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