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定的审批。由住用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和营区实际情况提出方案,逐级审核上报总后勤部审批。 (二十二)公寓房的住用。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居住。公寓房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对现居住在公寓区的其他非在职人员,应逐步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迁出。 (二十三)售房区住房的出售。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可自愿选择购买现有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居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也可购买售房区住房。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出售住房须经总后勤部批准。 (二十四)现有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现有住房的成新折扣、楼层、朝向等调节系数,执行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军队人员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后有剩余的给予货币补差。在近期,军队人员也可选择按房改成本价的方式购买现有住房,按规定给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补贴,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离退休干部,可给予货币补差。 (二十五)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由大单位向总后勤部挂帐,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上缴总后勤部用于住房发展。现住房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不得自收自支。 五、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六)控制公寓房新建规模。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大单位根据住房需求和实际可能,统一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稳妥组织,分步实施。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按照社会化保障要求,逐步改变单位自建自管住房的建设方式,走区域化、规模型建房的路子,尽量组织跨单位的统建,可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组织建设,也可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不便统建、要求自建的,从严控制。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统一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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