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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年04月09日    来源:

  ()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制度接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按原方式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列入规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士官。现役五、六级士官分别比照营、团职军官住房保障规定执行,四级以下士官住用集体宿舍。退役士官比照相应职级退役军官的住房保障规定执行。

  ()职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件购房的,可以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十一)军队人员实际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三、实行住房补贴制度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含离退休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19991231()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以下简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帐;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户。住房补贴在购房时由所有单位直接付给售房单位或在购房款中抵扣。

  2000年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其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十四)住房补贴标准。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1999年,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的40.9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2000年以后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总后勤部定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