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与住房政策
一、德国公务员的基本情况 (一)范围与类型 德国是世界上建立公务员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历史悠久,管理规范。德国公务员的范围与中国有较大差别,在中国仅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在德国则包括在联邦、州和地区政府工作的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军官与士兵以及一些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据统计,德国共480多万人在行政及公共事业部门就业,有40%的人从事行政工作,即职业公务员。 《联邦公务员法》规定:联邦公务员是指在联邦或联邦直属的团体、机构或公法基金会中服务及忠实于公共权利的人。那些直接为联邦服务的人称为直接的联邦公务员;那些为联邦直属的组织、机构或者公法基金会服务的人称为间接的联邦公务员。在具体的文字表述上,间接联邦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和工人。 公务员、雇员和工人一般的总体比例是2∶4∶2,具体的比例因不同地方和不同的行政职能而异。这三种法律身份存在如下区别:第一,性质不同。公务员关系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忠诚理论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公务员被视为国家在危难时最后一支可以依靠的力量,与国家之间是无条件的勤务关系;政府雇员与国家之间是聘任性质的劳动关系,工人与国家之间是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其理论基础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理论。第二,内容不同。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许多限制,例如不享有罢工权、结社权等;政府雇员和工人享有罢工权、结社权,可以通过人事代表会议或者工会组织与政府展开谈判。第三,执行职务的种类不同。公务员通常担任领导职务,而政府雇员通常担任专业性强的法律、技术职务,工人通常执行专业性不高的纯事务性工作。第四,行政责任和救济途径不同。公务员违反纪律的,按照专门的公务员纪律惩戒法处罚,公务员对此不服,应当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雇员和工人违反纪律的,按照协议条款或者劳资合同有关条款处罚,因此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的,到劳动法院起诉。第五,工资不同。公务员的工资按照公务员工资法拨付,职员和工人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实际上,公务员的工资通常高于雇员,雇员的工资通常高于工人。第六,职务关系的产生和解除形式不同。公务员关系以录用(具体行政行为)方式产生,只能以开除公职决定消灭;而雇员和工人以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方式雇佣,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雇。第七,法律依据不同。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依据是联邦公务员法,而雇员和工人的管理依据是联邦雇员劳资合同法。 联邦公务员还有终身制公务员(如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和联邦宪法法院的公务员)和非终身制公务员之别。终身制公务员一经录用,非犯罪被刑法处罚不能被开除或辞退,只有犯了罪,并被判处一年以上徒刑时,才能被开除或辞退。 表1 按行政区划分类的德国公务员人数统计表 行政区划 人数(万人) 比例 联邦 50.2 10% 非直接公共服务部门 48.8 10% 州 227.33 47% 地区 157.2 33% 合计 483.53 100% (数据来源:联邦统计办公室,2000年) 表2 按雇佣关系分类的德国公务员人数统计表 部门 人数(万人) 比例 政府公务员 158.86 32.4% 法官、检察官 2.74 0.6% 职业军人以及固定年限服役军人 18.66 4% 公共部门的非体力劳动雇员 235.15 49% 公共部门的体力劳动雇员 68.12 14% 合计 483.53 100% (数据来源:联邦统计办公室,2000年) (二)职位分类及管理 德国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一般地说,德国公务员职位分为简单级职类、中级职类、次高级职类和高级职类四个层次。我国的另一种译法为低级职、中级职、上级职和高级职。根据《联邦公务员法》和各州的公务员法律规定,不同职类的职位对教育程度的要求是不同的,具体地说: 高级职类:大学毕业,通过两次国家考试; 次高级职类:专科学校毕业,通过该职级的录用考试; 中级职类:中学毕业,通过中级职类的录用考试; 简单级职类:国民学校(普通中学)毕业,有6个月或一年的见习期或试用期。 联邦政府公务员的最高职位是政府国务秘书(副部长),联邦政府的部长以上的官员属政治家,要经过选举产生并有任期。 联邦政府公务员的最高领导机构是联邦人事委员会。内政部受联邦政府委托,监督联邦人事委员会的工作。联邦人事委员会在联邦内政部设置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联邦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内政部下设的公务员法和行政事务司,是公务员管理的主管和具体实施部门,该司下设3个分管司,一个分管公务员行政法规;一个分管工资待遇;一个分管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此外,在政府各组成部门内部也设立执行性人事机构,负责各部委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考核等执行性事务。对于各州政府的公务员来说,主要接受各州的人事委员会和执行性人事业务机构的管理,既受统一的联邦公务员法的调整,同时也主要接受州公务员法的约束和管理。 二、德国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福利及养老保险 (一)工资与福利待遇 德国公务员的工资由《联邦公务员工资法》规定,该法适用于联邦、州和地区的所有公务员,各州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一些特殊规定。德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实行职衔类别工资制度。德国实行3大系列和4大类别的等级工资制度。3大系列是行政公务员和军人工资系列、教授和助教工资系列、法官和检察官工资系列;4大类别是A级、B级、R级和C级工资标准。其中,行政人员和军人适用于A级、B级两类工资标准。A级类工资标准是一种变动工资标准,可以定期升级,适用于从低级到高级的所有公务员,共分16个等级,2-6级为低级公务员、6-9级为中级公务员、9-13级为上级公务员、13-16级为高级公务员。下一级工资的上限一般是上一级工资的起步级别,也即下限。B级类工资标准是一种固定工资标准,共分为11级,每级不分等,没有分级制度,适用于各部国务秘书、各部主要司局的司局长、驻外大使、公使、领事、审计长、银行行长和军队的上将、中将、少将、准将。高级公务员除了适用A类的13-16级工资外,还适用B类的1-11级工资。 第二,实行高额工龄补贴制度。为缓解新老公务员之间的矛盾,既发挥年老公务员的作用,又有利于年轻公务员的进步和作用发挥,德国实行了较高的工龄工资补贴待遇,每人每年每级工龄补贴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65%-2.9%,工龄补贴每隔两年可提升一级。 第三,实行多种津贴福利制度。德国公务员的津贴和福利种类较多,补贴的种类有职务和岗位津贴、特殊负担津贴、额外工作报酬、国外工作津贴和地区补贴,福利的种类有社会保险福利、年休度假费和进修费补助、妇女和残废特殊照顾等。 第四,调整工资由国会和政府共同决定。德国公务员工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综合考虑物价、全国收入状况、财政状况、职员和工人待遇状况。工资调整由政府与官员联盟进行合作谈判达成协定,最后由国会和政府讨论而决定。 具体来说,德国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基本工资。这是行政类公务员工资的主要部分,由公务员的职级决定。如前所述,行政类公务员的工资执行A级序列,分为2-16等。高级公务员执行A级序列中的13-16级,以及B级序列。 表3 A级基本工资表 单位:欧元 级别 每2年升1级 每3年升1级 每4年升1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A2 1411.65 1445.74 1479.83 1513.93 1548.02 1582.13 1616.22
A3 1470.53 1506.81 1543.08 1579.36 1615.64 1651.92 1688.2
A4 1503.93 1546.65 1589.35 1632.07 1674.78 1717.49 1760.2
A5 1516.08 1570.77 1613.26 1655.75 1698.25 1740.73 1783.29 1825.72
A6 1551.98 1598.64 1645.29 1691.94 1738.6 1785.26 1831.92 1878.57 1925.23
A7 1620.19 1662.12 1720.83 1779.54 1838.24 1896.95 1955.66 1997.58 2039.52 2081.46
A8
1721.69 1771.85 1847.09 1922.32 1997.55 2072.79 2122.95 2173.1 2223.27 2273.42
A9
1834.32 1883.67 1963.96 2044.26 2124.55 2204.85 2260.05 2315.25 2370.45 2425.65
A10
1976.48 2045.07 2147.94 2250.82 2353.7 2456.57 2525.16 2593.74 2662.32 2730.91
A11
2278.37 2383.78 2489.19 2594.61 2700.03 2770.3 2840.57 2910.86 2981.14 3051.41 A12
2450.28 2575.97 2701.64 2827.32 2953.0 3036.78 3120.57 3204.35 3288.14 3371.92 A13
2758.01 2893.72 3029.44 3165.15 3300.86 3391.34 3481.82 3572.29 3662.77 3753.25 A14
2870.44 3046.44 3222.42 3398.41 3574.4 3691.73 3809.06 3926.38 4043.71 4161.04 A15
3737.16 3930.65 4085.45 4240.24 4395.03 4549.83 4704.62 A16
4127.57 4351.35 4530.38 4709.42 4888.43 5067.46 5246.49 (数据来源:《The public service in Germany》,统计时间:2002年1月)
表4 B级基本工资表 级别 每月工资(欧元) B1 4704.62 B2 5473.00 B3 5798.27 B4 6138.96 B5 6529.83 B6 6898.94 B7 7257.99 B8 7632.22 B9 8096.87 B10 9539.79 B11 10353.56 (数据来源:《The public service in Germany》,统计时间:2002年1月)
从1997年开始,联邦政府采取了一项鼓励措施,即连续评为优秀的公务员工资晋升的时间比正常时间要缩短一半。同时,对那些不合格公务员的工资不予晋升,直到他们的表现符合要求。
表5 不同级别公务员对应的工资级别表 职能 头衔 工资级别 办公室职员 秘书 A6 办公室助理人员 检察员 A9 联邦部的办公室文员
政务参事(副科长) 高级政务参事(科长) 政务主任(副处级) A13 A14 A15 联邦部的部门领导 部务参事(处级) A16/B3 使馆领导 大使 A16/B3 联邦部领导 部务专员(副司级) B6 联邦部领导 部务主任(司级) B9 联邦部的国务秘书 副部长 B11 (数据来源:《The public service in Germany》,统计时间:2002年1月)
2.家庭津贴。家庭津贴(以前称为地区生活津贴,目的是对生活在不同消费水平地区的公务员进行补贴)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额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确定。设置这项工资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避免相同职务的公务员由于家庭负担的不同而导致生活水平相差过大的问题,体现了通过分配政策来达到社会公正的目标,同时含有鼓励生育的内容。家庭津贴的计算方法体现两个原则:一是家庭赡养负担越重,给付金额越高;二是工资级别越高,津贴也越高。 对已婚、丧偶和离异(在有义务继续支付赡养费的情况下)的公务员:领取A2-A8级工资的人每月支付95.96欧元,领取A9级以上工资的人每月支付100.78欧元。 对有小孩的公务员家庭:每个小孩每月支付86.21欧元,从第三个小孩开始,每个小孩支付114.35欧元。 根据联邦宪法法院1998年11月24日的决定,对于多子女的公务员家庭,从2002年起,除了支付家庭津贴外,从第三个小孩开始,每月还多支付106.39欧元。 除了家庭津贴外,公务员、法官、军人和其他居民一样,有权利获得州政府支付的小孩津贴,从2002年开始,每月的支付标准为: 1-3个孩子 每个孩子154欧元 3个孩子以上,每增加一个孩子 179欧元 3.津贴。根据公务员的不同工作和服务内容,共分三类津贴:(1)职务津贴:根据公务员的职务确定。领取A9级工资以上的公务员可以获得。(2)岗位津贴:根据不同岗位的情况确定。如对在联邦部工作的公务员来说,领取A13工资的公务员每月可获得181.51欧元的岗位津贴。大部分公务员都可以领取“一般岗位津贴”,其目的是缩小在联邦工作的公务员与在州工作的公务员的工资差距,数额根据基本工资确定,一般在15.68-68.17欧元之间。(3)特殊岗位津贴:针对工作条件恶劣的岗位进行的额外补贴。补贴标准是:如在周末或假期工作的,每小时2.61欧元;晚上工作每小时1.28欧元;等等。 4.工龄工资。按照《公务员工薪法》,公务员工龄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即上调一档。但各个工资序列和不同工资级别的工龄工资档次幅度不同,A类工资序列调整的幅度在3.29%到3.46%之间。一般规律是工资基数越高,工龄工资调整的相对幅度越小。 5.绩效津贴。向工作出色的公务员支付的津贴。这不是一项固定的工资支付。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下限的7%。 6.特殊补贴。为了保证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对某些人员稀缺的岗位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该岗位基本工资下限的10%。 7.国外工作补贴。在国外工作的公务员可以获得以下补贴:本人在国外工作的补贴、小孩补贴以及房租补贴。 表6 2002年公务员月总收入举例表 开始工资 最终工资 22岁参加工作 A9 1909欧元
54岁 A11 3126欧元 A12 3447欧元 29岁参加工作 A13 3104欧元 54岁 A15 4711欧元 家庭配偶补助:A1-A8级:95.96欧元,其他级别:100.78欧元 小孩补助:第一和第二个孩子:86.21欧元,第三个孩子起:220.74欧元
从德国各阶层的净工资年收入角度看,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个体经营者的平均收入位于收入金字塔的顶端,接下来是公务员、职员及退休人士。 (二)养老保险 公务员有权利获得一定比例的养老金,这是一项传统原则并受宪法保障。德国公务员不需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其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直接从当期财政预算中支出。 公务员一般工作5年以上才有权利获得养老保险,这种权利一直保留到退休。当他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一般是65岁)时,即可支取养老保险金。如果公务员在退休之前离开公共服务部门,这项法定的养老保险依然有效,但是不享有公共部门的补充养老保险权利。 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收入水平确定。计算养老保险金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家庭补助及特定的津贴。不包括岗位工资及对条件艰苦的工作进行的特殊补贴。目前公务员的养老保险金是其计算保险金工资的75%,最长支付40年。如果公务员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离开公共服务部门,其养老保险金每年减少3.6%。 与在职公务员一样,所有的养老金领取者都有权获得年终的特殊奖金(也称为圣诞节奖金)。2002年的标准是:在旧联邦州大约为一个月养老金的86%,在新的联邦州大约为一个月养老金的64.5%。 三、德国公务员住房政策的主要内容 由于德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比较完善,从社会各阶层的净工资年收入角度看,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因此,政府并没有为公务员群体提供专门的住房保障制度,而是将其纳入了整个社会的住房政策体系,即国家以住房商品化为主,通过各种住房金融手段保障大部分公务员的住房权益。同时,重点对部分特殊的公务员群体实行住房优惠政策。 特殊的公务员群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任的政府领导人和高级公务员。这部分人的货币收入难以满足与其地位相适应的住房需要,对这部分人的住房进行保障是为了维护行政体制的稳定,主要保障形式是提供官邸。但是,这种住房保障仅局限于任职期间,并且有严格的范围控制。另一类是政府公务员中的低收入群体,他们的住房问题纳入了政府的住房计划或为低收入者提供的各种援助计划。 (一)一般公务员执行的住房政策 德国一般公务员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执行统一的住房政策,主要是各种住房财政和金融政策。 1.住房储蓄制度。住房储蓄制度是为实现购、建房融资而创立的一套封闭的资助体系,其原理是互助合作融资。其方式是:参加者先行存款,当存款达到一定数额时,有资格获取银行预算贷款。住房储蓄的储户都需与专业的住房储蓄银行签定任何数额的“购、建房储蓄契约”(即存贷总额合同)。储户负有每月按“契约金额”的5‰存款的义务。7年左右存满“契约金额”的50%以后,即可取得全部契约金额的贷款权。存款利率为3%、贷款利率为5%。还贷方式为:从住房开始使用后,按月以全部契约金额的6‰(或3‰)偿还。一般情况下,存款期为7年,贷款期为12年。储户每月所还本息及房屋维修费用的总和,低于租赁住房每月所付出的租金。通常,住房储蓄体系为储户提供购、建房价款40%—50%的资金,其余款项由抵押贷款等渠道提供。 住房储蓄体系的优点,一是先存后贷,资金有保证,银行风险小,并为住房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保证;二是存贷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而且固定不变,有利于减轻购建房户的负担、免除后顾之忧;三是国家奖励,付出少而受益大,国家对首次签订住房储蓄的储户实行奖励(凡家庭年储蓄额在1600马克内的,财政给予10%的奖金);法律还规定雇主对雇员参加住房储蓄也给予资助,据调查分析,国家拿出1马克资金,可得到2.8马克的回报;四是可促进人们储蓄,延迟消费,缓解通胀压力;五是由住房储蓄银行承担了市场融资和面向中低收入者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是一种商业性与政策性机制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政府的宏观调控,又避免了政府直接包揽而背负的包袱。 2.住房贷款政策。德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相当发达,购房者可以申请不同组合的住房贷款,既可以申请20年以上的长期贷款、5-10年的中期贷款以及5年以下的短期贷款;也可以申请第一抵押贷款、第二抵押贷款和浮动利率的短期抵押贷款或无抵押贷款。 第一抵押贷款即固定利率贷款,抵押率一般为住房价格的55%-60%,期限为20-25年,最长可达30年。但是,其固定利率多限于贷款开始的前10年,以后的利率随市场情况而调整。同时,在固定利率期间,客户不许提前清偿全部抵押贷款,以防止利率变化给金融机构带来意外损失。 第二抵押贷款即储贷合同贷款,主要由建房互助储金信贷社提供,期限为6-18年,贷款利率为4.5%-5%。这主要借助于社员较低的储蓄利率(2.5%-3%)来维持,因为联邦信贷监督局规定,全国储蓄/贷款利率差不能小于2个百分点。 第二抵押贷款之所以被称为储贷合同贷款,是因为这一贷款的发放与储蓄方法以及存款限额和期限等,都因合同而异。一般分期储蓄率不能低于0.5%,如储贷合同金额为10万马克,客户的储蓄额要达到4万马克后,才能获得6万马克的贷款,每月若存入500马克,则需要用80个月的时间。根据联邦信贷监督局的最新规定,要求储户在存期满2年以后才能申请贷款。当然,在实际运作时,获得这一贷款的时间还取决于金融机构的资金状况、存贷收入、债务偿还和政府的支持措施等。 由于德国不允许金融机构提供100%的抵押贷款,因此,当客户的个人资产和储蓄均不足时,以上两种贷款不能满足需要,于是,第三种贷款作为补充工具,即浮动利率的短期抵押或无抵押贷款应运而生。这一贷款多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其资金来源也是各种短期存款,利率随金融市场行情而定,常常不需要客户的抵押和担保。 一般地,购房者一方面向贷款银行或储蓄银行借款,其额度一般只有50%(最高不可超过60%);同时,向契约储蓄银行再借款,最高不可超过80%,但通常视个人储蓄状况而定。而各种贷款方式,其贷款期限与利率也不尽相同,如契约储蓄银行,其利率较低,有补贴,但贷款期限较短(一般为10-12年)。虽然德国购房者必须同时寻求多种贷款来源,但许多金融机构同时拥有契约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及储蓄银行等,可以将各种方式整合成一套,以方便购房者。 3.住房补贴制度。在购买房屋或有房产权的居室时,国家视收入高低特别给予购房家庭以资助。凡是决定自己建房或购房者,都可以在出示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的前提下,直接从财政局获得私人住房补贴。根据收入情况,申请人将得到国家补贴或优惠贷款。 4.对购建自用住房者进行税收减免。为鼓励私人购建房,政府通过减免税和其他奖励措施予以鼓励。联邦所得税法规定了几个方面的优惠:一是建房费用可在最初使用住房的12年内折旧50%(后又改为在最初8年内折旧40%),从而降低房主应纳税的收入;二是申请建房的贷款也可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扣除;三是免征10年地产税,并在购买建房地产时免征地产转移税。此外,财政还给予收入较低的购房人不同程度的购房补贴,86%的德国人都可以享有不同额度的补贴。 德国对自用住房进行所得税减免的目的,是提高住房的私有化比例。对于中等收入家庭来说,在住房储蓄和商业住房贷款的帮助下,借助政府对购建自用住房所得税的减免,既提高了这些家庭购建住房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调动了他们依靠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积极性。 除了上述各项政策外,德国政府还为公务员购建房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1.根据公务员不同的级别和家庭规模,为在政府公共部门工作的雇员提供“家庭津贴”,取代过去的附加工资津贴。 2.对公务员因工作流动而导致的搬家给予补贴。具体由《联邦搬家费用法规定》(1946年4月8日通过,BGBI)。 3.如果公务员的住址离办公地点很远,可获得额外补贴。 4.为外籍公务员/大使馆官员提供额外补贴。 5.提高贷款额度。 6.降低住房保险的费用等。 (二)低收入公务员家庭可以享受的住房优惠政策 主要是参加政府的住房计划或为低收入者提供的援助计划: 1.提供低租金公共住房。一是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公益性的大众住房(社会住房)。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由联邦政府给予补贴,并由地方政府建造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必须符合政府制定的最低住房标准)的低租金或低价格住房。在1949—1982年的33年中,联邦德国政府平均每年对住房的投资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左右。20世纪50年代所建造的住房中,70%是由政府投资建造的,平均每年政府建造住房50—70万套,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住房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情况下,政府每年建造的住房数量仍保持在35万套左右。二是对开发商建设社会住房进行补助。承建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工厂企业或其他法人,个人或企业只承担造价的20%的投资,其余由各级政府投资或者由政府提供担保。住房建成后,以出租为主,但是租住房屋的必须是低收入居民,住户凭低收入证书才能租用,房租仅相当于一般房租的1/3,其余由政府补贴,也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办法将房屋出售给个人,售价也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建造具有一定质量水平的低租金或低价格住房向低收入家庭提供。 2.发放租房补贴。随着房租管制制度的逐步取消,以及为保证公共住房建设能够收回成本而提高租金,给一部分享受社会保险和低收入者造成了很大的负担。60年代,房租为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5马克,70年代已经涨到4.5马克以上。因此,新的住房补贴法规定实行房租补贴制度,由政府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给予居民以适当补贴,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住房补贴法规定,居民实际交纳租金与可以承受租金的差额,由政府负担;其中,居民实际交纳租金要与家庭住房需要相结合,可以承受的租金一般按照家庭收入的25%确定。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1998年,有300万个家庭申请了住房补贴,仅联邦政府提供的房租补贴资金就达到70亿马克。 3.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德国的公营抵押银行和储蓄银行向低收入者、残疾人、多子女家庭提供购建住房的无息和低息贷款,这种贷款的偿还期为35-40年,低息贷款的年利率为1%。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住房问题的解决,无息贷款逐步被低息贷款所取代,同时,能获得利率为1%、偿还期达35-40年的优惠贷款家庭数量也在不断减少。 (三)为联邦政府成员及高级公务员提供的住房优惠政策 1.提供官邸。根据《德国联邦政府成员官邸、搬家补贴、每日出差补助及旅费补贴的规定》,官邸是指归联邦所有、或由联邦租用或通过其它方式拥有,供联邦政府成员专用并根据其地位及责任而作了特别陈设的楼房。 联邦总理的官邸由联邦政府出资,并根据现有财力配备作为该住房附属设备的家具。如果一位联邦部长得到一座官邸,也可由联邦政府根据现有财力出资配备作为该官邸的附属设备。如有官邸闲置,应分配给联邦政府成员使用。已退职的联邦部长所住官邸应在前部长搬出后分配给新任命的联邦部长。如果新任命联邦部长因某种特殊原因没有或因个别情况未能迁入官邸,可在申请后免于入住。同时,可在其自有或租用的住房内申请最多为两间房间配备相应附属设备,这些房间的房租由联邦部长承担。如果在联邦所有的楼房中没有可供某位联邦部长使用的官邸,或其他部也没有可供调配的官邸,可根据其申请为其提供其公务驻地所在地的一幢其它住房作为其任职期间的官邸。 官邸由联邦在财力许可范围内出资进行建筑方面的维修及其它方面的保养。维修范围包括:(1)清扫烟囱。(2)在根据使用及维护需要确定的期限内将应酬与交际用房的地板和踢脚板擦净并上蜡。(3)由联邦出资购置的窗户遮帘,百页窗,阳台挡板等的清洗,拆卸及重新安装。(4)如果官邸带有车库,该车库也由联邦在财力许可情况下出资维护。车库所用器械由房东购置并维护。(5)办公室、报告厅、所属的接待室与候客室、应酬交际用房及官邸的通道如走廊、过道、楼梯等的清洁、取暖、供水及照明费用由联邦承担。(6)属于官邸的花园、花房等在财力许可范围内由联邦承担其维护、种植及照明费用。 2.提供搬家费用补贴。联邦政府成员因其任命而必须搬家时可根据1964年4月8日通过的《联邦搬家费用法》(BGBI.IS.253)第4至10条及第14条规定享受搬家费用补贴。补贴标准应以最高的旅费级别和收费等级为基础。 3.租用私人住房的修缮。如果某位联邦部长根据《联邦部长法》有关规定,在继续保留目前住址,未分配到官邸,为此必须租用一处私人住房,且该处私人住房的出租者和前住户均未能对其进行必要的修缮情况下,应由联邦出资对其进行必要的修缮,租者和住房所有人必须承担四分之一的必要修缮费用。 四、比较与借鉴 从总体上看,德国公务员的住房政策属于市场型的模式。这是目前世界各国公务员住房政策的主要类型之一。这类住房政策的主要特点是:一般公务员的住房问题完全依靠市场解决,政府仅对低收入的公务员家庭实行保障。政府鼓励市场为公务员提供各种商品化服务,并通过各种财政和金融政策刺激个人购买住房,以提高公务员住房自有化的比例。这类政策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优势,引导公务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住房问题,减少政府的财政压力和负担;缺点是对市场的依赖性较大,当住房市场出现自发性和盲目性的波动时,会对公务员的住房消费行为产生较大影响。这类政策适合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公务员工资水平、社会保障及福利水平较高的国家。目前实行这类政策的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瑞典等。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不同,在实行市场型住房政策的国家中又存在不同的类型:如美国和英国实行的是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这种模式又称为不干预市场经济模式。这种模式崇尚市场效率,批评政府干预,强调市场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认为政府对经济发展只起次要作用;同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也以消费者的利益为目标,较少从生产者的角度出发。与此相对,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这种模式推崇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既反对政府对经济放任自流,也反对政府对经济管得过紧。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认为凡是市场能自行调节的,都应让市场去解决,政府要尽可能少干预。但是,必要的政府干预仍应进行,政府需要对市场运作规定总的框架,对经济进行调节。 除了市场型的住房政策外,目前世界各国公务员的住房政策还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政府保障型。这类住房政策的主要特点是:公务员的住房问题主要由政府解决。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住房政策管理机构,建立了住房基金,并对政府公务员住房的建设、供应、分配和管理等进行统一调控,以保证政府公务员的住房需求。这类政策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调节作用,从而克服住房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使政府公务员的住房问题得到很好的保障;缺点是容易形成政府公务员对政府的依赖性,造成较大的财政负担。目前实行这类政策的主要是东亚国家,包括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 二是过渡型。即住房政策正在由政府保障型向市场型过渡。在这个阶段,政府和市场在住房资源配置中共同发挥作用,从而使得公务员的住房政策同时具有保障性和市场性的特点。但总的趋势是:政府的主导作用正在逐步减弱,市场的作用不断得到强化。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特征日渐明显。目前实行这类政策的国家主要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公务员的住房制度正在经历一个由福利型向市场型过渡的阶段,新制度中对于市场性和福利性所占比例的分配,关系到改革的公平与效率,并直接影响到这一群体的稳定。在这一方面,我们从德国联邦政府公务员的住房政策中可借鉴之处主要有: (一)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德国政府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认为凡是市场能自行调节的,都应让市场去解决,政府要尽可能少干预。但是,必要的政府干预仍应进行,政府需要对市场运作规定总的框架,对经济进行调节。中国公务员的住房政策在实现由政府直接调控和非商品化为基础的住房福利政策模式向政府间接调控和商品化为基础的政策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也要合理划分市场和政府作用的领域,对政府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在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应交由市场去调节,政府不过多干预。如在住房供应方面,政府公务员的住房需求是多样化的,既有买房需求,又有租房需求;既有购买商品房的需求,又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需求。而市场具有弹性和选择性的特点,能够较好地适应这种复杂的住房需求结构,满足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因此,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应该逐渐淡化,而交由市场去调节,政府只对其实行必要的市场监控。 在市场机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要起补充作用,如在住房金融方面。住房金融具有两个基本属性,一个是经营性,住房金融业为住房建造、储存、保值、买卖和投机等商业活动融通资金,并由此获利,这是任何金融机构参与住房金融活动的主要动因;另一个是政策性,住房融资具有资金周转慢、占用金额大、回收期限长、风险较大等特点,尤其是当住房政策重点扶持中低收入阶层时,需要金融机构以优惠条件向他们提供资金,因而迫切需要得到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支持。德国在实施住房制度和解决住房问题的过程中,其灵活多样的住房金融政策功不可没。因此,我们的政策也应该加强政府在住房金融方面的作用。 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如低收入公务员家庭的住房问题,由于他们的支付能力与具有适宜的住房标准的住房价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依靠市场难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因此,需要政府提供帮助。 (二)重点解决低收入公务员家庭的住房问题。德国政府在解决低收入公务员家庭的住房问题中承担了重要的社会和经济责任。主要手段有:制定专门的住房发展计划,通过对住房供应和住房需求的补贴及住房生产的直接干预,来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有鉴于此,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住房政策重点,也应逐步实现由整个公务员群体向公务员中低收入群体的转移。 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中的低收入群体主要包括新进公务员和部分职级较低的公务员。解决这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可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增加适用性的住房供应,如改造或建设部分周转用房,增加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等;二是设计利率优惠的金融品种,如降低购房首付款,甚至可以尝试实行零首付,提供低息甚至是无息贷款等。 (三)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抵押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模式。德国住房金融发展的一个成功经验在于商业性和政策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从而保证了住房资金的来源,调动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刺激了居民的住房需求,很好地解决了居民的住房问题。 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封闭式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不利于解决住房储蓄资金供给与资金需求的矛盾,也较难分散和降低抵押信贷的风险。因此,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抵押贷款相结合,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服务网络,形成规模经济,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同时,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在享受低息贷款政策优惠的同时,还可分享市场竞争所带来的优质的服务。具体措施是: 首先,扩大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金融的商业金融机构。从国外的经验看,住宅融资都是由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承担的,如美国和德国有储贷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和抵押银行,英国有建筑社、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有利于改变目前国有银行垄断、资金使用效率低的状况,同时,有利于分散风险,形成竞争机制,并在完善抵押一级市场的基础上,开辟抵押二级市场,保障住宅融资获得稳定的长期的资金来源。 其次,形成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合作。为使政策性住房金融更好地为政府目标服务,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时期特定的扶持对象,合理制定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例关系。如低收入公务员及新进公务员购房贷款占资产总额的比重;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比率和两局集中建设住房贷款比率等。这样既有利于规范政策性住房贷款的业务范围,弥补其资金不足问题,也有利于促进商业性住房抵押信贷的发展,在发挥政策性金融导向功能、融资功能的同时,又不取代商业银行的聚资和融资的作用,从而形成政策性住宅金融与商业银行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格局,真正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消费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推动公务员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德国政府成功实现大多数公务员依靠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其对公务员实行了完善的工资福利制度。从前面对德国公务员工资福利的介绍中可以看到,德国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处于社会中上等,其中包含了充分的住房消费含量,因此,政府公务员依靠自己的工资收入及发达的住房金融市场,完全能自主解决住房问题。而我国目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尚处在起步阶段,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不足,而住房补贴政策又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发挥支持公务员住房消费的作用。虽然在目前工资制度改革还不能一步到位的阶段,提高住房补贴水平是解决公务员购房支付能力的主要手段,但从长远来看,将住房补贴逐步纳入工资体系,大幅度提高政府公务员的收入才是真正的解决途径。
报:焦焕成、吕世光、寻寰中、高翔、鉴保卫、李宝荣 发:局属各单位 共印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