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立法研究不够深入。在工作机制上,两省机关事务部门主要寄希望于国管局,自身研究和关注程度不够;在适用范围上,呼吁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机关事务行政法规,但对其中的技术难点分析不透彻;在规制对象上,对行政法规中统一规范党政机关事务工作的可行性缺乏思考;在规范内容上,强调机构和职能的法定化,对法规应规范的主要内容缺乏系统梳理。有的甚至对法律位阶、法律效力等概念的基本含义不够清晰。
(二)体制设计存在先天局限。机关事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只限于为本级党政机关服务,未能形成全国上下贯通的工作关系和相对统一的管理模式,客观上增加了立法难度。
一是机构设置难以规范。在地方政府组织法框架内,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主观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机关事务部门的去留,主要领导的频繁更迭造成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不稳定,少数地方政府没有将机关事务部门列入必设机构。尽管黑龙江、吉林两省机关事务机构比较健全,但名称、性质、规格和管理范围仍不尽相同。通过立法来统一规范现行体制,牵涉面广,工作难度较大。
二是职能范围难以统一。由于缺乏行业法律保障,系统内上下没有对应关系,各地机关事务部门的职能难以统一。吉林省管理局职能比较健全,而黑龙江省管理局则相对弱化,地市级管理局更是千差万别。职能不统一造成了业务范围的不一致。比如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上,黑龙江省管理局主要管理统建的政府投资工程,而吉林省管理局则实行购置、使用、调剂、处置全过程动态管理。
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管理局在履行管理、保障、服务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畸轻畸重现象。有的注重规范行政审批、强化制约机制,通过各方面工作的统筹配合强化管理职能;有的着重强调后勤服务,忽视管理和监督职能,导致了监管乏力和约束软化,对违规使用土地、出租办公用房和超编超标配车、超规格接待等行为缺乏追责手段和法律依据。
(三)履行职能受到掣肘。机关事务工作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房地产管理、办公设备的购建和管理等方面,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关系密切。由于事权划分不清晰,在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基建投资等事项中存在职能交叉、工作机制不顺等问题,导致有些职能的履行受到掣肘,突出表现为与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费预算、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分歧。同时,在属地化管理趋势下,省管理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上与省会城市相关部门也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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