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采取向地方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方式解决。对售房区的平房和多层危房,要统筹规划,先改造后出售;空余的军用土地,在保证军事需要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要报总后勤部批准,不得挤占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与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相适应,以两室一厅、三室两厅和四室两厅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设计。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补贴和住房预售款。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之内,由各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建设单位向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各大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效益论证,确保还本付息,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按综合成本价出售。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3%)、贷款利息、税金7项因素;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根据市政规划要求所建设的商业用房,经总后勤部批准,可按市场价出售或出租,所得收益用于购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以及在公寓区居住的非在职人员。 (三十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六、搞好配套改革 (三十四)加快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搞好建设规划,采取新建、改造和完善配套等措施,改善基层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三十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继续按照中央军委[1995]8号文件规定归集住房公积金,并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归集标准。住房公积金记入个人帐户,主要用于个人购买、大修住房,以及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委托贷款。 (三十六)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军产住房租金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具体标准和时间、办法,由总后勤部确定。 (三十七)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军队人员购买住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申请银行信贷资金贷款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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