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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管理规定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年04月09日    来源:

[1999]后营字第457号·1999111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