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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年04月02日    来源: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计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称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当应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