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住房补贴额计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额为: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40.94%×1999年12月(含)前的工作月份之和+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地区补贴,在经批准购买住房时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军官,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60平方米。 正、副军职军官补贴面积标准,暂按180平方米、165平方米计算。 文职干部,参照相应职级军官补贴面积标准计算。 士官,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购房人员配偶的住房补贴,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计领。 (十六)购房未达标的货币补差。已购买现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统称购房)的军队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补差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划拨的房改资金,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等。 (十八)住房补贴资金分配。实行指标控制,由总后勤部根据资金筹措数量、住房需求和房价等情况,按照重点保障转业和离退休人员,优先安排资历较长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的原则,下达年度指标。 四、扩大现有住房出售 (十九)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对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精神,规划出售,扩大现有住房出售范围。加快干休所和独立院落家属住房出售步伐。 (二十)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 驻乡镇部队,现有的家属生活区(含在城市的家属生活点)均为公寓区。 驻城市部队,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原则上不划分售房区。公寓区保留的住房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并留有适当的余地。公寓区以外的家属生活区为售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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