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当地政府实行的住房补贴政策,企业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以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一次性补发的购房补贴,计入营业上支出。 企业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体制建立以后,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按月发放给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提租补贴等,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住房补贴不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企业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从住房周转金账户中列支的,不做调整。 七、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以后,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每月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三本(费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从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应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如果还有未出售的住房,应作为企业的一般固定资产管理。 企业将未出售的住房继续出售,其出售净收入(净损失)计入营业上收入(支出)。企业如果将未出售的住房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九、企业以前年度按照部分产权出售给职工住房的,对职工将住房出售、出租取得的净收入,按企业和职工佣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应分得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职工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应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上收入。 十、企业在向职工出售住房时,按规定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应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转由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由业主委员会监督使用。 企业出售的住房属于购买的商品房,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已经在购买时缴纳的,在向职工出售时不再人售房收入中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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