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担保提防引火烧身(后勤文苑)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1-04-0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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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担保提防引火烧身

周艳琼 白 木 

 本文主人公之一,H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凭着一纸印章齐全的担保合同走上法庭,最终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明镜之下,遮人耳目之事确无隐身之处。

  一事情还得回溯到1998年6月上旬的一天。H市颐年实业公司承包人曹某匆匆找到H市王浩乡合作基金会冯主任,其一脸焦急的神色,称自己承包的公司为经营一批水泥急需用钱,向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因为缺个保证人,所以特地赶来,无论如何请冯主任帮个忙。曹某说明后从公文包里拿出一份已经填好的合同递上。冯主任接过一看,只见合同书上写着:自1998年6月5日起,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贷款50万元,用于经营水泥,还款期限至1998年12月15日:保证方自愿以所有财产和合法收益为借款方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6个月。借款方必须按期偿付贷款本息,否则由保证方承担连带责任。一见是老熟人求援,再想想这几年,合作基金会也曾替本乡的企业向银行借款担过保,被担保的企业很讲信用,按约履行了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没有什么纠纷,担保只不过是履行个手续而已,于是,便在合同的保证人栏内盖上了合作基金会的公章和其本人私章,端详一番,似有不尽之处,又落笔签上了自己的大名。曹某见状不禁喜上眉梢,连声称谢,并表示贷款只是临时周转一下,很快就有一笔款子进帐,到时一定提前归还这笔贷款,请冯主任一百个放心。说罢,曹某拿起那份担保合同匆匆离去。

  二眨眼间,过了整整一轮春夏秋冬。

  时间到了次年的5月18日。只因“临时周转”一下而向H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万元的颐年实业公司承包人曹某,并未按照其当时向冯主任的表白去履行自己的承诺。相反,H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却以原告的身份,以一纸诉状将曹某承包过的颐年实业公司和王浩乡合作基金会双双送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颐年实业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偿付利息61102元,由被告合作基金会承担连带责任。

  冯主任刚收到诉状副本,有些头皮发麻。然而转念一想,借钱的主儿是颐年实业公司的承包人曹某,这副担子还得由他担着。

 但出乎所料的是,事情的进展却和冯主任想岔了。面对法院送来的诉状副本,借钱的主儿却保持了异常的沉默,不仅未作任何书面答辩,承包人曹某连个影子也找不着。

  冯主任眼见自家帐上的款子要成为人家袋里的银子,自然是心急如焚,硬是凑出两条答辩意见送上了法庭:第一,原告放贷时没有对颐年实业公司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放贷款额超过了该公司注册资金,违反了规定;第二,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未向我社主张过。

  对合作基金会的两点答辩意见,H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放贷数额虽然超过了颐年实业公司的注册资金,但是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未有禁止性规定;关于借款到期后,原告未向保证人提出过主张的辩解,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主张权利的期限。故该社的两条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最后,H市法院认定信用联社与颐年实业公司和合作基金会之间订立的担保借款合同有效,颐年实业公司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之责,合作基金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H市法院作出判决:(一)颐年实业公司给付信用联社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61102元;(二)合作基金会对颐年实业公司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手拿判决书的冯主任,自然感受到其中的分量。他如坐针毡,这连本带息56万多元的款子,都是乡里乡亲们面朝黄土背朝天,省吃俭用省下来的血汗钱,一旦输了官司,何以向他们交待!基金会的全体工作人员也急得团团转。万般懊丧之中,他们选择了上诉之路。于是,1999年10月22日,王浩乡合作基金会以上诉人的身份,启动了本案的二审程序。

 在H市中级法院经二庭举行的庭前听证会上,王浩乡合作基金会所持的上诉理由即在一审中的两点答辩意见仍然不能对抗信用联社的主张,败诉的阴影笼罩着他们,他们的心里像灌了铅一样沉重。

 回到乡里后的几天中,冯主任和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一连度过了几个不眠之夜。经向颐年实业公司的开办单位了解,曹某在承包经营颐年实业公司期间欠下了一屁股债,承包期届满后,曹某去向不明,音讯杳然,基金会担保的这笔50万元借款,就发生在曹某出走前夕。会不会合着伙儿骗保以贷还贷呢?苦思冥想之中,他们猛然悟出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如果有证据证明借贷双方系恶意串通,以贷还贷,合作基金会的保证责任自可免除,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然而,头疼的是,合作基金会手中并不握有证据,也不可能自行采集到这样的证据。他们抱着希望向H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书,请求法院依职权对颐年实业公司与信用联社之间可能存在的以贷还贷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四H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王浩乡合作基金会的书面申请后,经研究认为,合作基金会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民诉法的规定的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事实真相。于是,主办该案的顾法官和书记员赶到H市。顾法官具有多年的财会工作经历,随着调查的深入,信用联社与颐年实业公司原承包人曹某之间精心设置的以贷还贷的骗局终于显山露水。

  二审经进一步查证发现,为遮人耳目,也在信用联社开户的H市鑫丽公司于1998年6月5日上午8时30分49秒从中虚晃一枪,开出了一张支票,将50万元汇至颐年实业公司帐户,且在颐年实业公司帐户上作了记载。然而,此款汇出前,鑫丽公司的帐面金额仅有千余元,纯粹是一笔虚假往来,而在当天下午,由曹某指定,货隆信用社将散户帐上的50万元汇至鑫丽公司后,鑫丽公司才真有50万元汇入颐年实业公司,但这笔实际汇入颐年实业公司的50万元,颐年实业公司的帐户上却未作记载。

 映入顾法官眼帘的H市鑫丽公司,在这笔贷款中为何替颐年实业公司充当如此卖力的角色?颐年实业公司和鑫丽公司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可以在资金往来方面虚进虚出?带着疑问,承办本案的顾法官和书记员再赴H市,经调取工商局的企业档案发现,鑫丽公司是颐年实业公司承包人曹某与另一个人共同开办的股份公司,曹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此,一切都已真相大白。

  五2000年7月12日,H市中级法院经二庭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会,将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交当事人质证。大量的证据证明这样一个事实,颐年实业公司帐面资金三进二出、鑫丽公司帐面资金一进二出,其实只有当日的一笔贷款资金50万元在“周游”于各帐户之间,即从信用联社到颐年实业公司到货隆信用社到鑫丽公司到颐年实业公司再回到信用联社。同时故意插入一笔鑫丽公司上午虚出50万元,颐年实业公司虚进50万元的流水帐记载。意图打乱借款资金的游走顺序,以此来掩人耳目,造成不是以贷还贷的假象。而要做到这一切,没有信用联社、颐年实业公司、鑫丽公司的精心策划和密切配合是不可能做到的。至此,借贷双方恶意串通,以贷还贷,骗取担保,转嫁风险的骗局已暴露无遗。H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令王浩乡合作基金社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主文,改判驳回信用联社对王浩乡合作基金会的诉讼请求。该基金会终于从陷阱中被解救出来。

  本案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一方面,民事主体要谨慎从事民事活动,否则像王浩乡合作基金会那样不了解他人的履行能力和信用情况,仅凭熟人关系而草率地为他人作担保,其结果只能是引火烧身。另一方面,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进行的民事活动要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信用联社和颐年实业公司的承包人曹某故意合谋,弄虚作假损害第三人的行为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作者单位:解放军78140部队)342001年 第4期 《中国机关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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