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例》与法规性文件。虽然涉及机关事务的行政法规数量不多,但在办公用房和用地管理、公务用车、住房保障、公务接待、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等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对规范和加强机关事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1.房地资产管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国管局负责,统一申办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未经国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指出,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中央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强化中央单位用地的调整与处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要求,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2.公务用车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规定,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的专车,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配备或批准配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党政机关分别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审批。
3.住房保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标志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指明了由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分配货币化转变的改革方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授权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补贴、廉租住房承租申请、审批等办法,规定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要以职工住房档案为依据,严格审核购房资格,建立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