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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立法的有利条件与主要障碍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7年01月30日    来源:

       (四)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由于体制设计原因,国管局与地方机关事务部门之间没有领导和业务指导关系,联络协调只能通过协会等组织开展,沟通交流不够,权威性不强。另一方面,机关事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造成信息传递不及时,工作衔接不顺畅,政策规定相冲突。

       三、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通过对黑龙江、吉林两省情况的调研,我们认为,推进机关事务立法工作,要以《机关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理论研究,推进改革探索,扎实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一是准确界定机关事务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在一般意义上,机关事务工作是指以实物资产管理为核心,以组织提供物质保障为手段,以保证机关职能活动正常运转为目的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房地产、财务会计、人防工程、住房资金和社会事务管理,以及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机构节能等内容。二是明确工作定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趋向,研究机关事务工作的定位,明确发展目标、工作原则和改革思路。三是正确理解职责关系。温家宝总理将机关事务工作概括为“管理、保障、服务”三个方面。吉林省管理局提出,管理是立局之本、发展之基、存在之要,是第一要务和第一责任。我们认为,从性质上看,保障是目的,管理、服务是手段;从重点上看,管理是龙头,是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根本途径;从立法上看,保障是突破口,是规范管理和服务职能,改善机关事务形象的抓手。机关事务工作应该恪守服务宗旨,坚持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一方面,要完善机关事务各项工作的制度体系,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公务接待等新增职能的制度建设,力争在国有资产、房地产、人防工程管理等重点领域出台部门规章。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近年拟定或修订的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机关事务工作,如预算法、城乡规划法、建筑节能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分别涉及财务会计、土地利用规划、维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由于机关事务部门在上述工作中不是“源头”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容易被忽略,导致法律法规草案中管理主体缺失和管理内容残缺不全。因此,应该利用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的机会,客观公正地表述机关事务部门的职能定位,充实机关事务立法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