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黑龙江、吉林两省机关事务保障法制化现状引发的思考
2006年9月,全协、局办公室、房地司、人事司、资金中心一行6人赴黑龙江、吉林两省开展机关事务保障法制化调研。调研组与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办、法制办及哈尔滨、牡丹江、长春、吉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同志座谈,实地考察了机关事务法制建设情况,分析了当前机关事务立法的有利条件和主要障碍。现报告如下:
一、机关事务立法的有利条件
机关事务立法,是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的根本手段,是推进机关事务部门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从当前宏观环境和工作实践看,机关事务立法已经具备诸多有利条件。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方针。目前,机关事务领域大部分工作有法可依,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人民防空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但是从行业管理或“机关事务”这个集合概念上说,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相对于工作实践及其他领域的法制建设而言,法制基础比较薄弱。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职能履行的基本准则。黑龙江、吉林省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今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两省机关事务部门深刻认识到,规范政府行为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机关事务立法是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快推进机关事务立法。
(二)管理机构日臻完善,构建了立法的组织基础。两省先后成立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明确了拟定政策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地产、住房公积金、社会事务,以及推动后勤改革、实施培训考核、负责领导同志生活服务等职能。吉林省管理局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重大活动接待等任务。另外,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市以及长春、吉林、白城、白山、延边等9个地市州也都成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他大部分地市州正在筹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组织机构日益健全,法律实施主体基本具备,构建了机关事务立法的组织基础。
(三)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近年来,黑龙江省制定了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吉林省印发了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修缮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长春市出台了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以及住宅房屋使用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形成了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促进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