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驻京办事处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6-07-17 13:44
关闭本页 打印

【 字体:

(办管党200519,2005年7月15印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各省区市来京工作的流动人员中的党员越来越多。为使他们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驻京机构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驻京办事处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组织关系转入。聘用期在1年以上、地点相对固定(含续聘)的党员,单位党组织可凭据党员本人所持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信,按驻京办事处党员接转的程序,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聘用期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聘用单位党组织可凭据党员本人所持的县级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进行登记接收,登记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对于流动性大、无固定期限岗位的党员,本人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党组织验证后进行登记。

组织关系转出。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聘用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党组织要按照转接程序,在正式办理解聘手续前及时为其办理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

持有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聘用单位在解除聘用合同时,党组织取消登记,按要求为党员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停薪留职、长期休养人员,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将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社区党组织。

由于本人原因,解聘后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者,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即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所在党支部在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按规定处理。

二、流动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党员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的,参加聘用单位党组织的一切活动,过组织生活,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交纳党费,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持有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聘用单位不交纳党费,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应当自觉增强组织观念。离开所在党组织后,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报到。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党组织的职责

驻京办事处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和其它党内活动,收缴党费,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他们,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应及时与本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确保流动党员在解聘后组织关系及时转出。

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驻京办事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

驻京办事处党组织须对在本单位工作的轮岗人员、外聘人员、军队转业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中的流动党员进行登记,掌握基本情况,明确隶属关系,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其它

本规定由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