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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1999年08月26日    来源: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开[1999]336号                       [99]京房改办字第106号
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            司房地司字[1999]078号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房地局、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77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搁置产权争议,先房改售房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包括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系统等)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建房的定义及范围
  统建房是指1973-1986年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划拔,由中央单位分配使用的住房。
  中央单位的统建房,目前分别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房地局”)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管理。
  二、关于统建房的出售问题
  (一)统建房售房工作原则上以房管部门为主,原分配使用单位参与,协助。
  (二)凡现房住统建房的住户(包括中央单位职工和市属单位职工),按照自原的原则,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购房人享有与其它住房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凡于1999年年底前提出购买现住房申请并按规定交付房价款的住户,均执行北京市1999年房改售房价格和各项优惠政策。
  (三)由市房地局及各区房地局管理的统建房,由中关单位代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共同进行清查核实,先清后售,边清边售。具体清查摸底工作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按系统分别负责落实、清查工作于1999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售房资金的收缴、归集工作,由区房地局负责并按规定一律存入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开设的“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中,专户帐号是25900596-96。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办售房的单位开具统建房售房款存储证明,区房地局凭资金存储证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六)售房情况的汇总、备案工作,由各区房地局负责边出售边登记造册,逐月报送市房地局,并由房地局汇总后分送市房改、国管局房地司及有关单位备案。
  (七)《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工作,由房屋所在区房地局依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售房款存储证明,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办理、发放,并在《房屋所有权证明》附记中注记“中央单位统建房”字样。
  三、关于统建房售房资金的管理问题
  统建房售房资金按照“统一归帐、专项管理”的原则,专户存储。在有关方面对售房资金的使用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不得支用。统建房售房资金的存储、管理、使用方法,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协商确定。
  四、关于已出售统建房的清理问题
  由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开发办负责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出售的统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国管局房地司予以配合。售房资金须于2000年6月30日前一律归集到统建房售房资金管专户中,实行统一管理。清理清册一式四份分别由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国管局房地司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切实做好统建房的房改售房工作
  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关系到中央单位统建房广大住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彻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房改政策,严肃房改纪律,对在统建房改售房和清理、清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处。有关单位要集中人员和时间,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
  (一)由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的且产权有争议的统建房的清查、出售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中央单位主张产权,由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的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统建房,确权材料齐备的,房屋所在区房地局及时予以出具确权证明;确权材料不齐备的,由主张产权的中央单位出具具结书、房管单位出具证明后,房屋所在区房地局作为特例予以确认。房改售房工作由主张产权的中央单位组织实施。
  (三)有关统建房售房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问题,按照《中央单位统建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方法》(见附件)执行。
  (四)有关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中的未尽事宜,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市建委开发办另行规定。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