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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立法的有利条件与主要障碍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7年01月30日    来源:

       (三)推进立法实务研究。一是立法形式。机关事务部门多数倾向于制定行政法规,少数建议制定部门规章。我们认为,行政法规审查程序严格、效力层级较高,可以防止部门规章的偏狭,符合实际需要。二是法规的定位。建议从构建节约型、效能型政府的角度出发,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将机关事务工作中管理性质明显的重点工作纳入《条例》,其他工作通过部门规章规范,而不能局限于将职能、机构和编制法定化的目标。三是法规的适用范围。制定《条例》规范全国机关事务工作,目前还存在一些技术难题,因此《条例》适用于全国还是中央国家机关,值得研究。基于机关事务工作的同质性,我们认为,《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以全面规范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机关的事务工作,《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有先例。四是法规的内容。建议明确机关事务管理的主体和架构,明晰管理对象和内容,将共性的常规职能纳入《条例》,厘清相关法律关系,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五是立法工作机制。目前立法工作由国管局承担,亟待吸收中央编办、法制办以及中直、人大、政协和地方机关事务部门、专家学者共同参与,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六是立法程序。要了解掌握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如走访法制办、宗教局和信访局,学习借鉴制定宗教事务条例、信访条例的经验。

       (四)建立合作交流机制。一是加强系统内的合作交流。定期举办专题研讨会,组织课题攻关,交流工作经验。可以编印《公务接待情况交流》、《调研报告》等刊物,在机关事务系统内部征稿和发行,同时加强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的交流,改变地方机关事务部门信息不灵通,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只能提供上级领导讲话稿,掌握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不足的状况。二是加强外部沟通协调。树立大局观念,加强与财政、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属地政府部门的联系协调,营造和谐氛围,化解矛盾分歧,共同推动事业发展。

       (五)切实履行现有职能。由于多方面原因,有的机关事务部门职能未能全面履行到位,导致一些管理职能软化、虚置,或被觊觎甚至分化。因此,机关事务部门在推进职能机构法定化的同时,应当切实抓好现有职能的落实,协调推进改革实践、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为机关事务立法打下坚实基础。

       (六)积极探索地方立法。从各地情况看,吉林、四川、福建、上海等省市机关事务工作扎实开展,职能履行到位,改革成效显著,这些地区出台机关事务地方性法规,也是可供选择的路径之一。地方先行立法,既可以规范本地区机关事务工作,又可以为全国性机关事务立法积累经验。

 

        调研组组长:王元慎

          员:徐    马聪敏  赵兴华      朱呈义

        执笔人:朱呈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