行。

    1 易损部件提前损坏的部位;

    2 频发故障的重要部件或装置;

    3 因建筑物中修或装饰装修工程更新而需要移位的线路和设备;

    4 与负荷增加有关的重要部件、线路和设备;

    5 上次中修未涉及的重要部位。

    11.2.6 大修前的详细检查,应按《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技术标准》(本标准附录H)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全面执行。

    11.2.7 电气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详细检查结果评定电气系统的可靠性;

    2 对下列检查结果,可不进行可靠性评定,但应将需要保养或小修的项目书面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1)日常检查结果;

    2)定期的安全检查结果,但未发现有安全问题;

    3)供电过程中的一般故障,经检查表明,仅需通过调整或更换零、部件,即可恢复正常供电。

    11.2.8 电气工程的可靠性采用划分等级的方法进行评定,并以下列4个等级描述其可靠性:

    1 每一项目检查结果的评定:

    A  外观完好,标志完整清晰,工作性能正常,不必采取措施;

    B  外观尚好,标志尚能辨认,工作性能略有下降,可不采取措施,或仅需小修即可恢复正常;

   C  外观较差,工作性能显著下降,或有老化迹象,或存在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

    D  工作性能严重下降,或已严重老化,或安全问题突出,必须立即或及时采取措施。

    2 整个子系统或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

    I  可靠性符合本标准要求,能安全、正常地供电,可能有少数b级零部件,但仅需按计划进行保养,可继续安全使用;

    II  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正常供电,虽有个别c级项目,但经检修或更换后,仍可继续安全使用;

    III  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显著影响安全供电,虽仅有个别项目为d级,但需经中修或紧急修理后才能安全使用;

    IV  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严重影响安全供电,评为d级的项目超过1个或评为c级的项目超过50%,必须经大修后才能有限制地安全使用。

    11.2.9 对电气分系统所评的可靠性等级,仅作为技术管理和制订维修计划的依据,而不作为具体处理检查结果的依据,即使所评等级较高,也应及时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逐个做出处理。

 

11.3 维修

    11.3.1 日常维护修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有计划的停电清扫以及导电连接处的紧固等工作;

    2 易损零、部件损坏的更换;

    注:易损零、部件指照明灯具的光源(灯泡、日光灯管等)、照明开关插座、动力照明配电箱内熔断器的熔芯和熔丝等。

    3 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因失修损坏或个别用电回路因增大容量需更换电线或电缆;

    4 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损坏的更换;

    注:小型元件包括指示灯、小型空气开关和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控制按钮、控制开关等。

    5 在不涉及建筑结构、装饰装修饰面、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改变的情况下,对小型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进行更换;

    6 按有关规定对变配电装置进行预防性试验,对防雷系统进行油漆,以及对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进行检测;

    7 重要部位和场所的维护修理:

    1)重要部位和场所的易损零、部件实行服役制,即在易损零、部件使用时间达到预期使用寿命60-70%时,进行退役更换;

    2)退役更换下的易损零、部件仍有使用价值,应经检测鉴别后列入备品备件库存放,单独做出标识。待一般部位或场所的同规格、同型号易损零、部件自然损坏后予以利用。

    11.3.2 中修应包括以下内容:

    除变配电室和供电干线仅进行修复,不做更换外,因建筑物中修或装饰装修全面更换,可能对末级配电箱及其以后线路和器具设备进行局部或全部移位、更换。

    11.3.3 大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因建筑物大修或装饰装修工程再次更换,可对变配电室主要设备(如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以及供电干线50%以上进行同容量更换;

    2 建筑物功能改变,用电设备容量增大,变配电设备及其供电干线的负载能力和规定的贮备能力已不能满足需要,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扩容更换;

    3 新技术应用:有必要推广变配电室值班无人化、计算机全程控制、运行记录无纸化等新型管理模式;增加自动控制或建筑智能化系统;推行节能改造等;

    4 电气分系统的设备功能和质量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且使用时间逾15年,经鉴定后予以更换。

    11.3.4 大、中修及增加用电容量的部分,应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将设计计算文件存档。大、中修施工也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

    11.3.5 凡中修、大修中使用新设备、器具、材料者,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若使用旧设备、器具、材料者,其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外观质量可视具体情况商定外,涉及用电安全者,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12 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办公用房维修工程中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进行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2.1.2 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门检查和详细检查。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按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护要求进行。有紧急情况或特殊需要时,应立即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进行专门检查和专项维修。详细检查应每3年进行一次,详细检查的评定结果是确定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的依据。

    12.1.3 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应包括通信网络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以及相关的电源与防雷接地子系统、机房环境子系统等。

    12.1.4 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工程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大、中修宜与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和房屋结构维修同步进行,并与各机电系统的维修相协调。专家组应对系统详细检查的结果进行评定,合理确定维修工程的规模和内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维修可分为更新、改造和专项维修。

    12.1.5 大修、中修、小修的评定:

    1 大修:整个建筑智能化分系统需要进行更新和改造,或更新改造的子系统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此维修工程列入大修范围;

    2 中修:当仅有部分智能化子系统需要进行更新改造或专项维修,且不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此维修工程列入中修范围;

    3 小修:指及时修复或排除系统的小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工作。小修应根据系统日常检查的结果以及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护要求进行。各子系统的定期小修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或在其他系统的运行季结束后进行(例如通风与空调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系统等)。

12.1.6 新建和更新改造后的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及其子系统6年内一般不进行更新改造,但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维修。

 

12.2 检查与评定

    12.2.1 在进行检查与评定时,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向专家组提交下列文件:

    1 原建筑及智能化分系统的原始竣工文件;

    2 最近一年的智能化分系统的运行维护记录;

    3 原智能化分系统建成投运后的系统改造图纸和文件;

    4 系统和产品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5 使用单位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申请原因、需要达到的水平和功能、初步方案、投资预算等)。

    12.2.2 检查与评定的重点应包括:

    1 实地考察建筑物的竖井、层高、机房及其他相关设施和条件,据以进行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实施改造的可行性分析;

    2 考察并找出现有系统存在的问题,据以分析和论证可能的改造方案;

    3 考察分析现有消防子系统和安全防范子系统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据以提出更新改造方案;

    4 对信息网络子系统,重点考察其系统功能和信息安全措施,该子系统应保证满足国家政府机关按涉密网、党政办公和内部业务网、公共信息网的要求;

    5 考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通信网络子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考察电源及防雷接地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提出更新改造方案;

    6 进行建筑综合节能分析,提出相应的改造建议;

    7 根据国家关于电子政务的有关规定,考察系统集成方案,在维修工程中进行综合统一设计;

    8 根据现有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运行维修记录,考察频繁出现故障的设备和系统。

    12.2.3 详细检查应遵守以下原则:

    1 凡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设备和系统不得继续使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造或更新;

    2 原分系统若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和本标准的要求,可予以保留;

    3 凡本章规定的特殊技术需求,均应在进行检查评估时认真考察,当分系统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时,应进行改造或更新;

    4 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改造或更新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考察建筑条件是否允许新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并注重性能价格比;

    5 对原建筑智能化分系统进行改造或更新时,应考虑新建部分与原有部分的兼容性,做好接口设计;注重使用成熟技术。当需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 对技术老化和性能不满足使用要求的主要设备和软件系统,需经专家组评估后,方可进行改造更新,也可根据设备供应商和系统承包商的要求进行设备和系统的升级改造。

    12.2.4 专家组应在第12.2.1条规定的整套文件基础上,编制建筑智能化分系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工程概算),并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编制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的初步设计方案。

    12.2.5 根据办公用房使用部门提交的文件、专家组提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维修初设方案等文件,进行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工程的审批。

 

12.3 维修

    12.3.1 当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的功能不能满足本章及本标准附录I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时,应对相应子系统进行改造或更新,并根据本标准第12.1.4条的规定,确定维修工程规模。

12.3.2 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工程的实施和检测验收,应按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要求进行,并与相关专业的维修标准保持一致。

 

 

13 办公用房维修类别的综合评定

 

    13.0.1 在各分系统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应对办公用房的维修类别进行综合评定。

    13.0.2 在各分系统的评定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办公用房的维修综合评定为系统大修:

    1 承重分系统和围护分系统的维修评定为大修;

    2 装饰装修分系统的维修评定为大修;

    3 设施的分系统维修有3个或3个以上评定为大修;

    4 承重分系统、围护分系统、装饰装修分系统均评定为中修,且各设施分系统的维修,有1~2个评定为大修。

    13.0.3 在各分系统的评定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办公用房的维修综合评定为中修:

    1 承重分系统和围护分系统的维修评定为中修;

    2 装饰装修分系统的维修评定为中修;

    3 设施方面的分系统维修有3个或3个以上评定为中修;

    4 设施方面的分系统维修有1~2个评定为大修。

 

 

 

 

 

 

 

附录A  承重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A.0.1 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要点列于表A.0.1

A.0.1 承重分系统日常检查要点

检查对象

     

     

使用条件

结构上的作用

荷载或其分布状况有无显著改变

使用环境

周围建筑环境和介质环境有无变化

上部结构对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反应敏感的部位,如:

——砖混结构外墙及门窗洞口周边

——框架结构的连系梁与柱连接部位

——多跨连续梁的支座部位

——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处

——地下室的墙、板及其连接部位

——散水、地沟与外墙接合的界面处

——多、高层建筑的整体或其沉降缝处

 

 

裂缝

裂缝

裂缝

裂缝

裂缝

接缝痕迹的位置

侧倾或互倾、挤压

易影响结构正常承载的构件部位,如:

——砖混结构承重墙、柱的墙身、柱身以及支承梁或

屋架的墙、柱顶部

——框架梁、柱的连接部位

——现浇板的混凝土保护层(有怀疑时)

——梁的集中荷载作用部位

——多、高层建筑的底层和空旷层的承重柱

——悬挑结构或构件

——钢结构主要构件及其连接的构造

——钢结构焊接节点及重要受力焊缝

——桁架、深梁的侧向支撑部位及无支部位

——桁架、钢、木受弯构件跨中部位

 

裂缝、侧弯、倾斜

 

裂缝

踩筋

裂缝

裂缝或其他局部损坏

裂缝、过大挠度

外观质量和构造缺陷

焊缝缺陷

侧向位移和变形

过大挠度

易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构件或部位,如:

——砌体墙、柱易受潮部位

——多层砌体房屋内墙面

——平屋顶顶层外墙及女儿墙

——纵、横墙交接部位

——外墙面及其连接部位

——框架结构填充墙墙面

——现浇板的板面及角部、预制板间的接缝处、梁上

预制板的支承处

——桁架、梁、板跨中部位及悬挑构件自由端

——悬挑结构构件的支座部位

——外露的混凝土构件

 

风化(粉化)、剥落

裂缝

裂缝

整体性及贯通裂缝

局部损坏、渗漏

裂缝、局部破损、渗水

裂缝、渗漏

 

挠度、变形

裂缝、渗漏

冻融缺陷

 

A.0.2 承重分系统结构构件安全性与正常使用性的检查与评定标准分别列于表A.0.2-1和表A.0.2-2

 

 

 

 

A.0.2-1 结构构件安全性检查与评定标准

构件名称

检查项目

执行标准

混凝土

构件

承载能力

GB 50292-1999

4.1.24.2.2

构造

4.2.3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

4.2.4

影响安全的裂缝

4.2.5

4.2.6

4.2.7

钢结构

构件

承载能力

4.1.24.3.2

构造

4.3.3

不适合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

4.3.4

不适合继续承载的锈蚀

4.3.5

砌体结构

构件

承载能力

4.1.24.4.2

构造

4.4.3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

4.4.4

影响安全的裂缝

4.4.5

4.4.6

木结构

构件

承载能力

4.1.24.5.2

构造

4.5.3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

4.5.4

腐朽或虫柱

4.5.5

4.5.6

    注:当一根构件的检查项目不止一个时,应取其中最低一项的等级作为该构件的评定等级。

A.0.2-2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与评定标准

构件名称

检查项目

执行标准

混凝土

构件

挠度

GB 50292-1999

5.2.2

柱项水平位移

5.2.3

裂缝

5.2.4

钢结构

构件

挠度

5.3.2

柱项水平位移

5.3.3

锈蚀

5.3.4

受拉构件长细化

5.3.5

砌体结构

构件

墙柱顶点水平位移(或倾斜)

5.4.2

非受力裂缝

5.4.3

风化或粉化

5.4.4

木结构

构件

挠度

5.5.2

裂缝

5.5.3

腐朽

5.5.4

    注:当一根构件的检查项目不止一个时,应取其中最低一项的等级作为该构件的评定等级。

    A.0.3 承重分系统安全性和使用性的检查与评定标准列于表A.0.3

附表A.0.3 承重分系统安全性和使用性检查与评定标准

检查部位

  

执行标准GB 50292-1999

安全性

使用性

地基基础

地基桩基安全性

6.2.3

6.2.5

6.2.6

7.2.2

地基变形

6.2.4

地基稳定性

6.2.7

上部结构

结构整体性检查:结构布置、支承系统布置、支撑系统构造、圈梁构造、结构间联系。

6.3.4

6.4.2

6.4.3

7.3.2

上部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

6.3.5

7.3.3

注:上部结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级尚应符合该标准第6.3.6条、第7.3.4条及第7.4.2条的规定。

 

 

附录B  围护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B.0.1 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要点列于表B.0.1

 

 

B.0.1 围护分系统日常检查要点

检查对象

     

     

使用条件

使     

大气环境及介质环境有无变化,地下水位、水质有无变化

围护系统

屋面防水

构造

瓦屋面

屋脊破损、饰件脱落、瓦片松动、破裂、灰皮剥落、酥裂、灰背破损、木基层腐朽、变形

柔性防水屋面

裂缝、空鼓、龟裂、断离、破损、渗漏、防水层流淌

刚性防水屋面

表层风化、起砂、起壳、酥松、连接部位渗漏、损坏、防水层出现裂纹、排水不畅或积水

屋面保温、

隔热层

现浇整体保温隔热层

保温隔热层局部破坏、防水层渗水、隔气层残损、保温隔热功能下降

板块材料保温隔热层

板块间缝口未填嵌密实、板块断裂、受潮、架空隔热板未留变形缝、保温隔热功能下降

外墙

墙身

墙体渗漏、空鼓、开裂;嵌缝材料脱落、密封失效

连接部位

门窗框周围、窗台、穿墙管道根部,阳台、雨蓬与墙体连接处、变形缝部位的渗漏情况

地下室

防水构造

 

裂缝、渗漏、混凝土基层不密实、防水构造不当

B.0.2 围护分系统使用功能的检查与评定技术标准列于表B.0.2

 

 

B.0.2 围护分系统使用功能检查与评定标准

检查项目

     

屋面防水

GB 50292-19997.4.2条及现行行业标准CJJ 62

屋面及外墙保温隔热层

GB 50292-19997.4.2条及现行国家标准GB 50176

外墙防渗、防潮

GB 50292-19997.4.2条及现行行业标准CJJ 62

地下室防水

GB 50292-19997.4.2条及现行国家标准GB 50108GB 50208

 

 

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C.0.1 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外观质量进行检查与评定时,应按表C.0.1的规定进行。

 

C.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外观质量的检查与评定

子系统

检查项目

         

a

b

c

d

 

裂缝

无裂纹

有轻微裂纹不影响外观

有影响外观的开裂

有严重开裂

空鼓

无空鼓

空鼓率≤5%

空鼓率>5%

空鼓率>10%

脱落

无脱落

脱落≤5%

脱落>5%

脱落>10%

 

玻璃裂损

无裂损

裂损窗扇≤5%

裂损窗扇>5%

裂损窗扇>10%

饰面层脱落

无脱落

局部起皮

局部脱落

严重脱落

五金配件残缺

无残缺

基本齐全

少量残缺

大量残缺

 

饰面板破损

无破损

个别有轻微破损

少量破损

严重破损

饰面板脱落

无脱落

个别部位不稳固

局部脱落

严重脱落

龙骨、吊杆

无变形、开裂

个别变形或开裂

少量变形或开裂

严重变形或断裂

 

 

隔墙板块缺损

无缺损

个别部位有损伤

局部缺损

严重缺损

饰面层脱落

无脱落

个别部位松动

局部脱落

严重脱落

饰面板

饰面板损坏

无损坏

个别部位损坏

一般损坏

严重损坏

饰面板脱落

无脱落

个别部位松动

少量脱落

严重脱落

饰面砖

釉面剥落

无剥落

轻微剥落,不影响外观

有影响外观的剥落

有严重剥落

饰面层开裂

无开裂

轻微开裂

小面积开裂

大面积开裂

饰面层空鼓

无空鼓

轻微空鼓

小面积空鼓

大面积空鼓

饰面砖脱落

无脱落

少数单块脱落

小面积脱落

大面积脱落

 

饰面板损坏

无损坏

个别损坏

有影响外观的损坏

有严重损坏

饰面板脱落

无脱落

个别松动

少量脱落

严重脱落

 

涂饰层变色

无变色

稍有变色

显著变色

严重变色

涂层起皮、剥落

无起皮、剥落

起皮、剥落≤5%

起皮、剥落>5%

起皮、剥落>10%

 

裱糊层陈旧

——

观感尚可

观感较差

观感很差

裱糊层剥落

无剥落

剥落≤5%

剥落>5%

剥落>10%

 

软包面陈旧

——

观感尚可

观感较差

观感很差

软包面破损

无破损

轻微破损

局部破损

严重破损

部件变形

无变形

稍有变形

显著变形

严重变形

部件脱落

无脱落

个别脱落

少量脱落

大量脱落

地面

整体面层裂损

无裂纹、破损

个别部位轻微裂损

明显裂损

严重裂损

板块面层松动

无松动

个别部位松动

少量松动

大量松动

注:表中空鼓、起皮与脱落程度的百分率,均指该缺陷面积与所在检评单位的面积之比。

 

 

C.0.2 对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使用功能进行检查与评定时,应按表C.0.2的规定进行。

C.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查与评定

子系统

 

检查项目

         

a

b

c

d

 

墙体渗漏

无渗漏

个别部位稍有湿感

有明显水印

有水渗出

 

门扇关闭状态

严密

尚严密

有小缝隙

有较大缝隙

窗扇关闭状态

严密

尚严密

有小缝隙

有较大缝隙

 

隔声效果

符合设计要求

略低于设计要求

不符合设计要求

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

墙面渗漏

无渗漏

个别部位有湿感

有明显水印

有水渗出

饰面砖

墙体渗漏

无渗漏

个别部位有湿感

有明显水印

有水渗出

 

墙体渗漏

无渗漏

有个别部位渗水

有明显渗漏

有严重渗漏

 

柜门关闭

严密

尚严密

有小缝隙

有较大缝隙

    C.0.3 对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与评定时,应按表C.0.3的规定进行。

C.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性的检查项目表

子系统名称

           

抹灰工程

外墙及顶棚抹灰层与基层粘结的牢固程度

门窗工程

外窗框、窗扇安装的牢固程度

吊顶工程

龙骨构架的整体稳定性以及主要受力节点的牢固程度

饰面板工程

外墙饰板及其连接件安装的牢固程度

饰面砖工程

外墙饰面砖与基层粘贴的牢固程度

幕墙工程

外墙饰面板及其连接件安装的牢固程度

细部工程

吊柜、楼梯或通廊扶手及栏板安装的牢固程度

地面工程

有无沉降、开裂

以上检查结果按下列等级的划分进行评定:

    a  安全,不必采取措施;

    b  尚安全,可不采取措施;

    c  存在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

    d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C.0.4 室内环境质量的安全性检查与评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附录D  给水、排水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D.0.1 功能类项目的检查评定

对系统的管道、设备、器具进行通水、通球、满水、试压试验,测定流量、供水压力,检查通水能力。对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相关条款进行核算,以确定其流量和压力。

1 给水子系统:对给水系统进行充水,使其达到正常状态。开启生活用水部位(盥洗室、卫生间、洗浴、饮水、食堂、餐厅、洗衣房等)的用水设备阀门及水龙头,检查出水量和出水压力。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5处。

检查结果评定:a  出水量、压力正常;

              b  个别用水点出水量少,压力不足;

              c  出水量、压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 室内热水子系统:对室内热水供应系统进行加热,开启阀门或水龙头观察并检查其出水量.出水压力及出水温度。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5处。

检查结果评定:a  出水流量、压力、温度均正常;

              b  出水温度正常、流量少、压力不足;

              c  出口流量、压力、温度均不正常。

3 消火栓子系统: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两处及室外消火栓做试射试验,检查出水量和充实水柱长度。

检测数量:若室内消火栓子系统分为高低区,则高低区各取三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高区取屋顶处及最低层两处;低区取其最高层一处及首层两处。

检查结果评定:a  出水量、充实水柱正常;

              b  个别点出水量、充实水柱低于正常值10%,出水量或消

火栓栓口压力超过0.5MPa

              c  出水量、充实水柱不满足设计要求。

4 道路和绿化给水子系统:开启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阀门或水龙头,检查出水量和出水压力。

检查数量:每项抽查10%,且不少于2处。

检查结果评定:a  出水量、压力正常;

              b  出水量少,压力不足;

              c  出水量、压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5 空调子系统和采暖子系统供水:检查空调子系统和采暖子系统供水管道的出水量和出水压力。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结果评定:a  出水量,压力正常;

              b  出水量少,压力不足;

              c  出水量、压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6 其它供水:检查其它用水设备供水管道的出水量和出水压力。

检查数量:每项抽查20%,且不少于2处。

检查结果评定:a  出水量、水压正常;

              b  出水量少,压力不足;

              c  出水量、压力不正常。

7 室内排水子系统:检查室内排水管道通水能力,开启用水部位的阀门或水龙头,观察排水栓、排水池、排水地漏的排水效果、排水通水能力。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5处。

检查结果评定:a  排水通畅,排水栓、池、地漏无堵塞现象;

              b  排水不畅,有堵塞现象,但能排放;

              c  排水受阻,堵塞严重,不能排水,污染室内环境。

8 卫生器具:检查卫生器具盛水、通水能力及完好程度。

洗脸盆、洗水盆、浴盆,关闭排水栓,开启给水龙头,向盆内灌水至溢流口止。观察5min看水位是否下降,继续向盆内灌水至超过溢流口,观察溢流口水流动情况;查看卫生器具表面光滑程度及破损程度。

检查数量:每项抽查10%,且不少于2个。

检查结果评定:a  盛水正常,排水栓不渗水,溢流口正常流动,少量器具有细小划痕或轻微裂纹,可继续使用;

               b  盛水正常,排水栓渗水,溢流口流动缓慢,器具划痕显著,少量器具有裂纹或破损,尚不影响使用;

               c  盛水不正常,排水栓渗水、漏水、器具陈旧、有裂缝、破损严重,影响使用。

9 室外排水管网:检查室外排水管网排水管道通水能力,开启排水井盖,由相邻或附近给水管道、消火栓等,进行注水。观察其水位下降、排除能力。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5处。

检查结果评定:a  排水畅通,无堵塞现象;

              b  排水不畅,有堵塞现象,但能排放;

              c  排水受阻,堵塞严重,不能排水,污染周围环境。

D.0.2 卫生类项目的检查评定

1生活给水子系统:生活给水(包括热水)系统用水部位,开启阀门或水龙头使水流出,用玻璃容器盛满,静置12h观察水的浊度、色度。

检查数量:按用水部位抽查20%,且不少于5处。

检查结果评定:a  色度清澈,不混浊;

              b  色度清,有少量悬浮物;

              c  色度不清,有大量悬浮物,混浊。

2 生活饮用水子系统:生活饮用水部位检查时,应用玻璃容器盛水,密封送卫生检验部门检验。

检查数量:按饮用水部位抽查50%,且不少于5处。

检查结果评定:a  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b  在色度、浑浊度、臭味、PH值、细菌总数、游离余氯等指标中,有2项指标超卫生标准,其他均符合标准;

              c  在色度、浑浊度、臭味、PH值、细菌总数、游离余氯等指标中,有3项指标超卫生标准,其他均符合标准.

3 室内排水、雨水管道:室内排水系统进入室外排水检查井,开启井盖观察排水通水能力。室内雨水排水检查应在屋面,观察女儿墙处雨水满溢留下的水平痕迹,并用屋面面积(汇水面积),以当地降雨历时为5min的降水强度计算泄流量。并开启雨水立管上的检查口,观察管内结垢及存留污物情况。外排水检查雨水斗、雨水管及地面散水完好程度及对周围环境污染情况。

检查数量:每项抽查20%,且不少于5处。

检查结果评定:a  排水通畅,无堵塞现象;

              b  排水不畅,局部有堵塞现象,但能排水;

              c  排水受阻,堵塞严重,不能排水,污染环境。

D.0.3 安全类项目的检查评定

给水子系统:给水(包括热水) 子系统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应通过水压试验验证,它包括严密性试验和承压能力的强度试验。自动喷水灭火等消防系统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首先将试验泵及试验装置接入管道系统,查找原建筑物的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确定其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若无竣工图或竣工验收资料,应按系统始端或泵房内的给水泵出口压力确定其工作压力,或按群体建筑物中较高层建筑物的设备及系统种类,确定其工作压力。

水压试验和灌水(满水)试验应有批准的试验方案,对高层建筑应分区、分段试验,合格后再按系统做整体试验。

(1)试验管道和设备的中间控制阀门应全部开启。

(2)向试验管道和设备注水时,应先开启高处排气阀门排气,并由下向上或由回水向供水管道系统进行注水,待水注满后,关闭进水阀门,稳定半小时后继续注水,以排气阀门出水无气泡为准,关闭排气阀门。

(3)向管道和设备加压,启动加压泵加压,先缓慢升压至工作压力,停泵检查,观察各部位无渗漏,压力不降后,再升压至试验压力,停泵稳压,按批准的试验方案进行全面检查。在确认管道和设备试验合格后,降至工作压力,再做较长时间的检查,确认全系统各部位仍无渗、漏,无裂纹,则评定管道子系统的严密性和承压能力试验为合格。经现场参加试验验收的各方同意后,将工作压力逐渐降至为零,填写试验记录。

(4)灌水(满水)试验应注意管道和设备试验的位差、管道的封堵、阀门的启闭。

检验方法:各种管道的水压试验,应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下降不应大于0.05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无渗、漏。设备试验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降,无渗、漏。管道和静置设备灌水(满水)试验应在灌水(满水)后,静置24h,观察四周、底部、接头、封头是否渗、漏。水位应不下降,且无渗、漏为合格。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结果评定:a  试验压力下无渗漏;

              b  工作压力下正常,试验压力下局部渗漏;

              c  工作压力下有局部渗漏。

 

 

附录E  供热、采暖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技术标准

 

E.0.1 功能类项目

对供热、采暖分系统在运行状态下进行满水、失水及室内温度下的检查测试;对系统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进行检查测试;管道防腐绝热、散热器表面可同时检查。对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相关条款进行校核。

1 室内采暖子系统:对采暖子系统进行充水,观察系统满水、失水情况。

检查数量:在该子系统抽20%,但高点和低点均不少于5处。

检查结果评定:a  系统水位正常,无失水现象;

              b  系统需经常补水,有失水情况;

              c  系统顶点无水,严重失水。

2 室外管道防腐绝热:室外管道防腐绝热的检查,应选择室外便于进入的地沟或便于开挖的土路面、草坪地面。

检查数量:在该子系统抽查5处。

检查结果评定:a  绝热层良好;

              b  绝热层表面有破损,局部缺少绝热层;

              c  绝热层严重损落。

3 水泵:水泵运行时测试其轴承温升、噪声、振动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结果评定:a  正常;

              b  温升正常,但噪声较大;

              c  温升高,噪声、振动大。

4 供热、换热设备及辅机:锅炉、换热设备运行时,检查燃烧、运行情况、升温情况及有无渗漏情况。停止运行,取水样检查水质、水管侧结垢、腐蚀情况和烟、火管侧结垢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结果评定:a  燃烧、运行、升温基本正常、水管结垢<0.5mm

              b  燃烧、运行正常,升温较慢,水管结垢≤1.0mm,并有腐蚀,水质超标;

              c  燃烧、运行基本正常,升温慢,水管结垢>1.0mm,并有严重腐蚀,水质严重超标。

5 采暖子系统平衡:采暖系统自控平衡能力检查,平衡阀位置,调节能力。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结果评定:a  正常;

              b  调节后正常;

              c  无法调节,不正常。

6 散热设备:各种散热设备表面及形式,应与装饰配套。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5处。

检查结果评定:a  基本满足要求;

              b  与工作环境不相适应,但可以使用;

              c  与工作环境相差甚远,不符合现行标准。

系统运行时测试室温  室温与锅炉出口温度对照检查,并检查6年运行记录。

检查数量:每栋楼测试不少于6个房间,顶层、低层各两个房间,中间层南北各一个房间。

检查结果评定:a  满足设计要求;

              b  低于设计要求的温度4℃以内;

              c  低于设计要求的温度超过4℃。

E.0.2 安全类项目的检查评定

供热、采暖分系统应通过水压试验和冬季运行记录来判定其使用的安全和可靠度。

1 室外供热管网和室内采暖子系统水压试验

(1)根据水源的位置和工程系统的情况,制定出试压程序和技术措施。较大的系统可分环路进行试验。

(2)在试压管的加压水泵首端和系统的末端均应安装量程为试验压力1.52倍、精度为2.5级的压力表。

(3)根据全系统或分环路试压的实际情况,检查各类阀门的启、闭状态。试压管道阀门应全部开启,试验段与非试验连接处阀门应予以隔断。

(4)系统顶点工作压力的确定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计未注明时按下列办法确定:

a. 高温水系统应为系统顶点处的水温加20℃后相应的饱和压力;

b. 蒸汽系统应为系统顶点处的蒸汽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c. 热水系统应为系统入口处供水工作压力减去底层至顶点高度的静水压力。

(5)系统顶点试验压力应按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b.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顶点试验压力应为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c. 使用塑料管和复合管的采暖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应以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同时系统顶点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实际的试验压力应为顶点的试验压力加试压泵所处的位置与顶点的标高差的静水压力。

(6)打开水压试验管道的进水阀门向系统中注水,同时开启系统上各高点处的排气阀,使管道及采暖设备内的空气排尽。待水注满后,关闭排气阀和进水阀。

(7)开启连接加压泵的阀门,用电动或手压泵向系统加压,一般应分2-3次升至试验压力。在此过程中,每加至一定压力数值时,应停下来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加压至工作压力,再检查,无异常和渗漏现象时,加压至试验压力进行检查。

(8)在试验过程中如发现渗、漏情况应作好记号,便于返修。

(9)工作环境温度低于+5℃作水压试验时,试压合格后应及时将水放尽,必要时采用压缩空气或氧气将低点处存水吹尽。

选用钢管及复合管道的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下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要求不渗、不漏;

选用塑料管道的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采暖子系统的水压试验应在工程鉴定机构全过程监督下进行,合格后应填写试压记录。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结果评定:a  试验压力下无渗漏;

              b  工作压力下正常,试验压力下局部渗漏;

              c  工作压力下有局部渗漏。

2 供热设备及系统的水压试验

供热设备包括:锅炉、省煤器、换热器、分水器等。宜根据不同的试验压力要求,分别进行水压试验,也可以串联在一起进行试验。当串联在一起进行水压试验时,应在灌满水后将这些设备至锅炉的进水阀门关闭,试压泵分别接至锅炉各侧,然后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进行检查,试压合格后泄掉水压,再开启全部阀门,进行供热设备及系统的水压试验和检验。

(1)水压试验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a 将锅筒、集箱及设备内部清洗干净后封闭人孔、手孔;

b 检查供热设备、锅炉本体及阀门、法兰、盲板有无漏加垫片、漏装螺栓或未拧紧现象,并将锅炉本体上所有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c 安全阀、水位表及温度计不应与锅炉一起进行水压试验,其阀座、管座应用盲板或丝堵封闭。如有需要可在较高点容易集气的一个阀座或管座上安装放气管和放气阀;

d 安装临时进水试压管道和试压泵。试压时至少要安装两支精度为2.5级、量程为试验压力1.5-2倍的压力表;

e 水压试验时室内环境温度应高于+5℃,在低于+5℃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2)水压试验程序及质量控制

a 开启所有放气阀门、临时进水管道阀门和试验压力表连通阀门;

b 向锅炉或供热设备内灌水,待最高点放气管见水无空气后关闭放气阀和进水阀门,进行全面检查有无渗、漏和结露现象。如有结露现象应采用温水或等待锅炉或供热设备内水温升至环境温度时再进行下一步骤。

c 用试压泵缓慢升压至设备的工作压力的20%时,应停压全面检查。如发现法兰、人孔、手孔垫片有渗漏时应进行紧固。继续升压至工作压力时再停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渗、漏处应作记录,不能带压返修,有轻微的渗、漏时也可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后停泵。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不变。升压和降压的速度应控制在0.2-0.3Mpa/min

d 金属表面或焊缝的渗漏应在泄压并清除缺陷后进行补焊。法兰、人孔、手孔热片的轻微渗漏,也应处理,并重新作水压试验。

检验方法:

a 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b 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水压试验的时间应在锅炉及省煤器安装就位,本体管道及阀门(进水阀门、排污阀、主汽阀或出水阀)安装完毕后进行。在北方地区冬季施工时可在烘炉之前,试压结束后能立即烘炉的条件下进行。

供热设备及系统的水压试验应在工程鉴定机构全过程监督下进行,合格后应填写试压记录。

检查数量:各供热设备及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结果评定:a  试验压力下无渗漏;

              b  工作压力下正常,试验压力下有局部渗漏;

              c  工作压力下有局部渗漏。

 

 

附录F  空调与通风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F.0.1 一般检查

    1 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包括下列项目

    1)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检查;

    2)通风与空调风量的检查;

    3)通风与空调有代表性参数的检查;

    4)办公区内噪声的检查;

    5)空调系统能耗的计量;

    6)观感质量的日常检查;

    7)主要设备维护保养的日常检查;

    8)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检查。

    2 检查与评定标准

    1)检查夏季空调室内参数应在以下范围之内:

         温度:24~28℃,相对湿度:40%~80%

    2)检查冬季空调室内参数应在以下范围之内:

         温度:16~22℃,相对湿度:30%~60%

    3)检查系统的人均新风量:不宜低于30m3/h。根据原设计的条件,在可用新风作冷源的经济运行期内,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应采用最大的回风百分比。

    4)空调系统运行中,新风采气口的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所吸入的空气应为室外新鲜空气。

    5)定期检查新风和回风的过滤装置是否需要清洗。

    6)采暖、通风和空调三个子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定期标定,测试记录用于系统分析。

    7)检查办公区的噪声水平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宜高于45dBA)。

    8)空调子系统能耗计量的结果,宜由专业机构进行能耗和节能潜力的评估。

    9)观感质量的日常检查:

    a. 设备和管道保温层外表面不应有凝结水;

    b. 阀门连接应牢固紧密,启闭灵活;

    c. 空调水系统应干净、不含杂物,管道系统中应不含空气;系统连续运行应正常、平稳;水泵的压力和水泵电机的电流不应出现大幅波动;

    d. 水泵运行时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声响、壳体密封处不得渗漏、紧固连接部位不应松动、轴封的温升应正常。

    e. 绝热层的表面应平整、无断裂和脱落;室外防潮导和保护壳应顺水搭接无渗漏;

    f. 设备、阀门和管道的表面应保持整洁,无严重锈蚀,无跑、冒、滴、漏、堵现象。电动阀门应能正常工作;

    g. 空调自控设备和系统应定期检修、维护,定期校验传感器和仪表,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10)主要设备的维修保养检查,还应按合同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11)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检测、评定和维修等技术文件应完整并保存完好。应对照工程实际情况核对其真实准确性(必要时抽测),若档案缺失,应检查补齐。

    12)各种运行管理记录应齐全,其中主要包括:各主要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运行值班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不停机运行的系统还应有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记录表应填写准确、清楚,符合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且保存完好。

    13)应对所有的运行管理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完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应妥善保管设备和系统运行记录、事故分析及其处理记录、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大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等资料。

    14)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卫生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运行值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和制度。应定期派人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5)空调房间内的送、回、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16)空气处理机组(组合式空调器、新风机组和热回收设置、风机盘管等)和凝结水集水部件应无积水和漏水、腐蚀和有害菌群孳生现象。设备、管道及附件的保温,外表面不应结露、腐蚀或虫蛀。

    17)空调通风的机房内宜保持干燥清洁,不宜堆放其它杂物。

    18)冷却塔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

    19)空调风管系统及相关设备应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查、清洗和验收,去除积尘、污物、铁锈和菌斑。

    a. 检查周期:风管检查每2年不少于1次,空气处理机组每年不少于1次;

    b. 检查方法:目测法或称重法,风管内壁积尘量不应大于20g/m2

    c. 清洗结果应达到残留尘粒量少于1.0g/m2

    20)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管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应定期定量检查,保证其正常工作。

F.0.2 详细检查

    1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详细检查包括下列项目:

    1)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

    2)空调水系统的检查(包括水压试验);

    3)通风与空调消声及隔振系统的检查;

    4)通风与空调自动控制系统的检查;

    5)主要设备的检查;

    6)办公区空气品质的检查。

    注:①对北方地区,尚应检查新风系统的防冻问题;

        ②对大型办公建筑,尚应考虑防、排烟问题。

    2 检查与评定标准

    1)检查各风阀开启位置,防火、排烟阀是否正常、动作可靠;

    2)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设备和调节装置的连接无明显缺陷;

    3)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4)系统总风量在设计工况下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应大于10%

    5)空气处理机组设计工况下的送风量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应大于10%

    6)空调冷热水、冷却水循环总流量在设计工况下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应大于10%

    7)空气处理机组设计工况下的水流量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应大于20%

    8)冷冻水和冷却水的水质应定期检测、分析和处理并做好记录。机械压缩式水冷冷水机组的冷却水和补充水的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要求。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的冷却水和补充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JB/T 7247的要求。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应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F.0.2-1 冷却水、冷凝水卫生要求

系统部位

     

  

冷却

冷凝

加湿用水槽

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装置水槽

军团菌(采样量200ml)检查

不允许有

军团菌检出

    9)凝结水系统应不渗漏;

    10)风机、空调机组、风冷热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值;

    11)风机等振动设备连接的风管,其荷载不应传递到通风机等设备上;

    12)通风机叶轮旋转应平稳,停转后不应每次停留在同一位置上;固定通风机的地脚螺栓应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13)风管等部件的软性连接应牢固、自然无强扭;

    14)检查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控制与监测设备,应能与系统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正常沟通,系统的状态参数应能正确显示,设备联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应能正确动作;

    15)空调冷热水、冷却水循环水泵运行电流不应大于电机额定电流的33%;水泵实际工作扬程与水泵额定扬程的偏差不应大于20%

    16)风机盘管机组的三速、温控开关的运作应正确,与机组的运行状态一一对应;支、吊架应固定牢固;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17)空调系统的送风应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F.0.2-2 空调送风卫生要求

可吸入颗料物(PM10

0.15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1000 cfu/m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检查

不允许有该病菌

    18)检查风机盘管送风风量,风量不应小于额定风量的30%;检查风机盘管电动阀的工作状态,应能有效控制;必要时至少抽测一台在用的风机盘管,由鉴定机构检测其热交换能力、风量、水量及阻力等指标与额定工况相比较;

    19)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检查防护罩(网)或其它安全措施;

    20)组合式空调机组外表平整光滑、接缝严密、组装顺序正确、喷水室外表面无渗漏;

    21)风管、部件、管道及支架的油漆应附着牢固,油漆颜色与标志符合设计要求;

    22)应对制冷机房主机冷媒泄漏进行定期检查,有报警装置的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与通风系统联锁的应保证联动正常;

    23)制冷设备的冷冻水和冷却水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转;

    24)制冷设备、水泵和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稳固,传动装置运转应正常,轴承、轴封冷却润滑,密封良好,无过热现象,无异常声音或震动现象;

    25)在有冷浆可能的地区,新风机组或新风机加热器、冷却塔的防冻设备应定期检查;

26)应按照设备要求定期检查冷水机组的冷凝器的进出口压差,清除设备内的水垢;

27)主要设备的详细检查应按设备合同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附录G  电梯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G.1 机房和滑轮间

G.1.1机房内的环境温度应符合电梯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依靠空调设备控制时,其运行应正常。

G.1.2 机房应保持适当通风。当依靠设备保持时,其运行应正常。从建筑物中其他部分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应排入机房内。

G.1.3 机房内固定式电气照明及其控制开关应有效;机房地板表面上的照度应不小于2001x。滑轮间内的照明及其控制开关应有效。

G.1.4 机房内控制井道、底坑照明的开关应有效。

G.1.5 滑轮间内的停止开关应有效。

G.1.6 机房及滑轮间内的插座应有效。

G.1.7 当两台以上的电梯共用同一机房时,每台电梯部件上的区别标志应明显、清晰。

G.1.8 严禁在机房和滑轮间及其通道堆放与电梯无关的杂物。

G.1.9 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门和供人员进出的活板门的锁应牢固,且用其钥匙能在外面打开。在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门或活板门的外侧设置警示性标示(如:“电梯驱动主机—危险,未经许可禁止入内”、“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等)应完好。

G.1.10 当人员利用梯子进入机房和滑轮间时,梯子应专用且置于通道地面附近随时可用。

G.1.11 当从公共道路进入机房和滑轮间时,通道中所设的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应保持有效。

 

G.2 驱动主机

G.2.1 电动机、发电机组

G.2.1.1电动机及其风扇应运行正常,无异常声音。

G.2.1.2 轴承应无异常摩擦声,润滑制度和润滑油型号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且不应有渗油。轴承润滑油应定期更换,最长间隔不应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限。

G.2.1.3 若有整流端子,则整流端子应清洁,且无异常火花和摩擦。

G.2.1.4 电机的温升应不高于其铭牌上的规定值。

G.2.2 减速器

G.2.2.1减速箱内润滑油应清洁,润滑油型号应符合电梯说明书的规定,油量应在规定的油位(最大、最小油位)之间。润滑油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更换。

G.2.2.2 减速箱工作时,应无异常声音和振动,其温升应不高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值。

G.2.2.3 减速箱盖与箱体的分隔面,不应有渗油。齿轮轴伸出端的渗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0058中第3.5.3条规定的要求。

G.2.3 制动器

G.2.3.1 制动器应动作灵活,制动部件之间应清洁。电梯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保持松开状态,制动间隙应均匀,且其值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当制动闸瓦(或摩擦片)的磨损量超过其厚度的1/3时,应更换。

G.2.3.2松开制动器的装置应安放在机房的明显位置。

G.2.3.3 制动器线圈的温升不应高于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值。

G.2.3.4 制动器开关在有效行程内应可靠动作。

G.2.3.5 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轴、运动杆件、弹簧等部件应工作正常,无异常摩擦;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或实际情况,可适当加入润滑油。

G.2.3.6 制动器的制动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588的规定。

注:200411日前交付使用的电梯允许执行GB7588-199512.4.2.1款规定

G.2.3.7 制动系统在出现下述情况时应能自动动作:

1)动力电源失电;

2)控制电路失电。

G.2.3.8 制动器电源的切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588的规定。

5.2.4 曳引轮

G.2.4.1 曳引轮的绳槽应清洁,严禁对绳槽加油。

G.2.4.2 当绳槽磨损使切口深度小于2mm或绳槽磨损下陷不一致(相差为钢丝绳直径的1/10)或出现严重的凹凸不平时,绳槽应修复或更换。若采用车修,应保证切口下面的轮缘仍有足够的强度及曳引轮直径满足要求。

G.2.4.3 曳引轮运转时应无异常声音,明显的跳动或扭振,曳引轮的轴承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润滑。

G.2.5 导向轮、复绕轮

G.2.5.1 导向轮、复绕轮运转时应无异常声音和明显的跳动,其轴承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润滑。

G.2.5.2 当导向轮、复绕轮上设有挡绳装置时,挡绳装置应有效。

G.2.5.3 当采用滑动轴承时,轮轴磨损≥0.3mm时,应更换轮轴和滑动轴承。

G.2.6 紧急操作装置

G.2.6.1当盘车手轮可拆卸时,应放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地方。操作说明和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当多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且盘车手轮及松开制动器装置可能与相配的电梯驱动主机混淆时,其上的标记应清晰、完好。

G.2.6.2 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应有效,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588-1995的要求。其操作说明应置于该装置附近且清晰、完好。

G.2.6.3 当紧急操作时借助曳引绳或限速器绳上的标记确定轿厢是否在开锁区时,则该标记应清晰、完好。

 

G.3 层门

G.3.1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门柱、门楣、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乘客电梯不应大于6mm;对载货电梯不应大于8mm;自动滑动门的外表面不应有大于3mm的凹进或凸出。门开、关运行时,门扇不应有摩擦和撞击声。

G.3.2 导向装置和悬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G.3.2.1 门的导向装置应联接牢靠且保持清洁。

G.3.2.2 水平滑动门的悬挂装置,应避免层门在正常运行中脱轨、卡住及行程终端错位。该装置的位置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联接应可靠,且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保持润滑。

G.3.2.3 对垂直滑动门的悬挂装置,悬挂绳或链不应脱出滑轮槽或链轮,且不应有损坏;轮轴和链轮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润滑。

G.3.3 对动力操纵的水平滑动自动门,阻止层门关闭所需的力不应大于150N,该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以内进行。

G.3.4 轿厢运动前,门锁装置锁紧元件应将层门有效地锁紧且保持在关门位置上。每个层门门锁装置的锁紧元件应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啮合不应小于7mm。验证锁紧元件位置的装置必须有效。

G.3.5 门锁装置上切断电路的触点元件与机械锁紧之间的连接应保持可靠。

G.3.6 防止锁紧装置积尘的保护装置应完好,且无脱落的危险。用于观察工作部件的透明板应能看到工作部件的工作情况。

G.3.7 紧急开锁装置应动作灵活,应能从每个层门外用三角钥匙将层门及其联动轿门打开(如果有开门机应断电)

G.3.8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层门自闭装置应动作灵活、有效,联接部位应牢靠,应连续、顺畅地使层门关闭。

G.3.9 对于机械联接的由数个门扇组成的水平滑动或垂直滑动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G.3.9.1 当门扇由直接机械联接,且只锁住一个门扇时,该单独锁住门扇能防止其他门扇打开的装置应有效。

G.3.9.2 当门扇由间接机械联接(如:皮带、钢丝绳或链条等)时,联结装置应保持可靠、无损坏,皮带、钢丝绳或链条等联结装置的张紧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只锁住一个门扇时,该单独锁住门扇能防止其他门扇打开的装置应有效,证实未被门锁装置锁住的其他门扇的闭合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应有效。

G.3.10 层门的导向滑块应无损坏,磨损量≥20%时应更换。

G.3.11 层门开、关运行应顺畅,无异常声音。

G.3.12 层门护脚板:层门地坎的护脚板应完整、无明显变形、无锈蚀。

 

G.4 井道

G.4.1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及检修活板门

G.4.1.1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及检修活板门的门锁应保持可靠,用其钥匙应能从外面打开。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应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G.4.1.2 证实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及检修活板门的锁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应有效。

G.4.2 进入底坑

G.4.2.1 除层门外,如果有通向底坑的门,则该门应符合本附录第G.4.1.1条的规定。

G.4.2.2 如果没有其它进入通道,则为从层门进入底坑而设置的永久性装置应保持有效,且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G.4.3 底坑

G.4.3.1 应确保底坑区域清洁、干燥。

G.4.3.2 底坑内的电梯停止装置应有效,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588的要求。

G.4.3.3 底坑内的电源插座应保持有效。

G.4.4 照明

井道内的永久固定式电气照明应保持有效,且应符合GB7588-1995中第5.9条的要求。

G.4.5 通风

井道通风孔应保持畅通,不被堵塞。

G.4.6 隔障

如果多台电梯共用一井道,且井道内设有隔障时,隔障应完整、无变形。

G.4.7 井道专用

电梯井道内不应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如果井道内装设不用热水或蒸汽作为热源的采暖设备,则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的外面。

 

G.5 轿厢、称量装置与对重

G.5.1轿门

G.5.1.1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门柱、门楣、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乘客电梯,不应大于6mm;对载货电梯,不应大于8mm。门开、关运行时,不应有摩擦和撞击声。

G.5.1.2 导向装置和悬挂装置应符合本附录第G.3.2节的要求。

G.5.1.3 对动力操纵的水平滑动自动门,阻止关轿门所需要的力不应大于150N,该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以内进行。

G.5.1.4 对动力操纵的水平滑动自动门,轿门保护装置应保持有效。当采用安全触板时,其动作应灵活,且在运动中应无异常声音。

G.5.1.5 对铰链门,为防止其摆到轿厢外面的限位挡块应牢固、无损坏。

G.5.1.6 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安全装置应有效,其触点应接触良好、无变形,且固定可靠。

G.5.1.7 对机械联接的由数个门扇组成的水平滑动或垂直滑动轿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G.5.1.7.1 当门扇由直接机械联接,且只锁住一个门扇时,该单独锁住门扇能防止其他门扇打开的装置应有效。

G.5.1.7.2 当门扇由间接机械联接(如皮带、钢丝绳或链条等)时,联结装置应保持可靠、无损坏,皮带、钢丝绳或链条等联接装置的张紧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只锁住一个门扇时,该单独锁住门扇能防止其他门扇打开的装置应有效,证实未被门锁装置锁住的其他门扇的闭合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应有效。

G.5.1.8 轿门的开启应符合下列要求:

G.5.1.8.1 在开锁区域内,切断开门机(如果有)的电源,从层站处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轿门所需的力,或层门与轿门联动时,从轿厢内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轿门以及与其联动的层门所需要的力均不应大于300N

G.5.1.8.2 额定速度大于1m/s的电梯运动时,在非开锁区域内,开启轿门的力应大于50N

G.5.1.9 轿厢门的导向滑块应无损坏,磨损量≥20%时应更换。

G.5.1.10 开门机(如果有)应动作正常、无异常声音。电动机温升应小于铭牌上要求的值。开关门的速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G.5.1.11 轿厢门开、关运行应顺畅,无异常声音。

G.5.2 轿厢架

G.5.2.1 轿厢架零部件之间的联接应牢固、可靠。

G.5.2.2 联接轿厢架上的部件应牢固、可靠。

G.5.3 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G.5.3.1 当设有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时,其手动锁紧装置应牢固且用其钥匙应能打开。

G.5.3.2 证实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保持有效。

G.5.4 轿顶

G.5.4.1 轿顶应保持清洁,不应堆放杂物。

G.5.4.2 当轿顶上设有反绳轮时,其防护装置应保持有效。轮槽应无异常磨损,运转时应无异常声音和明显的跳动。

G.5.4.3 当轿顶上设有防护栏杆时,其联接应牢靠,不应有锈蚀。其上的警示标志应完好、清晰。

G.5.4.4 轿顶上检修运行操作的控制装置应保持有效,其上的标识应完好、清晰。

G.5.4.5 轿顶上的停止装置应保持有效。

G.5.4.6 轿顶上的电源插座应保持有效。

G.5.5 轿厢底部

G.5.5.1 轿底与轿架的联接应可靠。

G.5.5.2 当轿厢底部设有反绳轮时,应符合本附录第G.5.4.2条的规定。

G.5.5.3 当轿厢底部与补偿装置一端联结时,其联接应牢固,不应有锈蚀。

G.5.6 照明

G.5.6.1 轿厢内的永久电气照明应保持有效。

G.5.6.2 轿箱紧急电源应保持有效。

G.5.7 称量装置

若设有称量装置,应保持有效。

G.5.8 轿厢护脚板

轿厢地坎的护脚板应完整、无明显变形、无锈蚀。

G.5.9 导靴

G.5.9.1导靴与轿厢或对重的联接应可靠紧固,导靴及联接部件不应有锈蚀。

G.5.9.2 滑动导靴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润滑。

G.5.9.3 滑动导靴靴衬与导轨工作面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靴衬的磨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轿厢导靴的靴衬侧面不应超过其厚度的25%(按双面计算);正面不应超过其厚度的25%

2)对重导靴的靴衬侧面不应超过其厚度的30%(按双面计算);正面不应超过其厚度的30%

G.5.9.4 若滑动导靴上设有调整弹簧,其调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G.5.9.5 使滚动导靴各个滚轮压在导轨工作面上的弹簧,其调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G.5.9.6 滚动导靴的滚轮轴承,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理、润滑。

G.5.9.7 滚动导靴的滚轮外圆应无损坏和变形。

G.5.10 对重

G.5.10.1 对重架零部件之间的联接应牢靠,对重架不应有锈蚀。

G.5.10.2 对重块的固定应紧固可靠。

G.5.10.3 当对重设有反绳轮时,应符合本附录第G.5.4.2条的规定。

 

G.6 限速器、安全钳

G.6.1 限速器及其张紧

G.6.1.1 限速器的整定封记应完好。限速器应至少每2年整定一次。

G.6.1.2 限速器轮、张紧轮的绳槽及夹绳钳口(若有时)应清洁、无异常磨损,严禁润滑。轮轴承及操纵夹绳钳口(若有时)运动的部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润滑。

G.6.1.3 在轿厢上行或下行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使驱动主机停止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保持有效。

G.6.1.4 限速器绳的张紧装置与地面的距离,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验证限速器绳松弛或断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保持有效。

G.6.1.5 限速器绳应保持清洁,严禁润滑,且应符合本附录第G.7.1.6条的规定。

G.6.2 安全钳及其控制

G.6.2.1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调整部位的封记应完好。

G.6.2.2 安全钳与导轨工作面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G.6.2.3 安全钳及其控制部件不应有锈蚀。

G.6.2.4 安全钳的提拉组件动作时,应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润滑。

G.6.2.5 在安全钳起作用之前或同时动作的、使驱动主机停止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保持有效。

G.6.2.6 安全钳动作后,应经有资质的维修人员释放、检查、调整,并确认安全钳与导轨正常后,方可恢复正常运行。

 

G.7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随行电缆

G.7.1 悬挂装置

G.7.1.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上的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G.7.1.2 悬挂钢丝绳严禁有死弯。

G.7.1.3 悬挂钢丝绳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应锈蚀。

G.7.1.4 悬挂钢丝绳应保持正确的长度。每根悬挂钢丝绳张力与其平均值偏差不应大于5%

G.7.1.5 当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且其中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为此装设的电气安全开关应保持有效。

G.7.1.6 钢丝绳应无机械损伤。当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同样规格的钢丝绳予以更换,且应同时更换此电梯的每一根钢丝绳:

1)钢丝绳出现断股;

2)钢丝绳因磨损或锈蚀,造成实际直径小于或等于公称直径的90%时;

3)钢丝绳的可见断丝超过表G.7.1.6的限值。

 

G.7.1.6 钢丝绳的断丝数限值

钢丝绳的类型

测量的长度范围

6d

30d

6×19

6

12

8×19

10

19

: d为钢丝绳公称直径,mm

G.7.2 补偿装置

G.7.2.1 补偿链的消音部分(如消音绳、外皮等)应完好。

G.7.2.2 补偿链()导向装置应有效、无严重磨损。

G.7.2.3 补偿链()不得与底坑地面接触,其最低点与底坑地面的距离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G.7.2.4 每根补偿绳的受力应均匀。

G.7.2.5 当补偿绳采用张紧轮张紧时,张紧轮应转动灵活、无异常声音和明显的跳动;轮绳槽应无严重磨损;张紧轮防护装置应有效;验证补偿绳张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保持有效。

G.7.2.6 当补偿绳设有防跳装置时,验证防跳装置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保持有效。

G.7.2.7 补偿绳、链、缆等补偿装置应无机械损伤,其端部连接应可靠,补偿链(绳)应无锈蚀。

G.7.2.8 电梯运行过程中,补偿装置不得有异常声音。

G.7.3 随行电缆

G.7.3.1 随行电缆严禁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G.7.3.2 随行电缆端部应固定可靠。

G.7.3.3 随行电缆在运行中不应与井道壁及井道内其他部件干涉。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随行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接触。

G.7.3.4 随行电缆的外皮应完好、无裂纹;导体无损伤;中间不应有接头。

 

G.8 导轨、缓冲器

G.8.1 导轨

G.8.1.1 导轨与导轨支架及导轨支架与建筑物之间的联接应牢靠,无松动现象。

G.8.1.2 导轨工作面上应清洁、无锈蚀。当采用滚轮导靴时,导轨工作面严禁涂润滑油、防锈油或油漆。当采用滑动导靴时,导轨工作面应保持良好的润滑,但不能有油垢。

G.8.1.3 两根导轨之间的联接应牢靠。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导轨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05mm;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15mm;当导轨接头处台阶超过上述要求时,应修平,修平长度应大于150mm

G.8.1.4 导轨及其与建筑物连接的所有附件应定期进行防腐处理。

G.8.2 缓冲器

G.8.2.1 缓冲器应可靠固定。

G.8.2.2 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G.8.2.3 蓄能型缓冲器的弹性元件及安装座不应有缺损现象。

G.8.2.4 耗能型缓冲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G.8.2.4.1柱塞的外露部分应保持清洁、无锈蚀,且应保持有防锈油;

G.8.2.4.2油的型号规格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油量应在规定范围内;

G.8.2.4.3验证缓冲器复位正常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保持有效。

 

G.9 极限开关、强迫减速开关、感应装置及选层器

G.9.1 极限开关、强迫减速开关

G.9.1.1 极限开关、强迫减速开关应固定牢靠,开关触点的接触应良好,开关碰轮及其转臂均应转动灵活。

G.9.1.2 极限开关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起作用,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能保持动作状态。

G.9.1.3 操作极限开关、强迫减速开关的撞弓应牢固可靠,且开关和撞弓的位置应符合产品设计的要求。撞弓操作开关时,不应损坏开关。

G.9.1.4 极限开关动作后,只有经有资质的维修人员检查后,电梯才能恢复运行。

G.9.2 感应装置

G.9.2.1 感应装置应固定可靠。

G.9.2.2 电梯运行时,固定在井道中的与随轿厢运动的感应元件之间严禁产生摩擦、碰撞。它们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G.9.2.3 感应元件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除尘。

G.9.3 选层器(如果有)

G.9.3.1 选层器的旋转部件应运转灵活、无异常声音和明显的跳动。

G.9.3.2 钢带轮、绳轮、张紧轮的轮轴(或轴承)、活动拖板(如果有)导向处应定期润滑。

G.9.3.3 清除各部位油垢及灰尘。

G.9.3.4 链条、绳或钢带应适当张紧。防止其松弛或断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保持有效。

G.9.3.5 链条、绳或钢带应无机械损伤,钢带应无断齿或裂纹。

 

G.10 电气设备

G.10.1 主电源开关及控制照明电路、电源插座的开关

G.10.1.1 主电源开关应动作可靠、接触良好。有关的标记应清晰完整。

G.10.1.2 当两台以上的电梯共用同一机房时,每台电梯的主电源开关的操作机构区别标识应明显、清晰。

G.10.1.3 主电源开关断开位置的保护装置应有效,若采用警示性标志,则警示性标识应完整、清晰。

G.10.1.4 控制照明电路、电源插座的开关应动作可靠、接触良好。

G.10.2 控制柜()

G.10.2.1控制柜()内应清洁、干燥。

G.10.2.2 熔断器必须可靠安装。若有损坏,必须用相同规格型号的熔断器更换。

G.10.2.3 接触器或继电器的触点表面应无锈班、凹痕及严重的燃弧痕迹。

G.10.2.4 接触器或继电器应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或至少保持原有特性的更换。

G.10.2.5 接触器或继电器应保持可靠,工作时应无异常声音。

G.10.2.6 元件之间的接线应无松动。

G.10.2.7 元件不应有机械损坏;导线的绝缘层不应有损坏;导体应无损伤。

G.10.2.8 元件标志和接线端标志应完整、清晰。

G.10.3 机房、井道、轿厢的布线

G.10.3.1 电线接头、连接端子和连接器应可靠地置于柜(或盒)内或为此设置的屏上。

G.10.3.2 电线和电缆的保护外皮应完全可靠地进入电气设备的壳体或相应封闭装置中。

G.10.3.3 电线、电缆的绝缘层不应有损坏;导体应无损伤。

G.10.3.4 连接端子和连接器必须确保电气连续性;有关的标记应清晰、完整。

G.10.3.5 线槽、导管的连接和固定应可靠;线槽盖板应完整齐全。如为金属材料应定期做防腐处理。

G.10.3.6 软管与电气设备的壳体连接处的专用接头应连接可靠。软管固定间距不应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应大于0.1m

G.10.3.7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00Ω/V,且其值不得小于:

1)对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对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G.10.3.8 从进入机房起,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并保持各自的连续性。

G.10.5 停止装置

G.10.5.1 停止装置应有效。

G.10.5.2 停止装置的标志应完整、清晰。

G.10.6 操纵盘、召唤盒、指示灯

G.10.6.1 操纵盘

G.10.6.1.1 操纵盘上的各个开关、按钮应无损伤。

G.10.6.1.2 操纵盘上的各个开关、按钮应动作灵活、功能有效;其标志应完好、清晰。

G.10.6.1.3 操纵盘上的显示应正确无误。

G.10.6.1.4 仅供专职人员使用的开关和按钮的保护装置应保持有效。

G.10.6.2 召唤盒、层站显示屏、消防开关

G.10.6.2.1召唤盒的按钮及层站显示屏应无损伤;消防开关盒上的玻璃应完好。

G.10.6.2.2 召唤盒的按钮及消防开关应动作灵活、功能有效;其标志应完好、清晰。

G.10.6.2.3 召唤盒上的显示或层站显示应正确无误。

G.10.7 紧急报警

G.10.7.1 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如警铃、对讲系统、外部电话或类似装置)应无损伤。

G.10.7.2 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应有效。

G.10.8 电气设备的接地

G.10.8.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G.10.8.1.1 电气设备及其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PE)应可靠;

G.10.8.1.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G.10.8.2 接地支线应采用黄绿相间的绝缘导线。

G.10.8.3 保护性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G.11 电气故障的防护

G.11.1 当电梯电气设备中出现现行国家标准GB7588所列出的任一故障时,均应由有资质的维修人员予以排除。

G.11.2 若电路接地或接触金属构件而造成接地,该电路的电气安全装置应使电梯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行或在第一次正常运行停止后防止驱动主机再次启动,且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维修人员予以排除,电梯方可恢复运行。

 

G.12 电梯运行控制

G.12.1 正常运行

G.12.1.1 若采用按钮控制,其操纵盘和召唤盒的质量应符合本标准G.10.6条的规定。

G.12.1.2 若采用绳、带或拉杆作为轿厢和机房之间的控制方式,其质量及连接应可靠。

G.12.2 门开启情况下的平层和再平层

在开锁区域内,若轿厢在门开启情况下平层和再平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G.12.2.1 防止轿厢在开锁区域以外所有运行的开关应有效;

G.12.2.2 若开关的动作是依靠一个不与轿厢直接连接的装置,如绳、带或链,则检查连接件断开和松弛的开关应有效。

G.12.2.3 平层速度应不大于0.8m/s。对手动层门的电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588的要求。

G.12.2.4 再平层速度应不大于0.3m/s,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588的要求。

G.12.3 检修运行

当轿顶上有维修人员时,检修运行应只由该维修人员控制。检修运行的控制装置应符合规定。

G.12.4 紧急电动运行

当设有紧急电动运行,且在救援活动或维修操作中需要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时,应确保轿厢的运行仅由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来控制。

G.12.5 对接操作运行

G.12.5.1 当设有对接操作时,为对接操作运行设置的钥匙开关应有效,且标识应完整清晰。轿厢入口处为此运行设置的停止装置应符合第G.10.5条的要求。

G.12.5.2 当设有对接操作,且在装卸货物或维修操作中需要进行对接操作时,应确保轿厢的运行仅由对接操作开关来控制。

 

G.13 优先权和信号

G.13.1 对手动门电梯,在停梯后不少于2s内,防止轿厢离开停靠站而设的装置应有效。

G.13.2 除集选控制运行的有轿门的电梯外,从门已关闭后到外部呼梯按钮起作用之前,应有不少于2s的时间让进入轿厢的使用者能掀压其选择的按钮。

G.13.3 对集选控制的电梯,向停靠站的侯梯者指出轿厢下一次运行方向的发光信号,应能在该停靠站清楚地看到。

G.13.4 对群控电梯,如果有指示轿厢位置的声、光信号应清晰。

 

G.14 整机性能

G.14.1 电梯的平衡系数应为0.40.5

G.14.2 平层准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速度小于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15mm的范围内;

2)额定速度大于0.63m/s且不大1.0m/s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30mm的范围内;

3)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应在±15mm的范围内

G.14.3 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噪声:对额定速度不大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80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85dB(A)

2)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对额定速度不大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55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60dB(A)

3)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65dB(A)

G.14.4 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轿厢载有50%额定载荷时,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且不应小于额定速度的92%

G.14.5 电梯起、制动应平稳,加、减速度值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G.14.6 电梯的功能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附录H  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H.0.1 变配电室的检查与评定

    1 检查

    1)范围

    a. 建筑物  变配电室顶板应无渗漏,墙体不受潮、不渗水。门窗齐全完好,锁匙等五金配件完整。通风口防小动物进入的防护网应完好。有电缆沟的电缆入口应封堵严密,沟内应干燥无积水。有变压器集油坑的坑内卵石铺垫应足量,符合设计要求。有强制通风装置时,其风机风管等应能正常运转。

    b. 电气装置  应对变压器、高压配电柜、高压母线和电缆、低压母线、控制屏台、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的接地装置以及变配电室照明等进行检查。

    2)内容

    a. 负荷检查

    ①时间  应在全年的用电负荷最大的季节进行。例如有中央空调的或大量使用分体空调的建筑物,应选择在夏季高温期用电设备基本全部投运的时段。

    ②检查标准  变压器和高压低压配电柜开关等受电、供电元器件以及变压器高压侧受电的电缆、高压低压母线的负荷电流均应不大于额定允许电流。

    b. 绝缘检查

    ①时间  宜在高温、潮湿或高温且潮湿的季节实施,每年1次。若绝缘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检查周期。若设备和线路停止运行超过3个月,尚应在恢复运行前进行检查、测试。

    ②检查标准  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预防性试验。绝缘试验的结果应合格。绝缘检查的同时,尚应对高压进线柜的继电保护系统进行复试。复试的结果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最近的书面有关数据。如有必要,还应对供电的计量系统进行复检,以保持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除高压进线柜外,其余的高压出线柜的继电保护系统均应按原设计提供的数据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低压柜上的带有自动开关的回路,应检查自动开关上保护装置整定标记是否移位,必要时应做整定试验,同时检查所有熔断器保护回路的熔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注:设计包括原设计和在设计基础上因增容需要而做的补充设计。

    c. 外观检查

    ①时间  宜在绝缘检查或定期清扫积尘的同时进行。

    ②检查标准  变压器通电运行时应无异常噪声,正常运行噪声的标准应符合变压器制造年代产品标准规定。油浸变压器壳体应无渗漏现象;油枕油位应正常;呼吸器内吸湿剂颜色应无改变。变压器和高压、低压配电柜及母线等的各种电瓷或有机绝缘件应无碎裂,表面应无闪络现象。母线等主电路导电连接紧固件应齐全,无因时效原因发生的松动,必要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J-149的规定用力矩扳手进行紧固程度检查;通常宜抽查紧固件总数的10%。若发现有一个不合格,抽查量应加大一倍,或全数检查并紧固。高压、低压柜内二次线路的绝缘层及加强保护的绝缘材料应无老化变脆或龟裂剥落现象。

    变压器的围栏和高压、低压柜的金属门应启闭正常,与固定框架间接地跨接线连接应齐全可靠。变压器壳体和各类金属构件的油漆或涂层应无成块剥落现象,表面应无明显的锈斑和起壳。

    d. 接地装置检查

    ①时间  如与建筑物防雷接地子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每1-2年检查一次,如独立使用的接地装置每1-3年检查一次,且宜安排在雨季来临前或气象部门提供的年平均干旱月份进行。

    ②检查标准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与上期检查的数据相比无较大差异。

    e. 照明与强制通风检查

    ①时间  可在系统检查时进行,也可日常进行。

    ②检查标准  照明灯具及控制开关应完好,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强制通风的风机及控制开关应完好;风机运转应正常,无剧裂振动和尖叫噪声。变配电室内的空气温度不宜大于30℃。

    2 检查结果的评定

    1)建筑物检查的评定

    检查中发现的建筑物损坏和缺陷,如顶板渗漏、墙体渗水和电缆沟积水等,除应采取应急措施修补外,尚应在建筑物中修或大修时更换屋面防水层和墙体粉刷层以及电缆沟出入口的防渗措施。建筑物的其余缺损部分应在日常维修中及时处理。

    2)负荷检查的评定

    a. 当变压器的负荷电流在高峰时段,连续8h及以上,虽然未达到额定电流,但已大于额定电流的95%,且变压器的投运时间已不少于15年时,应加强监视运行。同时应调整大型用电设备,例如中央空调的冷冻机组等的起动程序或方法(该设备有专用变压器的除外),以保证用电的可靠性。

    若配电室有多台变压器同时运行,仅某一台变压器负荷电流临近额定电流,应采取措施均衡各台变压器的负荷。重要部位和场所的供电应由负荷较轻、裕量较大的变压器供给。

    b. 当变配电室的主要电气设备(变压器,高压低压开关柜内的开关、熔断器等元器件)的负荷电流均已在额定电流的95%及以上,但尚未超过额定电流时,若变配电室建成使用时间已不少于15年,且预测用电量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应进行更新改造。

    3)绝缘检查的评定

    a. 为防止绝缘老化或损坏,避免发生漏电击穿事故,确保变配电室安全可靠运行,其预防性试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b. 本期检查结果应与上期检查结果进行对比。若发现与上期对比有绝缘情况较大退变的部分,要加强监视运行。

    c. 绝缘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部分,应修复或更换,且应对该部分重作试验直至合格为止,否则严禁对该部分通电。

    d. 继电保护系统、计量系统复试必须合格。复试中发现损坏的元器件必须更换,否则变配电室严禁受电和送电。

    e. 低压回路上的保护装置及其整定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发现有损坏,应进行更换,否则该回路不应送电,如因紧急需要送电应监视运行。

    4)外观检查的评定

    a.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在日常维护修理时予以处理。

    b. 变压器的噪声应是均匀的电磁噪声(除大型用电设备启动或供电电压波动时变压器噪声发生短时变异外),若发现变压器内部因故障产生爆裂声必须停止变压器的供电电源,并进行修理或更换。

    c. 变压器壳体和各类金属构件局部的锈蚀宜在维护中处理,总体锈蚀应在中修、大修时整体润色。

    5)接地装置检查的评定

    检测值应小于设计值,且与上期检测值相比应差异不大。如检测值仍小于设计值,但与上期检测数值相比增幅较大,则应加强监视。检测周期改为每6个月1次。如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大于设计值,应委托设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经施工安装后达到原设计要求。

    6)照明与强制通风检查的评定

    a.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在日常维护修理中予以修复。

    b. 若变配电室内电气装置工作的最高最低环境温度已不能满足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应委托设计单位采取措施加强通风系统,经施工安装后投入使用。

 

 

H.0.2供电干线的检查与评定

    1 检查

    1)范围

    变配电室低压柜引出端至末级动力、照明配电箱引入端的低压配电线路(即干线)。

    注:①干线的敷设有导管穿电线、导管穿电缆、桥架敷设电缆、沟内电气竖井内穿管或明敷电线和电缆、插接式母线等形式。

        ②树干式供电系统的中间分配箱的检查并入动力或照明工程一起进行。

    2)内容

    a. 负荷检查

    ①时间  可在日常运行时检查,但被检查的干线应处于所供用电设备和器具均为使用状态,即处在全负荷状态。

    ②检查标准  干线的任何一组负荷电流均不得大于额定允许电流。在任何情况下,末级动力、照明配电箱的电压均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5%以上。

    b. 绝缘检查

    ①时间  宜与变配电室绝缘检查同时进行。可自行安排每1~31次。重要部位每年1次。

    ②检查标准  测量每支干线的线间、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其测值应大于0.5MΩ,并应与上期检测结果对比。

    插接式母线可适当分段检查绝缘状态。

    c. 外观检查

    ①时间  可在日常进行,但导电连接处紧固检查应在局部停电情况下或在变配电室绝缘检查时实施。

    ②检查标准  导电连接处裸露的芯线绝缘层应无龟裂剥落等老化现象;可见的电线电缆绝缘保护层,应无机械损伤和动物啮啃造成的损伤。

    导电连接紧固件紧固状态的检查见本标准H.0.1-(2)-c-②。

    电线电缆的保护壳(导管、桥架、竖井等)及其支持架等应完整、无丢失(指桥架盖板)脱落移位现象;钢制部分油漆涂层应完整,无成块剥落现象,表面无明显的锈斑和起壳。敷设在电线、电缆保护壳上方的各类管道应无渗漏滴液;邻近的采暖管道和设备应不渗漏、喷射。

    2 检查结果评定

    1)负荷检查的评定

    a. 负荷电流临近线路的额定允许电流时应监视运行。

    b. 负荷电流大于额定允许电流或末级动力、照明配电箱的电压比额定电压降低5%以上时,必须增大供电干线导电截面积。

    注:由于市政电网的原因,虽经变压器高压侧调档,仍然不能使末级动力、照明配电箱的电压提高在允许偏差5%的范围内,应将不允许长期低压运行的用电设备停止运行,并及时与市政供电部门洽商改善供电质量问题。

    2)绝缘检查的评定

    a. 绝缘电阻值大于允许值,且与上期检查数值对比有较大退变,应查明原因并监视运行。

    b. 绝缘电阻值大于允许值,应查明原因。在重做电缆头后,若仍不能改善绝缘状况,表示该路供电干线的绝缘已局部或全部老化,应局部或全部更换。

    3)外观检查的评定

    a. 外观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在日常维护修理中加以修复。

    b. 导电连接处裸露的芯线绝缘层老化现象,除线路整体绝缘老化应及时更换外,其他因连接处紧固状态变异或导电接触面氧化导致连接处温度上升所形成的,也应及时处理。

 

H.0.3 动力子系统的检查与评定

    1 检查

    1)范围

    a. 末级动力箱(含供电干线中间的分配箱)至用电设备之间的全部电气装置和线路。

    b. 动力箱及其内置的开关等控制器件、动力箱引至用电设备的线路、用电设备上的电气装置。

    c. 与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接口装置。

    2)内容

    a. 负荷检查

    ①时间  用电设备运行时日常检查。

    ②检查标准  在用电设备正常运行时,其电气控制装置及线路的额定电流,不应有大于设计计算的电流现象。

    b. 绝缘检查

    ①时间  每年1次,在用电设备停机或修理时进行。

    ②检查标准  主回路和控制回路及用电设备的电气装置线间、线对地间用兆欧表检测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控制回路中电子器件和电压不大于48伏的线路不做用兆欧表检测的绝缘电阻测定。

    c. 模拟动作检查

    ①时间  每年1次,在用电设备停机或修理时进行。

    ②检查标准  在不接入用电设备情况下,模拟动作应正确可靠,控制和保护应正常。

    与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接口处接受指令应正常,发送讯号应准确,且自动、手动切换应可靠。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设备,其检查结果应符合用电设备随机的使用说明书要求。

    d. 外观检查

    ①时间  可在日常进行,但导电连接处的紧固检查应在停电、停机的情况下实施。

    ②检查标准  动力线、控制箱内置开关等元器件应齐全完整,面板上信号灯、控制按钮、指示仪表等标识应清晰。

    导电连接处的芯线绝缘层应无龟裂剥落等老化现象,控制回路的绑扎固定应整齐不脱位。

    主回路导电连接处紧固件紧固状态检查见本标准H.0.1-(2)-c-②。

    动力箱、控制箱及明配的钢导管等油漆涂层完整,无明显锈斑和起壳脱落现象。

    2 检查结果评定

    1)负荷检查的评定

    用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及线路在正常情况下,其负荷电流不应有变异。在电网电压和频率发生波动时,用电设备的负荷电流应同步发生波动。若负荷电流骤增,应停止用电设备运行;并从机械和电气两方面检查,查明原因修复正常后才能投入运行。

    2)绝缘检查的评定

    若绝缘检查的结果符合要求,用电设备可投入运行或处于备用待机状态。如不符合要求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属电气控制装置、线路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受潮造成的,应进行干燥处理;属绝缘老化造成的,应进行局部或全部更换。

    3)模拟动作检查的评定

    模拟动作必须符合要求。若因电气控制装置元器件损坏或控制线路脱落脱焊致使模拟动作失控或错误,须经修复后,用电设备才能投入运行。

    4)外观检查的评定

    a. 外观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在日常维护修理中加以修复。

    b. 导电连接处裸露的芯线绝缘层的局部老化,应及时处理。

    c. 发现的钢制部件有锈蚀现象,可先做底漆修补,然后在用电设备中修或大修时一并润色。

 

H.0.4 照明工程的检查与评定

    1 检查

    1)范围

    a. 末级照明箱(含供电干线中间的分配电箱)至照明器具之间的全部电气装置和线路。

    b. 照明配电箱、灯具、照明开关、插座和风扇,以及与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接口设置。

    2)内容

    a. 负荷检查

    ①时间  在日常运行时检查,但受检回路中的灯具应全部开启。

    ②检查标准  每个回路的负荷电流不应大于回路的电线额定允许电流。

    三相四线供电的照明配电箱每相电流应基本均衡。

    照明配电箱内保护元件应不动作,如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不跳闸,熔断器熔丝不熔断等。箱内所有元件温升应符合使用要求。

    插座回路应依据回路电线额定允许电流设置匹配的保护器件。

    b. 绝缘检查

    ①时间  在出现故障后修理时检查,重要部位和场所,应按计划每1-2年检查1次。

    ②检查标准  照明箱内元器件主回路和线路的线间、线对地间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注:应注意绝缘检测时有的光源和控制回路的电子器件应退出,不参加绝缘检测。

    c. 光源检查

    ①时间  在更换光源(日光灯管、灯泡等)时检查。

    ②检查标准  更换后光源的规格、功率原则上应符合设计要求。若因提高照度,照明配电箱内元器件和供至灯具的电线负荷电流在额定允许电流范围内可适当提高光源的功率,但必须符合灯具对额定允许功率的规定。

    d. 漏电保护装置检查

    ①时间  在更换或中修、大修前检测检查,重要部位有计划每1年检查一次。

    ②检查标准  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带有空气开关的主触头应修复完整,主触头上电弧引起的飞溅斑点应除去,且应光滑平整,防止通电后发生烧结现象。

    e. 插座接线检查

    ①时间  在更换或修理后检查。

    ②检查标准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上孔或右孔必须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必须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必须与相线连接,左孔必须与零线连接。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必须在上孔。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f. 外观检查

    ①时间  在日常维护巡视时检查。

    ②检查标准  灯具及其防护罩应完整、固定可靠、光源发光稳定。开关插座面板应无碎裂现象,固定用部件齐全,功能完好。风扇应转动正常,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应急灯、安全疏散标志灯、航空障碍标志灯等专用灯具完好,运转正常,在系统模拟动作时正确有序。

    装有建筑智能化分系统接口装置的照明配电箱接受指令应畅通,动作应正确,自动、手动切换应可靠。

    照明配电箱内及大功率光源灯具的导电连接处,电线绝缘层应无龟裂剥落等绝缘老化现象。

    2 检查结果评定

    1)负荷检查的评定

    a. 发现照明配电箱及其回路有临近额定允许电流情况者,应对该照明电箱或其中的回路监视运行,并在中修、大修时进行扩容更换。

    b. 若三相四线供电的照明配电箱各相负荷电流均衡度差,应进行调整力趋均衡。

    c. 由于超负荷的原因,照明配电箱内元器件故障频繁,但线路负荷电流仍在额定电流范围内,应立即对照明配电箱进行扩容更换。

    2)绝缘检查的评定

    a. 绝缘检测的结果应与上期检测结果对比,即使在允许范围内,但若有较大退变,也应监视运行。

    b. 绝缘检测结果不合格者,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若处理后复测仍不合格,应更换相关元器件和线路的电线或电缆,并经复测合格后方可运行,否则不得通电运行。

    3)光源检查的评定

    新更换光源的功率不得大于该灯具额定允许功率。增大光源功率后应检测该灯具回路的负荷电流应在电线或电缆额定允许电流范围内。

    4)漏电保护装置检查的评定

    对不符合原设计要求或主触头无法修复的漏电保护装置应立即更换。

    5)插座接线检查的评定

    插座的接线位置必须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6)外观检查的评定

    a. 外观检查发现的缺陷应在日常维护中及时处理。

    b. 与消防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需定期联合模拟调试的部分应在联合调试中处理有关缺陷。

    c. 导电连接处因发热导致电线或电缆绝缘层过早老化时,应及时修复,并紧固导电连接处的紧固件。紧固件已失效无法紧固者,应及时更换。

    d. 依据环境条件,定期清扫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等表面的尘垢,重要部位和场所应每年至少1次。明配线路表面尘垢也应同时清扫。

 

H.0.5 备用和不间断电源检查评定

    1 检查

    1)范围

    当市政供电中断时,为建筑物重要设备和重要照明提供继续维持供电的自备应急电源。

    注:应急电源主要由柴油发电机和不间断电源组组成。柴油发电机包括机组本体和燃油供给系统、冷却系统、尾气排放系统以及防噪音隔振措施;不间断电源包括整流装置、逆变装置、无触点开关装置和蓄电池组或含有蓄电池组的直流屏;以及两者向变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供电的馈线系统。

    2)内容

    检查的重点是设备的完整性和保管的良好程度。

    注: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工程在应急使用时供给的负荷均为建筑物内的重要部位和要害设备,其负荷性质,原设计均有分配预案,日常维护中不得随意调整。

    为保持备用和不间断电源的可靠性,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空载启动试运行;当办公用房有特殊重要活动前,也应事先进行1次空载启动试运行。若不间断电源与市政供电并联冗余运行,应通过装置自身的自动控制系统,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输入输出电流,延长不间断电源的使用寿命。

    2 检查结果评定

    1)柴油发电机的各个系统、不间断电源的各个装置以及其馈电线路应完好无损,表面漆层良好。

    2)空载试运行时检测的数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若发现个别零部件或元器件工作不正常应及时更换。

    3)柴油发电机的防噪音隔振措施和尾气排放应符合当地有关环保的规定。

    4)无随意调整所供负荷现象。

 

H.0.6 防雷及接地装置检查评定

    1 检查

    1)范围

    a. 建筑物的防雷子系统,应包括接闪器、引下线和地下接地装置三部分。

    注:新型防雷装置或系统应按设计或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2)内容

    a. 接闪器检查

    ①时间  2~3年检查1次,或与屋面检查同期进行。

    ②检查标准  避雷网、避雷带和避雷针应固定牢靠,支持件无脱落移位现象,所有钢制作表面应涂层完整,无明显锈斑。

    b. 明敷引下线检查

    ①时间  2~3年检查1次,近地处纳入日常维护检查。

    ②检查标准  固定用支持件应牢固无脱落位移现象;钢制支持件和引下线表面应涂层完整,无明显锈斑。近地段设有防机械撞击措施的保护管等应齐全不脱落。

    c. 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检查

    ①时间  1~2年检查1次,检查时段同本标准H.0.11、(2.d的规定。

    ②检查标准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与上期检查的数值相比无较大差异。

    2 检查结果的评定

    1)接闪器及明敷引下线应在建筑物大修时全部更换,建筑物屋面大修时接闪器应局部或全部更换。其他缺陷应在日常维修中处理修复。

    2)接闪器检查的评定

    脱落移位的支持件应修复固定,钢制件表面锈蚀严重或起皮者应重新油漆或更换成新的镀锌件。

    3)明敷引下线检查的评定

    脱落移位的支持件应修复固定,钢制作表面锈蚀严重或起皮者应重新油漆或更换成新的镀锌件,近地段的保护措施应完善。

    4)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检查的评定。

    见本标准H.0.1-2-5)。

 

H.0.7 室外电气工程的检查与评定

    1 范围

    适用于院内道路旁以及围墙上的路灯等照明工程和喷泉水景等特殊动力、照明工程。

    注:建筑外表的景观照明工程并入建筑物照明工程进行检查评定。

    2 检查的时间、标准和评定

动力工程参照本标准H.0.3;照明工程参照本标准H.0.4

 

 

 

附录J  建筑智能化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J.1 通信网络子系统

J.1.1 应根据通信网络子系统的通信容量,合理选择接入网系统,防止造成出口通信瓶颈;当租用多条电信线路(DDNFRADSLATM等)接入时,应采用多业务平台等技术措施,提高网络的利用率。

J.1.2 通信接入点不应少于两个,宜采用光缆或电信铜缆分别从两条或多条不同的路由进入;两个以上的接入点也应分成两路接入。

J.1.3 通信网络子孙系统应包括电话交换、移动通信与卫星通信、会议电视及大屏幕会议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公共广播和紧急广播等部分。

 

J.2 信息网络子系统

J.2.1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信息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包括涉密网、党政办公和内部业务网、公共信息网。

J.2.2 根据涉密级别,必要时设置严格的信息安全系统,通过采用隔离装置或IC卡信息安全系统等技术措施,将党政办公和内部业务网与公共信息网实施物理隔离或逻辑隔离,保证网络安全;经涉密网传输的信息必须加密,涉密网应使用专网通信,并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公共移动通信系统传输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中使用的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服务器等主要硬件设备和操作系统、数据库等软件系统 应采用已配备了合格的保密措施、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和软件;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J.2.3 党政办公和内部业务网应注重信息安全。当党政办公和内部业务网与公共信息网连通时,必须采用第三方信息安全系统、IC卡信息安全系统、VPN技术、防火墙、防病毒等网络安全技术,加强CA认证、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实行严密设防;并应注重办公网络与实时控制网络之间的安全隔离。在有信息安全保证的条件下,党政办公和内部业务网可以与公共信息网相连,但必须在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只采用常规信息安全措施的党政办公和内部业务网不应与公共信息网直接连接,应单独设置,通过政府专网通信,并利用专门设置的局域网门户接通Internet,构建政府机关的公共信息网。

J.2.4 在维修工程中,应注意保留原办公自动化(OA)系统的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系统。应通过基础软件系统、中间件、公共网关接口(CGI)等实现异构化的、分布于不同应用系统中的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J.2.5 信息网络子系统的设计必须与电子政务的实施统一考虑。在设计系统时,对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选择,不仅应考虑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应用需求,还应能保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使用。

J.2.6 根据用户的特殊要求,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重要数据异地存储和系统灾难恢复。

 

J.3 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

J.3.1 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包括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梯系统,应配置建筑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并与各系统有数据通信接口。

J.3.2 空调与通风系统应实现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压力的测量和对风机、风阀、加湿器、电动阀门的控制功能,进行温湿度和新风量的自动调节,对参数过载或欠载及设备故障实现报警,保证系统的稳定性,提高环境的舒适性。设计时,宜采用区域控制的方式,在变风量空调系统中配置通信接口,设定合理的时间表,节约能源消耗,改善建筑物内空气品质。有条件时,应实现空调通风系统的优化控制。

 

室内空气品质不应低于下表中所列各项指标:

CO含量率(×10-6

<10

CO2含量率(×10-6

<1000

温度(oC

冬季18~22;夏季24~28

相对湿度(%

冬季30~60;夏季40~65

风速(m/s

冬季≤0.2;夏季≤0.3

J.3.3 变配电系统应监测各种电气参数并控制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温度、应急发电机机组和蓄电池及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控,实现故障报警。

J.3.4 公共照明系统应对庭院照明、公共区域和通道照明、景观照明等分别监控,宜利用光照度、时间表控制等方法实现节能。建筑物内工作区水平面照度不应小于500lx

J.3.5 给水排水系统应监控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中水系统的液位、压力和水泵的运行状态,实现故障和过载报警。

J.3.6 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应监控出口的压力、温度、流量及系统的运行状态,实现故障报警和能耗计量。

J.3.7 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应监测水流状态、温度,控制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风机,设定时间表,可利用蓄冰制冷、水源热泵等新技术节约能源消耗。

J.3.8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应监测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实现故障报警和消防联动。

J.3.9 中央管理工作站应具备数据存储、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警存储统计、权限设置等功能,操作界面应汉化和图形化。

J.3.10 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子系统的通信接口。

J.3.11 建筑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应可进行建筑综合节能分析。

 

J.4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子系统

J.4.1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子系统必须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关于消防要求的有关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火灾自动报警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作为一个单独的系统独立运行。

J.4.2 在建筑物内的主要会议厅等大空间宜设置矩阵式红外探测系统。

J.4.3 应实现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子系统与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紧急广播子系统的联动,并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与公安消防部门的专线通信。

J.4.4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子系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每年不得少于2次。

 

J.5 安全防范子系统

J.5.1 安全防范子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巡更管理、停车场(库)管理等设施的内容。

J.5.2 安全防范子系统的验收,应实施现行《安全防范系统验收标准》GA308和国家公共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J.5.3 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7章甲级标准的要求配备视频监控、停车场(库)管理、出入口控制、巡更管理和IC卡管理等设施,并设定安全监控中心,利用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实现集中监控功能。

J.5.4 应根据被保护建筑及其内部空间的风险等级,划分不同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区域,对档案室、仓储室、保密室、财务部门和停车场(库)等重要空间,应采用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综合设置安防措施,与安全监控中心联网,并实现远程电话报警和图像存储与传输,预留与外部安防报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J.5.5 当各应用子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子系统相连时,应在监控中心设定优先级别,有效实现紧急状态下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巡更管理、停车场(库)管理等的控制。在邻近电梯厅的过廊、电梯轿厢、大厅、主要出入口、过道及消防楼梯处设置摄像头并与消防联动子系统实现联动。

 

J.6 综合布线子系统

J.6.1 应采用综合配置设计方法进行系统设计。办公工作区每5~10m2至少应设置一个双孔或两个单孔的五类信息插座,要求双孔信息插座可同时包括一个数据信息点和一个语音信息点。采用光纤到桌面的网络系统时,多功能会议室等使用的多媒体终端和服务器应采用多孔光纤信息插座,其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做专门设计。信息点插座宜采用暗装嵌入式插座。地面安装插座必须使用防尘和防水型插座。

J.6.2 水平布线线缆和配线器件应采用五类及以上等级的线缆和配线器件,光纤到桌面系统应采用光缆布线器件。

J.6.3 干线布线线缆和配线器件应采用光缆布线线缆和器件,支持语音、数据、图像信息传输。

J.6.4 干线不应布放在电梯、供水、供气、供暖、强电等竖井中,在建筑物维修时,应考虑增加专门的弱电竖井。

J.6.5 应根据不同建筑物和不同楼层的使用功能,对干线子系统、水平子系统按适度超前的原则留有发展裕量,并根据实际需要支持其他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传输。

J.6.6 综合布线子系统应良好接地。当采用集中供电时,综合布线的主接地干线应单独接地,采用分散式供电时应联合接地。

J.6.7 建筑空间应保证主要办公区域天花板净高不小于2.7m,楼板满足预埋地下线槽的条件,为综合布线预留足够空间,并预留足够的配线间。

J.6.8 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宜采用计算机实现综合布线的智能化管理。

J.6.9 综合布线子系统维修时,应同时考虑控制网络、视频线缆及消防线缆的缆线敷设。

 

J.7 智能化系统集成

J.7.1 智能化系统集成汇集各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监控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并按操作权限分级设定对报警信息处理、设备联动的控制功能。

J.7.2 当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子系统联动时,智能化系统集成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子系统的独立运行;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完成对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紧急广播、空调与通风的联动控制,且应设制紧急事故指挥系统。

J.7.3 智能化系统集成宜简化各子系统间的接口数量,应实现操作界面汉化、图形化,提供个性化的人机界面;信息网络子系统的骨干网络、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的主控系统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冗余容错性和易维护性,并应实现故障自诊断。

J.7.4 智能化系统集成应通过安全隔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加密等手段提高系统集成的安全性。

J.7.5 智能化系统集成应设置设备管理、能源及节能管理、物业管理等应用软件系统,以及火灾等安全事故情况下的紧急指挥系统。

J.7.6 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实现其他应用子系统与电子政务系统的集成。

 

J.8 电源与防雷接地

J.8.1 应有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可根据需要安装备用发电机组作为安全防范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及通信网络子系统的备用电源。备用发电机组必须定期检测和维护,每年不得少于2次试运行。

J.8.2 重要设备和机房、会议室、保安室应配备UPS电源装置,并采用放射式专用回路供电。

J.8.3 楼层配电箱引出的电源线路应与弱电线路分开敷设。

J.8.4 电源插座应按6VA/m220/100m2的的容量和数量设置。

J.8.5 配电总线应并联电源浪涌分流器,所有配电柜的主开关上应装设专业级防雷器。对天馈线、从建筑物外引入的接入网进线及室外采样信号线进线等,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置避雷装置,防雷设备每年检测2次。

J.8.6 直流工作接地和规定需单独接地的设备应单独接地,并保证接地电阻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单独接地电阻的电阻值应小于4Ω;联合接地电阻的电阻值应小于1Ω。

J.8.7 电视等高频设备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16mm2的多股绝缘铜导线接地。

J.8.8 计算机房等应采用防静电措施,用横截面不小于16mm2的多股绝缘铜导线将防静电地板的金属支架连接成600mm×600mm的网络并接地,保证地面静电电位差小于1KV/m。穿行屏蔽保护区的桥架、钢管等均须使用横截面不小于16mm2的多股绝缘铜导线接地。

J.8.9 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保持电气联通并可靠接地;所有屏蔽层必须做到一点接地;数据系统的直流地不得与交流工作地短接或混接;交流配线不得与直流地线紧贴或近距离敷设。

J.8.10 设计要求重复接地的设备必须重复接地。

 

J.9 机房环境

J.9.1 机房内应铺设防静电、防尘地板或地毯,静电泄漏电阻应在1.0×105Ω~1.0×108Ω之间。

J.9.2 应采用必要措施降低噪声,防止噪声扩散。

J.9.3 机房工作面水平照度不小于750lx,灯具应满足眩光控制要求,灯具布置应模数化,消除频闪。

J.9.4 环境电磁辐射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规定。

J.9.5 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防盗门,主要机房如主配线间、主机房、主变配电室等宜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J.9.6 机房的空气质量应符合本附录第H.3.2条规定的空气品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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