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政府采购(政府采购)
依法规范政府采购
●吴 昊
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详细规范了采购方式、程序及法律责任,是进行政府采购所遵循的主要法律。该法对参与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违规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为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而使用的必要的财政支出手段,依法规范政府采购是维护政府廉洁的基础。
一、依法规范采购权力
在政府采购中,科学地对权力进行规范,使各部门权力相互制衡,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关键。例如,某些采购项目不得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必须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与政府管理部门无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参与采购等等。管理权与采购权分设、监督权和执行权分开是衡量采购法律是否科学有效的最直观的依据。在采购过程中,采购、验收和付款相互独立,也是分解权力,使之相互制衡的良策。
二、依法保障采购透明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中的重要原则,是达到采购效果的基本保证。透明性是有效限制权力滥用的必要手段。政府采购中使用的是公共资金,其最终源泉是公众;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亦来自于公众的授权。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所为的行为当然要对公众负责,对公众公开。
透明性也是国际贸易的必然要求。WTO就将信息公开透明作为成员国申请加入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政府采购中,透明性对有关采购的法律文件、程序、相关信息均要求公开,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取,使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使公众可以监督采购过程是否规范有序,以保障采购的科学与效率。
三、依法规范监督制约体系
权力没有制约或者没有适当的制约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广义上讲,制约过度导致政府管理职能行使不充分,亦是一种反向的滥用),制约机制有机地贯穿于一项政策当中,永远与权力相伴,成为政策中的永恒主题。缺乏制约机制的政策根本不可能存在。在一项政策中,往往先是授予一定权力,然后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权力的正确有效行使。
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分自体监督和异体监督,两种监督机制共同作用,互为补充,形成严密的防范体系。监督制约体系对于政府采购尤为重要。因其采购资金的公共性,以及采购产品往往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规范的监督体系是保障采购效率,维护采购廉洁公正的重要前提。在《政府采购法》中,对自体监督和异体监督,尤其是司法监督均作了规定,是约束政府采购权力的重要法律依据。在诸类监督形式中,应明确其主次关系,否则可能形成看似面面俱到,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互相推诿的被动局面,使监管流于形式。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中,财政部门作为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地位尤为重要。整个采购过程及各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均在其监督之下。在整个政府采购监督制约体系中,它的地位是直接的和第一位的,它监督检查的范围不仅包括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还包括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古人言,“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吏不廉平,则治道衰。”这是当代政府管理部门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尤为可鉴的。政府采购作为现代政府管理部门行使公共权力支配公共资金的一种愈来愈为重要的方式,依法规范政府采购不仅对于采购活动本身至为关键,而且对于政府管理部门维持有序运转、规范地行使管理职能,直至维持政权稳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