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维护职工住房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职工住房档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宇[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住房档案,是指以文字、声像、图表、软盘及其它媒体介质为载体记录的职工住房信息。 职工住房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或异地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安居房(康居房)、集资房,以及继承或赠予的其他私有住房. 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准确、方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假报。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筒称国营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负责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领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中央在京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立卷、归档、日常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所属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房管或房改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人事、财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凡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均应由其所在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住房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及其配偶姓名、职务、职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 (二)职工住房的地址、面积、结构、类型及产权等。 (三)职工住房超标处理情况。 (四)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五)职工住房上市交易情况。 (六)房屋抵押、查封及其它纠纷等情况。 (七)房屋是否属于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畴。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中央在京单位产权房由其它单位人员居住的,产权单位亦应进行登记,建立住房档案。 第六条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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