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
经研究决定,对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文件进行部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有电梯设备楼房一层的调节系数调整为-3%;二层调整为-2%;三层调整为-1%;四层、五层调整为0;六层及六层以上调整为1%;平顶屋面顶层调整为-3%;有横向主管道设备的楼层调节系数为-2%。
二、无电梯设备楼房一层的调节系数调整为-2%;二层调整为0;三层、四层调整为2%;五层调整为1%;六层调整为-1%;七层调整为-2%;平顶屋面顶层调整为-2%。
三、各项调节系数及装修、设备计价标准均作为指导参数。其中,各产权单位确定的每栋楼房各楼层调节系数算术之和不得低于0。(其余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