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领域看。当前机关事务工作有些领域仍然存在法制建设的空白,有些管理事项无法可依,特别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新的管理领域,急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例如,国内公务接待实施标准和细则,节约型政府机关建设实施条例,政府机关预算和成本控制办法,政府机构资产配置标准和处置办法,机关服务保障绩效评估标准、后勤服务市场建设和监管办法等等,都需要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
因此,鉴于机关事务领域法制工作现状,当前要从加强行业建设、强化行业管理的角度,借鉴我国农业、林业、水利、宗教、信访等行业立法的经验,抓紧制订全国统一的机关事务管理行业性法规。之所以强调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法制基础,就是要严格遵照宪法关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真正改变以往那种漠视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和政府自身建设规律,以税制改革、分灶吃饭、财权事权分开和地方特色为由,各自为政,各支一摊,闭门搞保障,关门办服务的行为;就是要摒弃单纯依靠行政手段、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习惯于按照领导讲话和红头文件办事而不是依据法律法规办事的行为方式。通过加快推进立法,出台机关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部门需求膨胀、超规格享受服务、超标准使用资产、超预算使用资金、资源浪费严重、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等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
从国外情况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十分注意利用法制手段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强化政府自身建设。比如,美国出台了《联邦财产与管理服务法》、加拿大出台了《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法》、俄罗斯出台了《联邦总统事务管理条例》、日本出台了《关于国家政府办公大楼等使用调整事项的特别措施法》、新西兰出台了《议会服务法》等,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深刻的启示。
五、加快推进立法是总结实践工作经验,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必然。半个多世纪以来,机关事务部门紧紧围绕政府建设中心工作,抓好管理、强化保障、搞好服务,为保障政府机关运转、服务职工群众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全国机关事务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从中央政府来看,建国初期只在国务院设有一个机关事务管理局,现在分为中直、人大、国务院、政协四个机关事务管理局,其行政级别、职能配置和工作任务各不相同;在国务院各部门中,机关事务管理职能有的设在办公厅(室),有的设在机关服务中心,有的独立设置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制管理上,有的使用行政编制、有的使用事业编制、有的行政事业编制混合使用。从地方政府来看,多数省(区)市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分别设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重复配置接待队伍,多机构设置印刷厂、培训中心、公务车队等。31个省(区)市中,有25个设有省一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的隶属政府,有的隶属党委,有的分别隶属人大、政协、党委和政府。25个管理局情况也不一样,单位性质不同、机构规格不同、人员编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职责权限不同。这种状况,与机构法定的原则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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