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十年回顾(庆祝国管局建局五十周年)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十年回顾
赵文海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已走过了十多个年头。当我们迎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局50周年之际,回顾这段工作,深深感到是邓小平同志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与国家房改进程紧密相连,在实践探索中前进并取得可喜成效。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是全国房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针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80年4月5日,邓小平同志指出:“城镇住房居民个人可以购买,也可以自己盖房,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将来房租提高了,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助。”(邓小平同志1980年4月5日与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摘要)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重要的指导思想。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了住宅商品化的方针政策。1986年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着手进行试点、调研、制定方案等一系列准备工作。1988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它标志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在烟台、唐山、蚌埠等地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国务院于1991年10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的指导方针,同时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对出售公有住房、提高租金水平、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产权等政策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94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启动“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等重要内容。1997年1月,召开了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会议,会议提出1997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房改工作的总的原则是:积极稳妥,稳中求进。会议要求紧紧围绕2000年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目标,正确引导住宅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1998年6月第四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加强住房物业管理等内容。十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城镇住房改革确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作出的各项重要决定,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房改进程,促进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二、中央国家机关十年房改工作实现了稳中求进不断深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正式起步于1991年,即全国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会议之后。1992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一是合理调整租金。对现出租的公有住房分三步租金提高到每平方米0.55元。其中1992年0.27元,1993年0.43元,1994年达到0.55元。二是有条件的出售公有住房。近期售房主要是机关集中宿舍区以外分散的单元式住宅楼房,职工购买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职工购房时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三是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1992年12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由中央国家机关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各部门自行管理的普通职工公有住宅楼房,凡已办理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均可向现住该房的职工出售;实行标准价、准成本价以及购房的优惠政策;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住满5年后可以出售和出租。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国务院领导对此项改革十分重视。1995年12月5日,当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基同志参加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房改经验交流会前后多次讲到,考虑到中央机关职工工资偏低,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步骤上可以与北京市有所区别。特别是对一些统建房和商品房的产权归属问题,责成国家计委牵头,财政部、国管局参加,尽快与北京市协调,产权明晰后更有利于房改。为了搞好中央在京党政机关的房改工作,参照上海的经验,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了住房委员会。1996年8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1996年1月1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交纳率分别为6%,以后每年提高1%,到2000年提高到10%;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助组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按“房委会决策、中央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和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促进了房改的深入发展。1998年根据国务院领导和住房制度改革5人领导小组的意见,国管局参与了《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各项数据进行了测算,编制了有关说明。印发了《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加强对售房款的管理,印发了《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保证了售房款归集有序、使用规范、存放有效。为了保证职工住房消费,增强购房支付能力,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办法(试行)》,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了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管局参加了研究制定在京中央党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1999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厅字[1999]10号)转发了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从1998年底起,中央党政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中央在京党政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改革中央在京党政机关职工住房供应办法;继续做好现有公有住房改革;进行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等。为贯彻落实方案,一系列配套办法相继出台。1999年11月10日和12月24日,国管局分别印发了《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及补充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313号),明确规定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自2000年4月1日起,统一执行每使用平方米3.05元的租金标准。在提租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增发补贴。2000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厅字[2000]4号),转发了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统一政策,适当调整;老房老办法,租买自愿;新房新政策,补贴购房;积极稳妥,协调推进”的原则,提出了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包括:积极稳妥地推进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停止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积极推进领导干部遗属的住房改革。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很大。2000年2月18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部级干部住房制度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对部级干部住房出售和提租补贴的有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部级干部承租住房执行每使用平方米3.05元的租金标准。6月份部级干部住房的出售工作全面展开。2000年2月21日,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印发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印发了《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7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房改政策进一步完善。 此外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办法、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及收益返还管理办法等也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即将出台。至此,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停止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应社会化、住房消费商品化的住房新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三、深切感受十年来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显现的突出成效由于工作关系,国管局承担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和制订方案等项工作,我也参与其中。多年来我对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的特殊性和艰巨性感受颇深。感受之一,我国房改多年实践促使职工住房观念转变,为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江泽民同志在谈到房改问题时曾指出:“我们有三种观念要破除要更新,一是低房租分配制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福利观念;二是住房是政治待遇的等级观念;三是把住房排除在个人消费之外的观念”。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中央国家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在实践中认识到住房是一种个人消费,和其他商品一样要由住房人通过商品交换取得住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据统计,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比重由前几年的20%,已提高到80%,这说明职工住房观念明显转变。感受之二,国务院领导关心及各部委重视,是推动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的有力保障。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在京中央机关房改工作十分关心,朱基、温家宝、李铁映等多次过问并作指示。1998年,朱总理亲自主持召开国务院房改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中央机关要在全国起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对中央国家机关建立房委会、稳步提租,建立公积金问题作了明确指示,温家宝副总理责成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同志为组长的7人小组,直接参与起草中央机关的房改实施方案,在贯彻国务院房改工作的“方案”和“决定”中,各部委领导亲自过问、亲自布置,在机构、人员、资金方面给予了支持,各单位成立了房委会,制定了本部门的房改具体实施方案。国管局在郭济局长、焦焕成局长直接领导下,于1988年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多年来在原国务院房改办和建设部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加强了对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提租、售房、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及房改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方面都取得了成绩、发挥了积极作用。感受之三,稳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加快了住房商品化进程。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面临着职工工资偏低,承受能力较弱的实际。我们在坚定不移地落实国务院房改方案和各项指示的同时,在指导思想和方法步骤上力求稳妥、便于操作、稳步推进。事实证明这一工作指导思想是正确的,到1999年3月底,中央国家机关已有121个部、委、局,39万多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14亿多元;到1998年底已有181个单位售房,出售房屋面积964万平方米、近12万套,占房屋存量的45%,职工住房自有率大大提高;到1999年中央在京机关售房款归集额近22亿元,实现了售房从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感受之四,政策性贷款和物业管理工作开始起步,为中央国家房改提供了重要支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个人担保委托贷款业务从1998年全面展开。国管局先后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办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对象及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委托贷款审批程序》和《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职工购房贷款资金管理体系基本形成,较好地解决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与支付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随着广大职工对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要求不断提高,住房管理单靠行政手段和国家补贴的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正在研究和学习物业管理的经验和做法,有的已开始试验,引入市场机制,走企业化,专业化服务和管理的模式,物业管理作为房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感受之五,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使住房供应走向了新旧体制的逐步转换。1998年6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房改工作会议,会议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这次会议明确提出,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施住房补贴;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职工采取一次性补贴,新职工按月补贴;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我认为这次会议作出的决定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新旧体制转换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中央国家机关在投资计划和体制方面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供应方式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市场主体由社会集团向个人转化。从1999年开始,国家计委停止了对各部门住房建设拨款,国务院决定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行政单位的建设投资,统一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近期可采取多渠道并存的供应方式向中央在京单位提供住房。以上举措向逐步实现住房供应的社会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作者系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国家机关房地产研究会理事长)2000年 第7期 《中国机关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