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司 > 住房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年04月07日    来源:

建设各项设施的,需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时确需占用中央单位用地时,应征得中央单位及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中央单位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城市建设要予以支持。

  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布局相对集中、交通比较便利的原则,从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工作和开展国际交往需要出发,结合中央单位对安全保密及办公效率等方面特殊功能要求,以及城市建设占用中央单位用地情况,北京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为中央单位预留用地的要求,以确保中央单位发展用地需求。中央单位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提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统一汇总,商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严格中央单位土地利用处置管理

  中央单位建设用地要努力挖潜,合理、高效、集约利用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负责通过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结合中央单位建设用地规划,逐步调整、处置中央单位用地。中央单位之间的用地调整,需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分别审核同意,由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到北京市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中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转移土地使用权等,需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拍卖、挂牌要求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对符合规划适于办公、住宅等用途的中央单位土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可优先调配安排用于中央单位特别是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的建设。中央单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占地补偿等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上缴中央国库。

  五、完善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制度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要在本意见基础上,抓紧研究制订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对中央单位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加快中央单位用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制度。

  中央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