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机关门诊部改革(工作研究)
浅议机关门诊部改革
田玉安 张志祥
200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转发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体改办、卫生部等8部委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李岚清副总理在天津考察工作时,又强调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结合机关的实际情况,谈谈机关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粗浅想法。 一、管理体制的变迁与现状 由于历史的沿袭,同其它社会服务机构一样,建国初期,人数较多的机关都设有医务室、卫生所或门诊部,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处于封闭状态。许多单位将这种模式一直沿用至今。但由于这种体制在运转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因此,建国后不久就试图打破这种模式。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成立了机关卫生处,管理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共中央所属机关的卫生医疗机构和中央一级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当时组建并直接管理的有十个院、所,两个门诊部(含中南海门诊部)和一所护校。1956年8月,“为了使首都的医疗预防工作得到统盘规划,合理安排,逐步实施地段分工医疗原则,进一步做好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医疗预防工作”,卫生部与北京市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除京外个别医疗机构外,决定于1956年9月1日起,将上述医疗机构连同卫生部机关卫生处部分工作人员及其所承担的中央一级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任务(司局长级除外)一并交北京市政府统筹管理。1965年考虑到中南海内工作人员大都在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简称北大医院)就医,又将中南海门诊部及全部工作人员划归北大医院管理。 1968年下半年和196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动乱,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为机关卫生服务人员)大都下放农村干校劳动。下放时还明确规定:凡下放的人员都必须将户口、工资关系一并迁出北京,落到下放地区和干校。后来干校撤消,大批人员回京安置工作,其中大部分卫生服务人员也就留在机关,机关卫生服务机构又恢复到原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模式上来了。 二、现行体制的状况 历史沿袭下来的机关卫生管理体制,尽管人们普遍感到不顺,认为需要改革,但毕竟是个小的领域,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现在有了两办通知,改革这种体制已势在必行。那末,现行管理体制存在那些问题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才资源和设备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一般来讲,在机关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大都是从大医院和具有临床经验的人员中选调的,是宝贵的人才资源;许多机关的医疗设备比较完备。这相对于机关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任务相比,很不相称,远远不能充分发挥其人才和设备的作用。 (二)业务得不到交流,服务质量难以提高。同其他技术一样,卫生医疗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医疗技术的提高,除了提高理论知识外,主要是靠临床经验的积累。由于机关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本身是封闭的,在这种状态下,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提高。 (三)卫生技术人员相应的技术职称和待遇得不到合理解决。八十年代中期机关卫生技术人员虽然评定过技术职称,但又规定机关医疗机构不得设高级职称。后来推行公务员制度,又把大夫、护士等定为行政级别。现在把这些机构定为事业单位,可以评技术职称了,但仍不能按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兑现工资,只能按已定的行政级别套改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这种机制怎么能激励医务人员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呢? (四)卫生单位专业技术性强,机关难以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它是属于机关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一项专门业务工作。 三、改革的初步思考 两办转发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通过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要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指导意见》还明确指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并发挥心理咨询方面的作用。 机关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等所承担的任务,基本同《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任务相同。因此,机关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基本任务,就是创造条件逐步地将这些工作纳入城镇卫生医疗服务体系。 应该说,实现这种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较好地解决机关卫生服务单位目前所遇到的问题,这一改革,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又适应跨入老年社会,为老年人就近就医,享受就近医疗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为了稳健地推行这项改革。首先,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通过对现行管理体制的剖析,把人们的思想观念统一到两办文件指明的方向上来。其次,要努力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按照社会化方向,机关卫生服务机构,将逐步纳入社区服务网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工作。按照《指导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其承担的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二)妥善解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劳动保障部已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社会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