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美国政府采购———国管局赴美国政府采购培训考察团报告(二)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2-04-02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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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美国政府采购

———国管局赴美国政府采购培训考察团报告(二)

  二、美国政府预算管理体制与采购预算编制

  美国政府的预算管理体制是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相对独立,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各自行使独立的预算管理权限。

  联邦政府的预算过程既涉及美国政府的行政机构又涉及立法机构,从编制到批准再到拨款经过四个阶段:

    (一)联邦政府各机构编报本部门预算。美国政府的预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每年9月10日以前,各机构须将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提交给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由其审核、汇总。

    (二)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编制联邦政府预算。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是总统控制整个政府财政预算的专门机构,接到各机构提交的本部门预算后,在反复讨论、协商的基础上,于每年2月向国会参、众两院预算委员会提交联邦政府的预算案。

    (三)国会两院预算委员会审议、批准预算案。国会参、众两院预算委员会是负责批准国家预算和行政部门预算的机构。每年2月至4月,两院预算委员会对提交的预算案进行讨论、审议,形成正式的预算草案,经过国会参、众两院投票表决通过。

    (四)总统、国会拨款委员会批准拨款。国会拨款委员会是负责批准执行预算拨款的机构。预算草案由国会批准后,最终由拨款委员会通过拨款法案,各部门才能得到拨款。拨款委员会通过的拨款法案必须经总统签署批准后才能生效。总统如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国会两院都必须分别以2/3多数票再行通过,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和国会是互相制约的关系。

  在美国超预算行为一般是不允许的,在各部门做预算时就要求其做足,追加预算的情况往往是由于发生了大的灾难和事件。如发生超预算情况,由参议院预算委员会负责向国会报告,由白宫提出处理意见。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预算管理体制与联邦政府基本相仿,州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预算,州预算办负责评估和审查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州议会负责批准预算,州长有权调整预算资金的使用。

  政府采购预算与其他预算一样,作为政府预算中的一部分编制到政府预算中去。以联邦政府为例,各部门提交预算时,应提出政府采购大的项目预算,行政管理和预算局会在编制预算时给一个总的预算数,具体分配、使用由采购部门自己决定。

  美国的财政部不管预算编制,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建议有关经济、财政、税务和国库收入的政策,负责发行货币、公债、征税、管理国库、筹划政府经费、管理专卖事业和麻醉品的进出口,负责处理国家的财政事务、金融、赋税、关税、偿还债务、监督通货发行等。

    三、美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国际采购制度介绍

    (一)美国政府采购立法简况

  美国实行政府采购已有200年的历史,涉及政府采购的立法始于1809年,随后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得到建立和完善,迄今为止,有500多个法律、条例涉及政府采购,其中较为重要的法律、条例包括《国防采购法》(1948年制定)、《联邦政府采购条例》(1992年修订)、《联邦财产和管理服务法》(1949年制定)、《合同争议法》(1978年制定)、《合同竞争法》(1984年制定),在诸多法律、条例中,《联邦政府采购条例》是最有影响、最具指导作用的。美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除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外,联邦政府各部门、各州政府、地方政府均可以自行制定采购规则和具体办法,但不能违背《联邦政府采购条例》和有关法律。

    (二)国际采购制度概况

  培训考察期间,世界银行采购政策部专家罗伯特先生还向我们介绍了国际采购制度的基本情况,使我们对国际采购制度的框架有了一个整体认识。  

    1 联合国的《示范法》。《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法贸易委员会1994年在其第27届年会上通过的,这是一部促进国际采购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法律,具有指导各国建立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为各国建立采购制度提供范本。同时,它是一部“框架”法律,规定的只是采购实体在各种情况下进行采购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颁布国必需颁布采购条例做为补充,就允许的程序定出细则。《示范法》规定政府采购规则应促进实现的目标:一是尽量节省开支和提高效率;二是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三是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进行竞争;四是给予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五是促使采购过程诚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六是使有关采购程序具有透明性。《示范法》确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方式,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示范法》已经被越来越多的进行采购立法或使其立法现代化的国家所采用。

    2 欧盟采购条例。由公共服务条例、公共供应条例、公共工程条例、公共设施条例、赔偿条例等五个不同条例组成。条例的目标:一是在欧盟范围内增加采购程序和活动的透明度;二是促进成员国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三是改善公共供应和服务合同有效竞争的条件。条例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是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和竞争性原则。不是所有的采购都适用条例,而是有一个门槛价,即在采购价值达到一定标准时才适用。为了保证采购竞争的透明、公开,必须将达到采购价值标准的项目在官方报纸、互联网上登出,保证企业在同一时间看到广告。欧盟采购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竞争性谈判。

  条例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必须遵守,从而创造统一的欧盟采购市场,使欧盟成员国的采购市场面向欧盟所有企业,欧盟任何企业都可以自由参加采购竞争。

  3 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协议》首次签订于1979年,1987年进行过修改,新《协议》签订于1994年。《协议》的目的是限制购买国货政策,使国内采购行为具有国际竞争因素,促进各缔约方采购市场的开放。《协议》的基本目标:一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协调世界贸易运行的环境;二是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增加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效率。《协议》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即缔约方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措施,应无条件的向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和供应者提供优惠待遇,此种优惠待遇不得低于向国内和任何第三国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二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优惠待遇的原则。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各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的优惠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资金和贸易的需求。各缔约方必须遵守这两个原则,同时可以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采购中的问题和纠纷。《协议》规定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

  与WTO的其他多边协议不同的是,《政府采购协议》是个“诸边协议”,即并不是所有WTO成员都签署了这个协议,只有部分成员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协议只对签署的成员有约束力。目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有21个,几乎都是发达国家和地区。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深切感到,美国政府采购有许多值得学习、研究的地方,对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续完)(陈晓辉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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