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注重政策研究。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加强军队房改政策的研究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
(四十六)严肃房改纪律。对违反国家和军队统一政策发放住房补贴,擅自售房,低价售房,擅自用房改成本价超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军产住房,为个人提供虚假住房情况证明,以及两处以上超面积标准占房和公房私租等行为,各级纪检、财务、营房、审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其他
(四十七)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四十八)军队企业化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参照本方案另行规定。
(四十九)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