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事业单位“入市”的通行证(政策法规)
登记管理:事业单位“入市”的通行证——兼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徐 进
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0年1月,中编办印发《关于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年内完成全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事业单位是指向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公益性服务及所创造的价值不能完全用货币表现,由政府给予补贴和政策支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其法人资格进行核准登记,并对其登记事项和社会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4万个,从业人员2800万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事业单位将全面走向市场,它对于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依法治国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朱基总理在1999年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负有重大责任。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社团和事业单位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继企业、社团登记管理制度之后,我国建立的又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事业单位的改革不可能照搬政府机构改革的模式,减编裁员,合并机构。因此,必须对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区分不同的类型、性质和规模,进行分类指导,防止“一刀切”。 此次登记,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业务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方面进一步核查,摸清事业单位的家底,为改革提供依据。按照市场法制,撤销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丧失市场需求的事业单位;适当归并规模过小、任务不足的事业单位;剥离由市场配置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实施改制或进入企业;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创造转为法人事业单位的条件,停发非法人事业单位的执照,以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使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改革原则和目标,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三、有利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 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是:从1999年开始,每年减少财政拨款的三分之一,3年后自负盈亏。其核心内容是实行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登记管理,在法律上确立了事业单位所承担经济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开办资金的数额,国家将不再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国家赋予事业单位应有的法人权限,使其主管部门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调控,将事业单位由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独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法人实体,通过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谋生存,求发展,以减卸财政负担。同时,可以缓解分流人员回流的压力,为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四、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统一管理 国家对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00年7月31日,中编办等15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指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从2001年4月1日起,未取得《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下列活动: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社会保险;银行开户、贷款;申办税务登记及税收优惠;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执照;国有资产和统计登记;房地产登记管理;申办收费项目;法律诉讼、公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申办海关事宜等。 五、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必须登记,成为独立法人,从而使合法权益和各项正常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仔细甄别,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事业单位,要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以防止某些社会组织打着事业单位的幌子,搞自由化、伪科学,欺诈行骗,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通过登记,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增强其生机和活力,促进事业单位与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六、有利于完善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现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受行政机关影响较深,缺少赋予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存在多头审批、盲目发展、宏观调控不力的现象,抑制了事业单位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加重了主管部门的负担,束缚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登记管理和审批管理在依据、性质、内容、范围、环节、时域、手段上不同。它属于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登记管理,有利于总揽全社会事业单位的发展状况,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还可以借助年底报告制度对事业单位进行跟踪监管,克服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审定终身的弊病,形成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从而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引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作者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司)2000年 第11期 《中国机关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