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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机关事务条例》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关系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7年08月25日    来源:

(二)《条例》与有关法律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规,《条例》应当遵循《物权法》、《政府采购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中涉及机关事务工作的内容比较完善,法律效力高于法规,建议《条例》通过制定准用性规则[1]与之衔接,或重述与机关事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以示强调,或细化有关条款内容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以便于执行。

二、《条例》与行政法规、“三定”规定和法规性文件的关系

(一)《条例》与行政法规。目前,涉及机关事务工作的行政法规为数较少,主要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对办公楼建设、用地和物业管理等领域作了规定,对规范机关事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明确了国管局在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管理方面的作用。

《条例》与这些行政法规处于同一法律位阶,效力相同,但规范内容不同。《条例》着重规范整个机关事务工作,是机关事务工作的一般法,办公楼建设、用地和物业管理等仅是其内容之一;而《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是规范办公楼建设、用地和物业管理的专门法规,虽然涉及到机关事务工作,但就整个机关事务工作规范体系而言,属于特别法。至于具体适用问题,在《条例》出台施行后,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合理确定。

(二)《条例》与“三定”规定。各级政府通过印发 “三定”规定,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国管局“三定”规定涵盖职能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明确了国管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建工程、住宅建设、人防工程、住房资金;拟定住房制度改革、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承办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社会事务工作,以及管理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等。

“三定”规定作为《国务院组织法》的必要补充,为确立《条例》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能权责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国务院组织法》并未明确各部门的权能、机构等,致使“三定”规定易随机构改革需要或者形势变更而变化,无法彻底解决实践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在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基建投资、经费管理和预算等事项中存在的职权不清、权限交叉,或者职能难以落实等问题。为明确职能界限,确保正常履行职能,建议《条例》根据机关事务工作的本质特点和社会发展需要,尽可能将“三定”规定的职能法定化,原则是,既要巩固发展比较成熟和稳固的职能,又要具有前瞻性,不断增强“弱势”职能和“新型”职能,例如公务接待、预算管理、能源资源节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