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7-09-1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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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4日    国管财字〔2003〕5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贯彻落实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03〕5号)要求,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字〔1999〕308号)、《关于贯彻执行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局财物字〔2000〕005号)的规定,严格把关, 按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二、为部级干部申请配备、更新公务用车,须由部门分管领导签署,并以部门的名义行文;申请文件主要说明部级干部现任职务、车辆状况和使用年限、配备或更新的理由,并填写《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单》;为新任部级干部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须附任职通知复印件。

为部级干部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未经我局同意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挪作他用。各部门要加强对部级干部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部级干部公务用车的安全使用。

三、部门自筹经费购置部级干部公务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应按照批准的车型、型号,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四、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登记,据实填报《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于4月15日前送我局。今后,我局将按照此次车辆登记情况办理有关车辆更新、过户和处置事宜,未登记在册的,不予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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