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住房[200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