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管理初探公积金(房产天地)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1999-04-0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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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初探公积金

彭干清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按职工个人开设银行账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统一管理。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离退休时,一次结算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随着城镇住房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广和不断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也由最初的试点运行到普遍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今年四月国务院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条例的实施,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作为改革开放中涌现出来的一项新的事业,同样需要纳入法制的轨道。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出台,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仍有大量工作要落实,首先是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其次要依法理顺管理体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权限和相关责任以及对各方面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基础。二、确立资金中心的地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资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金中心运作的原则,要搞好资金中心运作,就必须明确资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上的中心地位,核算上的主体地位,信息流通中的枢纽地位。这三个地位的确立和实现,就是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在运作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资金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将住房公积金核算职工个人。资金中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必须确保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方面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需要;另一方面,必须借助现代化高科技手段进行管理和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会产生多种经济关系,但每一种经济关系都离不开资金中心这个当事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所有,当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到受托银行专户后,职工个人和资金中心之间就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是职工个人,债务人是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受托银行办理,在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专户的同时,资金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又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时债权人是资金中心,债务人是受托银行。以上两种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围绕着资金中心产生的。职工个人与受托银行之间不存在债权关系。职工个人所在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中不是当事人,单位对个人只是劳动报酬的支付。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从资金中心的性质上看,还是从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以及住房公积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上看,都说明资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所处的地位。它要汇集许多属于个人的资金,并通过受托银行的金融行为来满足广大职工住房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转移、支取、封存等环节的正常运行,承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资金中心管理操作过程和管理结果要接受住房委员会、财政、审计和广大职工的监督,所有这些都要求资金管理中心确实能够树立管理上的中心地位,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资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上的中心地位必须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的全面核算来实现,也就是要求资金中心记账核算到每个职工,成为公积金核算的主体。而这种核算主体又要求资金中心一定要全面掌握住房公积金的各种信息,及时反映住房公积金的变化,也就是说,资金中心的中心地位是通过核算主体地位和信息枢纽地位来实现和巩固的。1999年 第4期 《中国机关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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