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人员应具备的五个意识(政府采购)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3-09-3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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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人员应具备的五个意识

  2003年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第一年。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好本职工作,应具备以下五个意识。
    一是责任意识。要深刻认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采购是多学科交叉的一个领域,涉及法律、经济、技术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等方方面面。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件新生事物,起步晚,要求高,发展快,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素质要求很高。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努力成为复合型人才,在政治水平、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方面做到高起点、高水准;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学习,知难而进,勇于探索,开拓创新。
    二是法律意识。今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是我们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此外,还有《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也是我们要学习并正确把握的行为准则。我们的工作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被喻为“阳光工程”。因此,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做到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不是权力的集中,而是行为的规范,必须做到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三是廉洁意识。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经常与供应商打交道,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谨慎办事,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保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做到警钟常鸣。
    四是服务意识。《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工作部门是一个为党政机关各部门办理采购工作的服务性机构,一定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的要求,把市场上最好的产品和服务以最合理的价格交到委托人手中。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原则,提高效率,严把采购质量关。
    五是创新意识。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高效、先进、节约资金的财政分配和管理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得到普遍推行,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采购规模也越来越大。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始于1996年,试点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着规模小、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不明确、运作不太规范等问题。《政府采购法》刚刚实施,许多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我们去摸索、去创新。根据财政部的工作部署,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是规范程序、加强宣传、扩大规模。我们要紧紧围绕这一工作重心,务实求新,积极探索,与时俱进,把我们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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