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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年04月09日    来源:

队委托贷款,也可由家庭同住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委托贷款的程序、期限、利率和抵押等,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补足差额经费后办理产权证书。

  (三十九)建立售后住房置换机制。军队人员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房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因工作变动等需要置换住房的,可申请在军队内部进行差价置换。

  (四十)规范住房资金管理。军队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现住房出售收入、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和购房补贴等。按照国家确定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总后勤部和大单位联()勤部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军以下后勤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加强住房资金和个人住房帐户的管理。

  (四十一)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核发公寓住房证书,随时掌握住房情况,防止个人多处占房、购房。申请购买住房或领报住房补贴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

  (四十二)发展住房社会化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住房管理制度。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以招标方式选择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售房区的住房,与营房管理体制脱钩,有条件的,也应实行物业管理;干休所住房,推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公寓区住房,按照提高住用质量、提高环境质量、提高配套质量的要求,按编制建房、按标准住房、按法规管房。要加强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和租金的管理,健全和完善使用、监督制度。

   七、加强房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军政主官务必高度重视房改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四十四)搞好房改宣传。各级政治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方案,熟悉政策,教育大家树立正确的住房观和消费观。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积极支持和参与房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